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文探討的日、韓、臺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專利相關規定與審查重點,本文續分析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草案初稿的主要內容。隨著電腦、手機、相機、影音播放器等消費性電子產品被廣泛使用,應用於產品及網頁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不斷創新,本文將分三篇就美、歐、日、韓、臺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外觀設計保護談起,再分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動態進行分析... |
肆、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草案初稿的主要內容(註1)
一、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申請之實體要件
現行專利審查指南明確的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並非所有產品顯示裝置顯示的圖案都應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例如:開關機過程中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電子螢幕壁紙、圖像,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遊戲介面,這些顯示裝置顯示的圖案仍不應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因此,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對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所提出修改如下:刪除原有「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是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之規定,消除其對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的障礙;而將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調整為「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
隨著技術的發展,產品表面上的圖案可以動態變化的越來越多,亦為人們所熟悉且樂意使用,現行指南原來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現有的技術語設計發展,且脫離國際發展趨勢,阻礙新穎設計獲得外觀設計的保護。因此,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對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7.2節是將現行指南中「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申請之形式要件
中國專利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無論是一般的產品外觀設計或是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申請人都應當提交該可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對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4.2節提出的修改如下︰就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所提交的視圖應當包括能夠顯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位置的產品整體外觀設計檢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產品整體外觀設計檢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
專利法第59條第2款後段規定: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對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4.3節新增規定(7)「對於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人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用途。在必要的情況下,如視圖不足以充分表明所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時,申請人應當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產品中的位置、對話模式以及變化狀態等進行說明」。
三、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創作性判斷基準
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涉及多個面向,以手機為例說明,設計者可針對手機產品本身的形狀、色彩和圖案作出各種不同的變化設計,也能只針對手機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進行設計。通常,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者只作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並不對產品的其他方面進行設計,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的是否具有明顯區別之判斷,如何判斷產品本身的其他外觀部分是否會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整體視覺效果造成影響。
現行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中第(1)(2)(3)(4)因素都不足以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與所依附之產品的其他部分外觀之相互影響,因此,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在第6.1節中新增規定第(5)因素,在此情況下,判斷一件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別時,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伍、關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審查指南修改初稿之意見
2011年4月Apple與Samsung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掀起全球矚目的智慧財產權世紀大戰,Apple控告Samsung的產品侵害iPad與iPhone的使用者介面與外觀設計,包含7個發明專利、3個產品外觀設計與3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註2)。
其中Apple主張且獲得勝訴的2個智慧型手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及3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如圖 1所示)都是以部分設計提出申請的,Apple在這些設計專利的圖式中,是以實線揭示請求保護之設計,以虛線揭示的非請求設計之部分。
D604,305設計專利 |
D617,334設計專利 |
D627,790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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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Apple的美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 |
一、開放部分設計完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外觀設計保護
美國、歐盟、日本、韓國與台灣都已開放部分設計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檢視美國、歐盟、日本與韓國這五年、六的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可得知,無論是Apple公司、微軟公司、Yahoo、HTC公司、韓國Samsung公司(如圖2所示)、日本Sony公司等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大都是以部分設計的形式提出申請,甚至,中國的通訊裝置及科技公司在美國提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也都是以部分設計的形式提出申請,例如: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註3)、華為公司(如圖3左側所示)及北京百度網通科技公司 (如圖3右側所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圖式中的顯示螢幕是以虛線揭露,以及介面中的部分內容也是以虛線揭露,說明書載明「圖式中以虛線揭示的顯示螢幕、影像及介面部分內容都不是本案請求設計之一部分」。
美國D687,845設計專利 |
美國D687,466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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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Samsung公司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 |
美國D681,657設計專利 |
美國D685,388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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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華為公司與北京百度公司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 |
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申請案的圖式中,除了所應用之顯示螢幕、電子產品或裝置的部分以虛線表達之外,還有許多圖像或是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內容中有些會因使用者而變動的影像、圖形或資訊都是申請人想要排除請求保護之部分,例如:患者監測裝置的圖形介面(如圖4左側所示)以及手機聯絡人資料編輯的圖形介面(如圖4右側所示)中以虛線揭示的人像、圖形、符號及文字都是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微軟公司的D659,707設計專利以及D611,957設計專利(如圖5所示)圖像中的框格內以虛線揭示的花朵及影像都是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
美國D657,368設計專利 |
美國D596,193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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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有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
美國D659,707設計專利 |
美國D611,957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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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有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圖像 |
對於設計專利或是外觀設計的申請或是比對,一張圖片勝過千言萬語,圖片的表達比文字的描述更能表現出申請人想要保護之設計部份。原則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根據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4.2節修改的內容,廠商想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其所設計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時,所提交的視圖應包括能夠清楚顯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位置的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無論是圖片或者照片。現行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4節「申請文件的審查」中的第4.2.2小節「圖片的繪製」規定,「圖片應當參照我國技術製圖和機械製圖國家標準中有關正投影關係、線條寬度以及剖切標記的規定繪製,並應當以粗細均勻的實線表達外觀設計的形狀。不得以陰影線、指示線、虛線、中心線、尺寸線、點劃線等線條表達外觀設計的形狀。-----圖面上可以用指示線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線條或標記。圖片應當清楚地表達外觀設計」。
然而,同一章的第4.2.4小節「圖片或者照片的缺陷」所稱的第(3)項缺點記載著「外觀設計圖片中的產品繪製線條包含有應刪除或修改的線條,例如視圖中的陰影線、指示線、虛線、中心線、尺寸線、點劃線等」。依據前述的規定,外觀設計圖片中的產品繪製線條如包含有虛線、點劃線,就是有缺陷的圖片。如果申請人想要申請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中有想排除保護的部分,在圖片中用虛線或點劃線表達想排除保護的部分,就會認為是有缺陷的圖片或照片,審查人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內修改圖片,刪除或修改圖面中之虛線或點劃線。如依前述規定修改的圖片,就無法表達申請人想排除保護的部分,這違反了申請人的本意,也無法有效的保護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創新設計。
在中國核准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在一些平面設計的圖式中,例如:標貼(如圖6所示)、顯示幕之介面(如圖7所示),知識產權局同意申請人可在圖式中表達想排除保護之部分,不過,不是以虛線或點劃線的形式表達,而是以劃線刪除的方式表達之。其實,這種允許申請人在圖式中清楚表達想排除保護之部分,就是部分設計在圖式中的表達方式。由此可見,中國雖未開放部分設計之申請形式,然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實務運作上已有請求保護之部分與排除保護之部分之概念存在,這就是部分設計制度的基本觀念。
中國CN302431205外觀設計
標貼(800ml香米醋) |
中國CN302333815S外觀設計專利
標貼(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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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中國之有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之標貼外觀設計 |
中國CN300748014外觀設計
玻璃顯示幕(YYCD) |
中國CN300739020外觀設計專利
顯示玻璃屏(BHC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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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中國之有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之介面外觀設計 |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是一種平面設計,是一種顯現在產品顯示螢幕上的二維圖案設計,中國知識產權局能否考慮採用類似平面設計(標貼)的方式處理,只需提交該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正投影視圖及該介面使用於產品之參考圖(如圖8所示)。又進一步順應國際之設計趨勢,考量以虛線或點劃線方式取代以劃線刪除的方式來表達排除保護之部分。如此,將來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或是專利侵權時,直接比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即可判斷其是否具有明顯區別,在侵權判斷時,只需比對涉案專利和侵權產品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無需考量侵權產品的其餘部分是否為慣常設計。
美國D664,151設計專利 |
美國D688,269計專利 |
主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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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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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中國之有排除請求保護的部分之介面外觀設計 |
二、放寬產品名稱限制擴大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保護範圍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產品的外觀設計的性質不一樣,它是透過顯示螢幕而顯現的二維介面設計,其所應用之產品是產品之顯示螢幕,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是顯現在螢幕上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而不是產品之整體外觀,也不是產品表面的圖案設計。有些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可應用在智慧型手機,也可應用在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或一般顯示器等裝置,例如:Apple的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使用在智慧型手機(iPhone)、平版電腦(iPad)、筆記型電腦等,Samsung的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使用在幾種不同外觀及不同性質的電子產品中。
美國、歐盟及台灣對於產品(設計)名稱的規定比較寬鬆,允許申請人使用較寬廣的產品名稱,例如:「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操作選單」或「顯示面板之視窗畫面」等,申請人可取得較廣泛之設計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產品分案申請。日本對於產品(物品)名稱的規定比較嚴謹,必須是該圖像設計具體實施之整體物品作為名稱,例如 :「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數位相機」等。申請人可取得的設計保護較狹窄,如果該圖像設計可使用於智慧型手機,也可使用於衛星導航機,則應以「智慧型手機」與「衛星導航機」兩個不同物品名稱提出申請。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中未見有關使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產品名稱之相關建議。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請求書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的名稱。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7.1小節說明,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第4節「申請文件的審查」中的第4.1.1小節規定,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種類具有說明作用。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相符合,準確、簡明地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產品名稱一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小類列舉的名稱。
羅卡諾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14-04類所列舉的名稱為「電腦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腦之圖像」、「電腦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腦之螢幕也是一種產品,依據專利審查指南之規定,應可作為外觀設計之載體,申請人應可使用「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圖像」、無需再指定顯示螢幕是應用於手機、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特定用途之電子產品。這種作法比較像美國、歐盟及台灣所採用的方式,申請人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即可取得較廣泛之設計保護,這樣也比較合乎中國企業的需求。
柒、結語
由前面的分析得知,美國隨著產業的發展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無論是電子裝置本身的功能的電腦圖像,或是網際網路的搜尋引擎網頁、線上遊戲、電子商務或是雲端運算所使用之介面都給予保護。歐盟及韓國都有部分設計的制度,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幾乎是全面開放,並沒有特別的排除規定。2013年,台灣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同時導入部分設計制度,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幾乎是一次到位。只有日本特許廳的態度過於保守,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保護分為4個階段逐步開放,從1986年至今已28年尚未全面開放,牛步化的開放速度永遠跟不上日本產業需求,也削弱日本電子通訊產業在國際的競爭力。
隨著電子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電腦、手機、數位相機等消費性電子資訊產品在中國已被廣泛使用,中國企業努力擺脫「山寨」形象,致力於產品研發與創新設計。因為中國內需市場強勁成長,2013年第2季全球的手機市場中,中國智慧型手機的四大品牌(中興、華為、酷派、聯想)全都擠進全球前10大智慧型手機廠商之列,其中,華為排名第3,聯想第4名,中興及酷派的排名較為後面。這幾年,中國企業在電子及通訊產品的開發與設計、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創新投入相當多人員與資金,中國企業希望除能取得產品外觀設計保護之外,也能有效保護其所開發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創新設計。
在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現實環境之下,為配合中國產業發展需求,同時順應國際外觀設計保護趨勢,中國知識產權局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保護,如果不能像台灣設計專利制度所採取的一步到位的保護,至少也不應該步入日本牛步化的後塵,似乎可考慮開放部分設計之保護,或是將標貼設計中部分排除保護之表達方式適用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保護,如此,才能完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保護,有效地激勵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領域設計創新,提升中國企業競爭能力,進而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全文完)
附註
- 這一部分參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3年10月22日發布,為了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給予專利保護,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內容。
- 編號2011-CV-1846的民事侵權訴訟中,Apple繼續維持訴訟的發明專利有:US 6493002、7469381、7663607、7920129、7844915、7353891、7864163。設計專利有:D504889、D593087、D618677、D604305、D617334、D627790。Apple繼續維持訴訟的商品表徵與商標有:No.3470983、 No.3457218、3個未註冊的商品表徵(Trade dress),3886200、3886169、3886197、3886196、2935038與85/041463。
- 騰訊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7月9日在美國提出可變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申請案,其中共有12個變化狀態影像(images),2011年12月6日核准公告D649,974。
作者: |
葉雪美(Sherry H.M. Yeh) |
現任: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學歷: |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
經歷: |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
著作: |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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