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法制亟需改革
陳宜誠律師/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2014.01.07
          

作者簡介:
陳宜誠 律師

現任: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經歷:
美商諾曼第燃料電池 技術長
英商英特維數位科技 董事長特助
台灣電腦專案事業部 負責人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碩士

日前(2013年12月28日),筆者參加了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研究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舉辦的【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筆者非常同意會中張哲倫律師的說法,智慧法院對於專利權人的權利保護不足,我國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訟,原告的勝訴率竟然只有11.6%(據其簡報資料,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

在台灣的智慧法院中,提告的專利都是我國智慧局審查核准的專利,但到了智慧法院審判,被法院無效掉的比率竟然高達66.95%(智財局舉發成立撤銷專利率,只有45%)!要嘛是智慧局審查品質堪慮,要嘛就是智慧法院的審查標準出奇的嚴格,不利於專利權人。而且,好幾個律師都說了,當事人拿同樣的專利提告,在外國法院都是勝訴,但到了我國法院卻是無效或是不侵權,我國法院判斷專利有效性或者判斷產品是否侵權的標準,好像與世界各國法院都不同‧‧‧


圖1. 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陳宜誠攝)

此外,智慧法院二審高達97.1%的一審判決維持率,更使人難免產生我國法院見解被少數法官獨斷的憂慮‧‧‧會中的結論,建議將智慧財產案件一審都回歸普通地院審理,筆者對此非常贊成。

然後,只有11.6%的專利權人,經歷專利無效抗辯,產品無侵權攻防,可以在我國法院得到勝訴,但法院判下來的賠償金額竟然可以低到只有新台幣69元!一百塊有找,非常侮辱人!

另一方面,一半以上的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案件,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都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平均只拿到新台幣300萬元的賠償金(這還要感謝幾個光碟案,都貢獻好幾億的賠償金,衝高了平均賠償額),這還不包括原告自己要花的律師費。因為我國法院並不能判決由敗訴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而人人都知道專利訴訟的律師費,因為律師需要科技與法律雙專業才能勝任,所以律師費都很高),原告還要先繳付法院高比例(而非定額)的訴訟費,才能提告,例如飛利浦要告人家侵權,索賠新台幣20億,都還不知道告不告得成,就先要繳付8千8百萬元給法院,才能提告。

如張哲倫律師所說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院長,至今仍帶頭改革美國的專利訴訟制度,因為「如果我們不能控制專利訴訟的成本及複雜度,我們所服務的權利人,將輕易地以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案(或去更好的其他地方),以尋求紛爭解決」。

真的,這些對於專利權人維權的不利措施,只會讓台灣公司與跨國公司都沒有意願來台灣維權打官司,然後更沒有意願來台灣申請專利,然後所有台灣專利從業人員,大家都沒飯吃...

另外,如會中紹瓊慧律師所說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我國法院對於是否准許反擔保,有兩個截然不同的見解,造成下級法院無可適從。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8號裁定見解,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性質,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准許債務人於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餘地。這個見解,跟德國法律規定與美國法院的見解一樣,比較合理。但是較後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見解,卻認為專利法第84條規定行使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其最終目的為損害賠償,而性質即屬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所以可以准許債務人於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造成侵權人可以拿錢來砸法院,只要有錢,就可以放心大膽的繼續侵權。專利權人,即使提擔保以得到這個假處分,也只是浪費錢而已。

因此筆者同意智慧法院101年度民暫抗第8號裁定表達的見解(因未能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取得該裁定,此段文字如邵瓊慧律師講稿所述),應就個案考量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性質為何,而判斷是否宜准許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處分。筆者更認為法院應以不准許涉嫌侵權人提供反擔保以免為或撤銷處分為原則,也就是說,在處分請求人已經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除非執行該處分會產生違反公益情事或其可能造成之損害仍不能因此而確保的特殊情況下,法院才能准許受處分人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處分。

筆者認為,證據保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是假扣押,絕大部分的受處分人仍然可以繼續營運,維持其狀態。只要專利權人拿來的證書是真的,證明了他的權利有可能受有涉嫌侵權人的侵害,他就有資格要求救濟,法院覺得專利權人維權行為有侵害的可能,可命其提擔保備償,法院覺得維權手段可能太過,也可以附加條件限制之,也可以限縮處分範圍‧‧‧ 總之,法院此時不應審究侵權人的資歷或營業規模,甚至考量對其股價的影響(此為會中法官之發言),即使涉嫌侵權人是台積電也一樣。

我國並沒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專利權人唯一能合法取證的管道,就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證據保全處分,但是智慧法院還要考量原告(專利權人)的勝訴率,還要考量對被告營業的影響,進行本案化審理,認為專利權人都是在藉此騷擾涉嫌侵權人,造成核准率超低;智慧法院成立五年來,竟然只准了一件專利訴訟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這是合理的嗎?

筆者更認為法院下令允許專利權人取證保全證據,跟假處分的勒令停工也完全不一樣,即使專利權人請求突襲式的對台積電進行侵權保全執行,你並不是准他把台積電炸掉,你只是准他去台積電進行蒐證而已,不要那麼緊張,老是駁回,怕會影響其股價云云。讓人覺得只要是大公司,法院就不會發給專利權人禁制令,它就可以放心侵權,讓國家審核頒發的專利證書,竟然跟廢紙沒有兩樣!這是對的嗎?

下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發回更裁聖荷西聯邦地院高蘭慧法官駁回蘋果請求禁售三星侵權產品聲請的裁定中,所講的這段話,希望智慧財產法院的諸位法官,好好參考。謝謝!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範圍太廣並不是法院應該考量的因素。聲請禁制令的一方,應向法院證明的,應該是其受有無法彌補的傷害,形式上喪失應得利益,及與公益無違。衡量這些因素後,吾人會發現蘋果的禁制令聲請是較有理的,因為即使三星會因此失去市場份額,但這也都是三星涉嫌侵害蘋果iPhone手機的設計與發明專利所導致的。」(參前期文章:申請專利有什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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