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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考試真的有考用合一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4.03.04

國家考試一直強調「考用合一」,因此這種考試也多朝此方向前進。但在專利師考試科目中,卻未能見到此目標的落實。

  • 日本弁理士考試制度簡介
    • 應考資格
      台灣專利師考試制度是沿襲自日本弁理士考試制度,日本弁理士考試制度是任何人均可以報考,不限制學歷、畢業科系、年齡或國籍。
    • 科目
      考試科目則因應二階段筆試考試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第一階段是選擇題(短答式),考試範圍是工業財產權法(包括專利、新型、設計與商標法令)、條約及著作權法以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當第一階段通過後,進入第二階段的論文式筆試,必考科目工業財產法(分三科--發明及新型、設計與商標),選考科目則是從6領域(工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與辦理弁理士相關業務之法律),35種科目(基礎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熱力學、控制工程、基礎構造力學、建築構造、土質工程、環境工程、基礎物理學、計測工程、光學、電子裝置工程、電磁氣學、回路理論、能量工程、化學一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材料工程、薬學、環境化學、生物學一般、生物化學、生命工程、資源生物學、資訊理論、資訊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工程、民法部分範圍、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不正競爭防止法相關部分、行政法、國際私法)中選考1科。計分標準為:在必考三項科目中,任一科目未應試者,所有必考科目不予計分。由於必考科目原始成績必須經過分數調整換算得分,所以在經過換算後,必考科目的及格標準為:以其成績合計,相對於滿分至少54%為基準,由工業所有權審議會所認可相當之成績。但不得有任一科目成績未達47%;而選考科目者,其科目成績(原始分數)須達滿分之60%以上(註1)。
    • 口試、職前訓練/實習與在職訓練
      經過此段筆試激烈競爭後,再進入口試,口試科目與必考科目相同,分A、B、C等地,只要有2個C,即為不及格(註2)。之後就是職前訓練與實習,以及在執業後的在職進修。
  • 台灣專利師考試科目
    • 應考資格
      大專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
    • 科目
      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專利代理實務。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最後一名之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註3
    • 經過筆試後,就是如日本制度般的職前訓練,而在職進修制度,則在此次的專利師修法草案中已經列入。
  • 應考科目比較與建議
    從上二述中,可以發現二制度下的考試科目差異為: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專利代理實務。
    •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依據考試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考選部選專一字第1020000138號公告修正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命題大綱,此類科命題範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至第二章--行政處分)、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不含第二章民事訴訟、第三章刑事訴訟部分)。由於專利師所進行的救濟程序偏重於行政,所以將不相關的部分予以排除在命題大綱中,貼近實際的專利師執行業務狀況。
    • 專利代理實務
      此類科命題範圍包括:撰寫專利說明書、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之申復、撰寫舉發申請及答辯文件、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此類科的增加,也是因應專利師執行業務的需求,所以,也是貼近實際需求。
      前述二者不同於日本,日本制度下對於弁理士進行訴訟相關事務時,尚須遵循「付記弁理士」的制度,由此加強弁理士的法律知識。而專利代理實務,則是並未列為考試科目之一,而是透過職前訓練/實習與在職訓練,增加實務知識與經驗。
    • 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當初增加此科目的目的,僅是為避免考上專利師多屬於法律人,乃加以列入。但實際上應是刪除此科;因為,法律人之所以專攻法律,就是因為理工能力弱,而具備理工專業科目知識之人,已經都是具備善用理工基礎知識,且邏輯分析技術別的專業技術能力,除非該法律人本身是理工背景出身,否則,基本上已是無法跨過此門檻。所以,無需再加考此科。
    • 專業英文與專業日文
      台灣專利師執業的範圍僅限於台灣,無法擴及其他國家。對於國外客戶的溝通與技術的分析,雖說必須具備外語能力,但此外語能力不是專利師執業必要技術,而應是輔助技術。實不應因為考選部的「使專利師與國際接軌」的盲目目的,而貿然列為考試科目之一(註4)。也就是說,應遵循市場機制的運作,外語能力強者,可以增加專利師的業務量。各專利師為增加業務量,則會自我鞭策加強外語能力。因此,實無必要將此外語能力作為測驗類科之一。

 

附註

  1. 報告人李雅榮、何寄澎、邱聰智、蘇秋遠考試院100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律師、建築師及專利師考試制度考察報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第37-38頁,www.exam.gov.tw/public/Data/21161717871.pdf‎。
  2. 同註1。
  3. 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130
  4. 國內其他專業技師,例如:醫師、營養師、會計師…等的考試科目中,均並未列英文為單一類科。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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