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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之外觀設計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陳宜誠律師 審稿/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2014.02.17
外觀設計專利在中國是用來保護「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顧名思義就是保護產品外觀所帶來的視覺效果。但也不是所有的圖案都適格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若沒有「裝飾性」作用而只是產生標誌性的作用,則無法申請獲准。目前中國尚未開放在顯示螢幕上的圖像設計作為外觀設計申請的標的,但由於世界各國都有開放此一申請標的,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世界五大專利局之一,也正在修正專利審查指南來接受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所以讀者們可以加多注意目前中國修法的動向,好掌握申請的時機。

中國大陸之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又稱設計專利或新式樣專利;歐洲稱其為Registered Design,註冊設計)不同於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其所保護的並不是技術內涵,而是可以給予使用者不同感受(視覺效果)的「外觀設計」。像是有些產品看起來就是高貴優雅,有些產品看起來就是可愛得讓人無法釋手,有些則是看起來就樸實耐用。外觀設計除了產生視覺效果以影響了消費者心理外,還能讓消費者僅看一眼就能知道對不對味,其中更摻雜了人體工學的考量,目的是為了要讓使用者能更舒適的使用,而綜合人的生理及心理所產生的影響,以及考量人、機器、環境等因素設計而成。一個看似簡單的外觀設計,卻沒有人可以跳脫這個設計框架,若設計者將其申請了專利,大家就必須且會爭相取得其授權,不然就會挨告。因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這項產品外觀上特殊或吸引人的地方。

外觀設計專利在中國是用來保護「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顧名思義就是保護產品的外觀所帶來的視覺效果。但也不是所有的圖案都適格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若沒有「裝飾性」作用而只是產生標誌性的作用,例如平面的產品僅有花紋色彩,且其花紋色彩並非裝飾作用,則無法申請獲准。另外,通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但中國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的情形:針對同一產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或是成套產品。

相似設計

以相似外觀提出的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屬於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僅為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並按一件申請收費。申請人於簡要說明中則應指定一個設計作為基本設計。一件申請案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相似設計案例
申請號:201330378942.X
申請日:2013.08.08
專利權人:中山市五月照明有限公司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燈
圖式共14 幅

設計1

設計2

成套產品

另一個可以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多個設計的類型是成套產品。成套產品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而成套產品又分為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套件產品是指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時,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組件產品則是由數件物品組合為一體的產品,其中每一件單獨的構成部分沒有獨立使用的價值,組合成一體時才能使用的產品為組件產品,例如單張撲克牌沒有辦法玩,而單片拼圖也是一樣,必須要所有撲克牌或者所有拼圖一起才有使用價值。

成套設計 套件案例
申請號:201330281045.7
申請日: 2013.06.25
專利權人:湯文泳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龍頭套件
圖式共10 幅 (省略圖式僅放6幅)

套件1

套件2

成套設計 組件案例
申請號:201330323008.8
申請日:2013.07.11
專利權人:周仲凡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奶茶杯
圖式共14 幅(省略僅放5幅)

組件1

組件2

應當注意的是,涉及成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也就是說,如果有成套產品又有相似產品要申請,僅能擇一申請。譬如分別申請產品的相似設計外,再以所有產品構成的整體設計來申請成套產品。這樣不僅保護了各產品及其相似的造型外,也保護了所有產品一起使用時所構成的視覺效果。

初步審查

提交了申請之後,必須通過審查才能獲得專利權,而外觀設計在中國的審查程序僅有「初步审查」,類似於書面文件的形式審查,但仍有些許的不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在初步審查階段加入了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要求,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中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但實務上,在初步審查階段,通常不會對其申請進行檢索。所以此款只會在已經存在的檢索報告中,尋找屬於明顯抄襲現有設計或者屬於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情形。初步審查中,審查員根據現有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內容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資訊,來審查是否有明顯抄襲現有設計或者重複提交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

權利範圍

對於中國這類將這樣多個產品都放在同一個申請案來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並不會因此而必須要同一專利案內所有的產品外觀都要符合才能主張侵權,其專利保護範圍仍然是各產品可以獨自主張其專利範圍的。因此,在申請時必須繪製每個產品的六面圖,所保護的權利才不會受損。

在併案申請中,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是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而提出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時,必須指定一項作為基本設計,其基本設計與其它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

若是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除了依照提交的照片或圖片分別保護各個產品外觀造型之外,該外觀設計專利也保護其成套產品無論是組件或是套件整體結合時之外觀。

而使用狀態參考圖的功能則是在作為確定產品類別的依據,一旦圖式放上參考圖的名稱,就無法作為外觀設計的權利範圍。所以若圖式僅想表達同一個產品不同的變化形態,其名稱應該為使用狀態圖或者是變化狀態圖,如此才能有效的保護其外觀。而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在中國,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專利都一樣沒有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必須要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才能主張其權利,而其專利權評價報告就類似於我國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藉由評價報告書內容,可以知曉該專利權的專利要件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則說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中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來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但由於這項制度是修法之後產生的,因此,只有2009年10月1日後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SIPO) 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與台灣不同的是,中國的評價報告書是由其國家知識產權局來處理的,而且只會作出一份評價報告書,若有針對同一個專利提出多個評價報告申請,或者評價報告出爐後再提出請求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都不會再重複受理。

新的修正草案進行中

目前中國尚未開放在顯示螢幕上的圖像設計作為外觀設計申請的標的,但由於世界各國都有開放此一申請標的,而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世界五大專利局之一,如前期文章《探討中國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保護 ─ 從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談起 (1/3)》所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尚在修正專利審查指南來接受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所以讀者們可以多注意目前中國修正的動向,好掌握時機來申請。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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