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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海牙協定是什麼?

海牙協定一開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海牙所簽訂的關於工業設計的國際寄存制度,就如同用來保護發明專利之PCT(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可以透過此一國際條約的規劃而到世界各國取得發明專利保護一般,HAGUE(海牙協定)則是國際間用來保護工業設計的對應協定(參見圖一)

圖一、國際申請對應制度

圖片來源:WIPO

海牙協定自從1925年在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還陸陸續續修訂過許多次。海牙協定歷次的修訂包括有:

 

目前海牙協定是一個國際註冊體系,其可提供一個讓設計專利得以在數個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獲得保護之管道,也就是說,只要向WIPO所屬之設置於各個國家的國際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簡單的提出一件工業設計專利國際申請案,就可以獲得申請人所需要之締約國的專利保護。因此,在這個協定下,可以一件單一的申請程序來取代必須到各國進行申請之複雜程序。其之申請條件也不需要先在任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取得設計專利的核准,而只須通過一次的註冊,就可以同時在數個國家中取得保護。該制度還使國際註冊的後續管理程序更為簡單方便。例如,申請人只需一次手續即可在若干或全部的締約國內,完成專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之變更登記,或是專利擁有者本身的變更登記。

1999年海牙協定日內瓦議定書的簽署,是為了使這個制度更加符合申請人的需求,也讓那些因為其工業品外觀設計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議定書的國家,提供了參加這項協定的方法。截至2014年7月15日,海牙協定之締約國總數已達62個國家 ;而1999年之日內瓦議定書的締約國總數為47個國家;另外1960年之海牙議定書的締約國總數則為34個國家 。在已簽署海牙協定的國家中,亞洲國家有在2005年4月17日簽署日內瓦議定書的新加坡、1992年5月27日簽署海牙議定書的北韓、以及在2014年7月1日簽署日內瓦議定書的韓國(南韓)。其他國家則大多為歐洲及非洲國家。

其中,1960年與1999年的法案是各別是獨立的,各國可以決定要簽署哪一個法案,或者是兩者都加入。若想要簽署1960年的海牙議定書,該國必須也是保護工業財產之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而想要簽署1999年的日內瓦議定書,該國則必須是WIPO的成員國,而不一定必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但是根據1999年的法案,即使該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締約國仍然必須要依據相關法令第二條的規定,而遵守巴黎公約與工業設計有關的規定。

那麼誰可以透過海牙協定來申請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1.締約國的國民
2.在締約國境內有住居所
3.在締約國中具有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之自然人或法人

那麼可以主張權利的範圍又包含有哪些國家?

海牙協定的效力當然是只及於締約國,並且依據所簽署之法案的不同,所可享有保護之國家別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不考慮一國家是否有簽屬其他法案的前提下,如果申請人的國籍、居住地或者具備有效工業或商業機構所屬之締約國,只簽屬了1999年的法案,那麼其所享有的權利也只限於有簽屬1999年法案的國家內。同樣地,如果申請人的歸屬國只有簽屬1999年的法案,那麼儘管這些國家可能都是海牙協定的締約國,也不能透過這個制度來要求只有簽屬1960年法案之國家給予相同的保護。不過各位讀者可以放心,幾乎所有簽屬海牙協定的國家都有簽屬1999年的法案,並且其中許多國家都有同時簽訂1960年與1999年的法案。

國際註冊程序

透過海牙協定來申請國際註冊程序,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先在締約國家內提出申請或註冊,才能提出國際申請程序,因此申請人可以在第一時間就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或者也可以間接透過申請人的締約國之國內主管機關來提出申請。我們可以參見圖二,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在送到國際局後,就可以取得國際局的註冊,並且在公告之後則可以至所申請的締約國內,依據該國的法規來審核該專利是否可准予註冊,最後仍須在一定的期限內通知國際局。

圖二、海牙協定之國際註冊程序

圖片來源: http://www.wipo.int

在進行申請時,申請人必須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向國際局提出申請,也可以使用電子申請方式(E-filing)而透過網路來進行申請。同時在申請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時,保護標的必須是一個可被製造之工業設計產品,並且最多可包含100個不同的設計,但是所有的設計都必須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LOC)的同一類別。申請國際註冊後可以主張6個月的優先權,也可以要求提前或延緩公告,而可以從申請日起算最多延緩12個月(1960年法案)或是30個月(1999年法案)。

所有申請國際註冊的費用都必須用瑞士法郎(CHF)來繳納,而申請國際註冊所可能需要繳交的費用包含有 :

1.基本上一個設計的費用為397法郎
2.公開費用為17法郎
3.設計說明的超字費(100字)為2法郎/字
4.指定國別的費用

總計一個設計的標準費用為42~90法郎(依照國家開發程度有不同的費用),而一個設計之個別收費則依各個締約國的規定而有不同。在WIPO的官網上還很貼心的設有一個費用計算系統 ,若是對費用有疑問,可以直接輸入申請的條件,就可以查詢到申請所需要的費用。

國際註冊日

一般來說,提出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國際註冊日,由於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只要滿足遞交所需之文件並且符合法案與施行細則的規定,那麼在國際局收到國際申請的申請書之日即是國際註冊日。然而,若是在遞交申請書時是透過締約國的主管機關來提出申請時,此時的申請日則是依相關規定來認定。而若是國際局收到之國際申請的文件或內容不符合法規規定,此時國際註冊日就會變成國際局收到補正資料的日期。

國際局的審查

國際局並不會針對設計專利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國際局並沒有權利來核駁一件設計專利的可專利性,只是若不符合國際申請之相關法案或細則的規定,則有可能會在申請日認定上造成延遲,至於實質審查部分則是留待各指定國各別來進行審核。因此,所必須強調的是,海牙協定中之國際申請程序僅僅是國際註冊程序的協議。任何實質的保護方式還是必須依照各締約之國內法律來規定。

保護期間

國際註冊保護期間是由註冊之日起算5年,依法可繳費延展,每次延展可增加5年,直到各個指定的締約國法律所允許之保護期限屆滿為止。

海牙系統的好處

透過海牙協定的國際註冊制度來申請各國的設計專利,是一個比較簡單且經濟的方法,其可以藉著繳交一份申請書以及一套費用,即可在所需申請專利的國家中進行註冊,而可以避免在分別到各個國家去申請時,所產生之複雜的程序問題。此外,若需要進行專利權延展或變更等等程序,也只需要透過國際局申請即可,因此對於申請人在欲進行多國專利申請時,就能夠提供更多管理便利性。

各國陸續加入海牙協定

在亞洲地區,新加坡早已在2005年4月17日簽屬1999年之日內瓦法案並加入海牙體系,之後歐盟(EU)也在2008年1月1日簽署1999年之日內瓦法案而加入海牙協定。美國眾議院則是在2012年12月5日通過有關加入海牙協定的法案,但是截至2014年9月,美國還不是海牙協定的締約國之一,然而既然美國已經通過了關於加入海牙協定的法案,我們可以期待美國加入的一天(相關法案的內容可以參考本報之前的報導《USPTO PLT配套修法2013年12月18日生效》)。另外,韓國在2014年7月1日加入海牙協定,而中國與日本也表現出了對於海牙協定之興趣。韓國的加入是否在未來使得更多國家跟進,相關進展尚待大家持續的關注。

 

備註

  1. 62國包含:非洲智慧產權組織(OA),阿爾巴尼亞(AL),亞美尼亞(AM),亞塞拜然(AZ),比利時(BE),貝里斯(BZ),貝南(BJ),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BA),博茨瓦納 (BW),汶萊 (BN),保加利亞(BG),科特迪瓦 (CI) ,克羅地亞(HR),朝鮮(KP),丹麥(DK),埃及(EG),愛沙尼亞(EE),歐盟(EU),芬蘭 (FI),法國(FR),加彭(GA),佐治亞(GE),德國(DE),迦納(GH),希臘(GR),匈牙利(HU) ,冰島(IS),義大利(IT),哈薩克(KZ),拉脫維亞(LV),列支敦斯登(LI),立陶宛(LT),盧森堡(LU),馬利(ML),摩爾多瓦(MD),摩納哥(MC),蒙古(MN),芒特尼格羅共和國(ME),摩洛哥(MA), 納米比亞(NA),荷蘭(NL),尼日(NE),黎巴嫩(NO),阿曼(OM),波蘭(PL),韓國 (KR),羅馬尼亞(RO),盧安達 (RW),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和國(ST),塞內加爾(SN),塞爾維亞(RS),新加坡(SG),斯洛文尼亞(SI),西班牙(ES),蘇利南(SR),瑞士(CH),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SY),塔吉克(TJ),馬其頓(MK),突尼西亞(TN),土耳其(TR),烏克蘭(UA)。
  2. 各締約國資訊:http://www.wipo.int
  3. 費用為2010/01/01公布之版本
  4. 費用計算: http://www.wipo.int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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