產業與經濟
對技術理解不足、引證錯誤 專利審查品質競爭力堪憂!
張瑋容╱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1.07
          

訓練不足、核稿人力不足,已成為專利審查的品質隱憂,前幾年智財局審查積案情形嚴重,這兩年雖加快腳步,卻發生錯誤百出、詞不達意、對技術理解不足、內容不完整、意見不一致等嚴重問題,應提供審查委員進修學習新發展之技術的機會及管道、及設置資深審查委員專職訓練及核稿等做法,以加強台灣的專利審查品質國際競爭力。

專利申請不只以量取勝,審查的品質更是一個國家競爭力的指標。美國專利代理人、程凱芸專利師在「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中,以「從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談台灣專利審查品質之問題」為題,說明台灣的專利案申請量雖然增加,但前幾年智財局審查積案情形嚴重。這兩年雖加快腳步,卻發生錯誤百出、詞不達意的情形,呼籲智財局應針對審查品質的問題加以改進,並提出建議與解決之道。

各國競相申請專利 台灣卻積案嚴重

專利是國家競爭力指標,因此各國競相申請專利,WIPO 在2012年 12月11日發布《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指標》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受理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數量共計逾 163 萬件,從2009年至2011年,全世界專利申請增加了超過29萬件,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中佔比第一,達72%。中國大陸不僅已成為專利申請第一大國,同時也是世界最大的專利受理國。在各國都競相申請專利以作為國家競爭力指標的同時,台灣的專利審查情形卻積案問題嚴重,至少連續8年進案量大於審結量。

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加速審查卻錯誤百出

程凱芸以數據說明智財局多年來專利積案嚴重,但在2012年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後,情形有所改善:

  • 2012年智財局全年發明案結案量(52,425件)已多於申請實審進案量(44,457件),結案量較前一年增加 43.13%。
  • 如下表所示,2012年審結時間為:發明專利46.14個月,新型審結週期3.8個月,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週期9.17個月。(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時間:發明專利實審 22.6 個月,實用新型審查週期 4.4 個月,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週期 2.9 個月)
台灣 2011-2012年專利案件處理概況
  2011年 2012年 增減率%
發明專利初審結案量(件) 36,627 52,425 +43.13
發出發明專利審查案審查意見通知函(件) 40,274 54,453 +35.21
發明專利初審案核准率 57.4% 58.08% +1.40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平均首次通知期間(月) 40.97 39.67 -3.17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平均審結期間(月) 45.12 46.14 +2.26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待辦量(件) 160,479 152,509 -4.97
發明專利再審查結案量(件) 3,179 3,633 +14.28
發明專利再審查案件平均首次通知期間(月) 17.03 13.28 -22.02
發明專利再審查案件平均審結期間(月) 22.64 17.14 -24.29
發明專利再審查待辦案件(件) 4,284 4,834 +12.84
核發新型技術報告(月) 2,824 2,574 -8.85
新型專利平均審結期間(月) 4.52 3.8 -15.93
設計專利初審案平均審結期間(月) 10.08 9.17 -9.03
資料來源:「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會議手冊
製表:張瑋容

應多加利用 PPH 試辦及FOA 新制

為加速審查速度,台灣也積極和各國試辦 PPH 計畫,2012年來台申請專利的前三國家分別為日本、美國、中國大陸,其中日本在2012年共申請 13,978 件專利,因此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2013 年 11 月5 日簽署「台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於2013年12月2日開始實施,目的即希望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台灣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台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

同時為了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專利審查制定最後通知(FOA的審查新制,目的在於若申請人無法克服前次OA,如符合基準所規定態樣,只是疏忽未修正、或以簡單修正請求項即可克服者,為兼顧申請人權益及避免延宕審查時程,給予申請人多一次修正的機會。然而對此新制,現在多數審查委員仍不敢發出 FOA,而是給予申請人適切的修正機會

智財局審查品質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加速了審查時間,逐步解決積案問題,但審查品質卻差強人意。程凱芸以實際的審查案例為例,指出目前審查品質的問題,如明顯錯誤、引證錯誤、對技術理解不足、詞不達意、內容不完整、意見不一致等嚴重問題。針對問題的解決,程凱芸提出以下建議:

  • 當案件是由外審委員審查時,即便內容錯誤百出,內審負責聯繫的委員常要求申請人直接申復意見回應,應逐年評估外審品質,指定期間完全廢除外審制度
  • 參考他國OA之案件眾多的問題,則應注意他國引證案在我國是否適用,若欲採用他國所用的理由,應寫成流暢的中文
  • 有些委員似有自製的範本,有範本是好的,但理由一項明顯流於形式,應該要更詳細。應明定出規範審查OA的準則、注意事項、以及必須包含的項目與內容。比對理由的撰寫方式也必須同步規範。針對這些規範,建議製作比對清單以方便作業
  • 審查委員對新發展的技術理解不足,審查委員的審查負擔很大,可能真的沒有時間自己蒐集閱讀新技術,應提供審查委員進修學習新發展之技術的機會及管道
  • 試統計科長一週開會的時間有多少?有多少時間可以核稿及新人訓練呢?具體作法可以參考他國,不由科長核稿,而是設置資深審查委員專職訓練及核稿
  • 審查明顯錯誤或引證錯誤而導致延緩核准案件,可參考 USPTO,給予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 參考企業管理模式,因 TIPO 內容不完整的 OA,而導致代理人需多次溝通來取得完整的 OA 時,給予申請人 / 代理部份規費退還補償

因他國有揭露相關前案的規範,即便智財局發出的錯誤官方函及審查意見無須經由外國申請人指示、即可以由代理人申復,代理人仍需報導外國申請人。申請量在增加,但是錯誤百出的 OA 無法展現台灣的審查品質及國際競爭力。程凱芸認為智財局致力於採用其他國家已審內容,來加速審查時程、並增加專利數量,此做法值得鼓勵,但在加速的背後卻有太多低落及錯誤百出的 OA。這原因來自於明顯的訓練不足、及核稿人力不足,也許是因為體制上的一些限制,但應該可以思考在體制中的改善之道。

 

更多歷期精采文章,請參閱智權報總覽 >>

Facebook 按讚馬上加入北美智權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