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不足、核稿人力不足,已成為專利審查的品質隱憂,前幾年智財局審查積案情形嚴重,這兩年雖加快腳步,卻發生錯誤百出、詞不達意、對技術理解不足、內容不完整、意見不一致等嚴重問題,應提供審查委員進修學習新發展之技術的機會及管道、及設置資深審查委員專職訓練及核稿等做法,以加強台灣的專利審查品質國際競爭力。 |
專利申請不只以量取勝,審查的品質更是一個國家競爭力的指標。美國專利代理人、程凱芸專利師在「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中,以「從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談台灣專利審查品質之問題」為題,說明台灣的專利案申請量雖然增加,但前幾年智財局審查積案情形嚴重。這兩年雖加快腳步,卻發生錯誤百出、詞不達意的情形,呼籲智財局應針對審查品質的問題加以改進,並提出建議與解決之道。
各國競相申請專利 台灣卻積案嚴重
專利是國家競爭力指標,因此各國競相申請專利,WIPO 在2012年 12月11日發布《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指標》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受理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數量共計逾 163 萬件,從2009年至2011年,全世界專利申請增加了超過29萬件,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中佔比第一,達72%。中國大陸不僅已成為專利申請第一大國,同時也是世界最大的專利受理國。在各國都競相申請專利以作為國家競爭力指標的同時,台灣的專利審查情形卻積案問題嚴重,至少連續8年進案量大於審結量。
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加速審查卻錯誤百出
程凱芸以數據說明智財局多年來專利積案嚴重,但在2012年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後,情形有所改善:
- 2012年智財局全年發明案結案量(52,425件)已多於申請實審進案量(44,457件),結案量較前一年增加 43.13%。
- 如下表所示,2012年審結時間為:發明專利46.14個月,新型審結週期3.8個月,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週期9.17個月。(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時間:發明專利實審 22.6 個月,實用新型審查週期 4.4 個月,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週期 2.9 個月)
台灣 2011-2012年專利案件處理概況 |
|
2011年 |
2012年 |
增減率% |
發明專利初審結案量(件) |
36,627 |
52,425 |
+43.13 |
發出發明專利審查案審查意見通知函(件) |
40,274 |
54,453 |
+35.21 |
發明專利初審案核准率 |
57.4% |
58.08% |
+1.40 |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平均首次通知期間(月) |
40.97 |
39.67 |
-3.17 |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平均審結期間(月) |
45.12 |
46.14 |
+2.26 |
發明專利初審案的待辦量(件) |
160,479 |
152,509 |
-4.97 |
發明專利再審查結案量(件) |
3,179 |
3,633 |
+14.28 |
發明專利再審查案件平均首次通知期間(月) |
17.03 |
13.28 |
-22.02 |
發明專利再審查案件平均審結期間(月) |
22.64 |
17.14 |
-24.29 |
發明專利再審查待辦案件(件) |
4,284 |
4,834 |
+12.84 |
核發新型技術報告(月) |
2,824 |
2,574 |
-8.85 |
新型專利平均審結期間(月) |
4.52 |
3.8 |
-15.93 |
設計專利初審案平均審結期間(月) |
10.08 |
9.17 |
-9.03 |
資料來源:「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會議手冊
製表:張瑋容 |
應多加利用 PPH 試辦及FOA 新制
為加速審查速度,台灣也積極和各國試辦 PPH 計畫,2012年來台申請專利的前三國家分別為日本、美國、中國大陸,其中日本在2012年共申請 13,978 件專利,因此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2013 年 11 月5 日簽署「台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於2013年12月2日開始實施,目的即希望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台灣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台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
同時為了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專利審查制定最後通知(FOA)的審查新制,目的在於若申請人無法克服前次OA,如符合基準所規定態樣,只是疏忽未修正、或以簡單修正請求項即可克服者,為兼顧申請人權益及避免延宕審查時程,給予申請人多一次修正的機會。然而對此新制,現在多數審查委員仍不敢發出 FOA,而是給予申請人適切的修正機會。
智財局審查品質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加速了審查時間,逐步解決積案問題,但審查品質卻差強人意。程凱芸以實際的審查案例為例,指出目前審查品質的問題,如明顯錯誤、引證錯誤、對技術理解不足、詞不達意、內容不完整、意見不一致等嚴重問題。針對問題的解決,程凱芸提出以下建議:
- 當案件是由外審委員審查時,即便內容錯誤百出,內審負責聯繫的委員常要求申請人直接申復意見回應,應逐年評估外審品質,指定期間完全廢除外審制度。
- 參考他國OA之案件眾多的問題,則應注意他國引證案在我國是否適用,若欲採用他國所用的理由,應寫成流暢的中文。
- 有些委員似有自製的範本,有範本是好的,但理由一項明顯流於形式,應該要更詳細。應明定出規範審查OA的準則、注意事項、以及必須包含的項目與內容。比對理由的撰寫方式也必須同步規範。針對這些規範,建議製作比對清單以方便作業。
- 審查委員對新發展的技術理解不足,審查委員的審查負擔很大,可能真的沒有時間自己蒐集閱讀新技術,應提供審查委員進修學習新發展之技術的機會及管道。
- 試統計科長一週開會的時間有多少?有多少時間可以核稿及新人訓練呢?具體作法可以參考他國,不由科長核稿,而是設置資深審查委員專職訓練及核稿。
- 審查明顯錯誤或引證錯誤而導致延緩核准案件,可參考 USPTO,給予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 參考企業管理模式,因 TIPO 內容不完整的 OA,而導致代理人需多次溝通來取得完整的 OA 時,給予申請人 / 代理部份規費退還補償。
因他國有揭露相關前案的規範,即便智財局發出的錯誤官方函及審查意見無須經由外國申請人指示、即可以由代理人申復,代理人仍需報導外國申請人。申請量在增加,但是錯誤百出的 OA 無法展現台灣的審查品質及國際競爭力。程凱芸認為智財局致力於採用其他國家已審內容,來加速審查時程、並增加專利數量,此做法值得鼓勵,但在加速的背後卻有太多低落及錯誤百出的 OA。這原因來自於明顯的訓練不足、及核稿人力不足,也許是因為體制上的一些限制,但應該可以思考在體制中的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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