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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傾向以最小銷售單位為計價基礎 晶片業者剉著等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12.30
專利和標準,都可以說是兩面刃,廠商都於這2者都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如果當專利遇到標準,變成標準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則情況更為複雜。根據專利法,專利可以說是國家授予的一種壟斷的權利,因為專利有排他權;但如果濫用專利,則很容易觸犯反壟斷法,像高通便是一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一方面,標準是一種束縛,但另一方面,標準對產品的大量商品化是很重要的推手,因為如果沒有標準,那產品的推廣便會很沒效率。為了取得專利權與反壟斷2者之間的平衡,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便應運而生。然而,由於專利蟑螂的猖獗及反壟斷風暴的漫延,最近很多法院都對「合理」授權金的部分重新探討,且多傾向以最小銷售單位來計算授權金的比例。對於這種趨勢,許多資訊設備業者都持贊成及支持的態度;但另一方面,部分業者則認為,如果管制太嚴,加上一下子把標準專利的價值降低那麼多,肯定會影響業者宣示標準專利的意願,這對產業的發展有什麼影響?實在值得觀察。

聯發科技,台灣最大的IC設計公司,晶片行銷遍及全球,當然也碰過不少專利訴訟的問題,對於標準專利及FRAND,也有很深刻的體認。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許維夫在前一陣舉行的兩岸專利論壇中,分享了他對以上議題的看法。

從三大面向來看SEP

許維夫指出廠商希望能讓產品在國際間大量適用,所以會制定一些規格來讓產品在國際間可以合適化,因此「標準」是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發展上的助力,順著標準而延伸出來的專利,可以說是十分有價值的智慧財產。然而,就現實面而言,目前在國際間並沒有一個單位可以審核及認證那一個專利是標準專利,也因為這樣而造成很多問題,最普遍就是濫用標準專利的問題。

分三個面向來看SEP

許維夫分別從以下3個面向來看SEP

  1. 背景:不同的標準組織如何定義標準專利?如何去看待及形成標準專利?
  2. 美國的態度:在美國,因標準專利而製造出來的問題,像一些訴訟的現象,都引起了一些爭議。基本上有2個主要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專利的價值。這麼多年來,大家都在申請專利,但每一件專利的價值如何界定?一個專利究竟值多少錢?其實這是一個不容易解答的問題。過去美國的法院只是有一個很粗糙的損害賠償機制;在未來,專利的價值如何制定將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必須要看一個專利背後的經濟分析。第二個問題是一個標準專利被納入為標準之後,會不會因為其價值大增,而造成後面的一些波浪?因為當一個專利被納入為標準專利之後,其價值會比一般非標準專利高出許多。許維夫說:「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包含了太多的專利,假設一個產品有3,000個專利,每一個都來說我侵權,廠商就算把利潤降低,但每一個專利都付權利金的話,那公司也是在做賠本生意。這個權利金堆疊 (royalty stacking) 的問題,最近已在國際間開始受到重視」。
  3. 大陸的態度:中國大陸如何看待標準專利?以及中國廠商如何和標準專利互動的問題。

5大標準專利組織對標準專利的政策大不同

目前全球主要有5個標準專利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但5大組織的政策卻不太一致。

  • 3GPP 及ETSI:於3GPP及ETSI,每一個人(即使不是會員)都可以去宣示 (declare) 自己的專利是標準專利,在宣示之後,也沒有任何專人在審查。如果在宣示之後,廠商不想受限於公平及合理非歧視的授權條款(FRAND),只需要簡單的表示是誤報,而對於錯誤的宣示也不會有任何罰則。簡單來說,反正只要廠商宣示完畢,其專利就會被視為SEP,必須受限於FRAND;另一方面,即使是SEP,但只要不宣示便不須受限於 FRAND。許維夫指出這中間會有一個糢糊地帶:假設3GPP強烈去執行一些規定,那當一些公司手上有很多SEP的時候,業者可能會將一些隱藏起來,在沒有宣示的情況下,業者隱藏起來的SEP便不須受 FRAND的限制,但事實上這些卻都是「必須」的專利。

  • WiFi:不要求業者一定要宣示,因此業者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宣示,只要不宣示,便不會受 FRAND的限制。

  • JEDEC:明確要求業者一定要宣示所擁有的SEP,就算沒有宣示,但只要加入JEDEC,成員所擁有的SEP一定要受FRAND的限制。

  • NFC Forum:在每次開會前一定要宣示,但未經宣示的SEP也要受FRAND的限制。

  • Bluetooth :針對會員的Bluetooth相容產品會免費授權SEP標準專利。

許維夫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除了不同的標準制定組織有不同的規定外,有許多非SSO會員手上也有標準專利,但卻不宣示,也不受FRAND的限制。這問題該如何解決?

圖1. 每一個人(即使不是會員),都可以去ETSI宣示自己的專利是標準專利

圖片來源:ETSI官網

美國:針對SEP & FRAND,近年有一些快速變化的發展

許維夫表示:「即使對手拿著SEP來對你提起訴訟,你也有可能不會被判侵權,這好像與我們的直覺是相反的,但事實上卻是如此。像你去宣示說你的專利是標準專利,但卻沒有一個正式的組織來判定你的宣示是真的還是假的,因此我們常常會發現很多組織中的SEP有不少是灌水的,因此即使是拿著SEP去提告,也有可能被判定是不侵權的」。

2014年Golden Bridge Technology Inc. V. Apple一案就是拿SEP來興訴,但卻無功而返的好例子。Golden Bridge Technology拿著已經過宣示的3GPP WCDMA相關標準專利去告Apple,並要Apple按每一台iPad及iPhone等終端產品售價支付0.05~0.07%的費用,但北加州法院的法官卻認為即使原告已宣示其專利為必須的標準專利,但Apple的產品卻沒有對這些專利侵權。

許維夫認為過去的專利價值有點被澎脹,最近人們才開始用比較嚴謹的態度去思考專利價值的問題,現在是比較傾向於去探討這個專利的貢獻度有多少。不過,目前法院對此一問題還是存在著爭議,例如是不是用最小銷售單位(smallest salable unit)來計算就很恰當?主要是因為專利的價值太複雜,用最小銷售單位來計算只是一個比較簡單的解決方式而已。像以一台伺服器來說,售價可能要好幾萬美金,就算以1%來計算,金額還是很高,所以以最小銷售單位就來計算就是CPU。但即使只是一顆CPU,當中所侵權的專利也只是很小的一個部分,但如果以最小銷售單位來計算,也只能切割到CPU,再下去法院就不知要該如何切割了,因此,法院已經開始思考專利對這個產品的價值問題。

許維夫說:「當然不能用終端產品 (如iPhone、iPad)的價值去算,一定要用這個專利對你這個產品真正的價值去算。現在美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案子開始慢慢走向以最小銷售單位來算,那就是晶片。很不幸的,剛好我們公司是做晶片的,那未來的壓力恐怕會增加了」。

中國大陸:開始正視SEP及FRAND議題

華為與IDC的訴訟案  (Huawei vs InterDigital) 是第一個中國大陸處理FRAND、反壟斷及專利法的指標性案子,也是第一個讓中國大陸確認FRAND是必須要遵守的案子;也同時確認了大陸法院的反壟斷法是適用於這種案件上的,因此這個案例的判決對以後大陸在這方面的發展相當重要(見表1)。

表1. 華為與IDC訴訟案 - 大陸深圳法院及廣東高院針對SEP及FRAND具指標性的判決

(1) 中國大陸地區第一起在SEP上採用FRAND條款的反壟斷案
- IDC在美國對華為興訟,提出對華為發出禁制令的申請,因此違反了FRAND的規定;因為華為是願意付授權金的,而溝通也是持續進行的狀態中。  

(2) 所有SEP都有支配市場的力量
-將標準專利及非標準專利綁在一起授權,證明能更具效益 (廣東高院)。

(3) 首家大陸法院制定FRAND權利金比例
- 訂出華為該付IDC的2G、3G、4G等標準專利之權利金為:在中國市場中,每一件華為產品售價的0.019%。

許維夫表示,大陸法院的判決有一些是可以進一步去思考的: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中間是有一點緊張關係的,一方面不想因為壟斷(不正當的暴利)而造成其他公司或是其競爭對手因此受傷害;但另一方面,專利就是國家授權的壟斷,因為專利有排他權,而這個排他權就是某一種程度的壟斷,所以此兩種法令中間是有一點緊張的,美國在很久之前就開始思考此一問題。

SEP及FRAND的議題在大陸算是剛起步,其反壟斷法及SEP授權的問題,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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