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務部正在草擬《外國投資法》草案,外傳明年底就會正式上路,廣大台商當然也是這一波修法的目標族群之一。在《外國投資法》通過後,台商企業將與大陸本地的中資企業「一視同仁」,過去若採用「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的台商企業,必須在三年緩衝期內調整組織。現今大陸政府不願再對外資提供扶植政策、稅收優惠又不若以往,加上勞動成本不斷上升、勞資糾紛頻傳,大陸還能保有過去吸引台商西進投資的光環嗎? |
大陸在改革開放初期,先後頒佈《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也就是俗稱的「外資三法」。當時外資三法的精神,一方面是要嚴格限制准入,另一方面是進來以後給予超國民待遇,這種棒子與胡蘿蔔並行的懷柔策略,過去對於大陸吸引外資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如今三法的一些條款內容,例如個案審批,或是稅收方面的特殊政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商務部才會啟動修改外資三法,同時草擬新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取而代之。
根據大陸商務部部長高虎城的說法,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的基本思路是放寬外資准入、保護外資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為外商投資營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律環境(註1)。經過一年的準備,於今年1月公開徵求草案意見,外傳明年底就會正式上路。
台商除了獨資企業之外 都要做調整
台商過去積極赴大陸發展,除了生產成本低廉之外,還享有大陸政府提供許多的優惠政策、稅收待遇,但在《外國投資法》通過後,台商企業將與大陸本地的中資企業一視同仁,組織型態按大陸的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而調整組織型態,對於「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模式的台商影響較大,如果本來就是獨資的台商,受到的影響則有限。(可參考:「附錄一、現存台商企業組織型態之調整」)
根據經濟部投審會數據統計,目前約有兩成的大陸台商是採取「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模式,這些台商將受新法影響,主要分佈在獨資比例偏低的不動產、運輸及倉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等產業(詳見表一)。非獨資的外資企業將會有三年的過渡期調整組織結構,否則可能被處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表一、各業別台商在大陸採獨資比例
業別 |
採獨資比例(%) |
不動產業 |
16.67 |
運輸及倉儲業 |
20.00 |
藝術、娛樂及休閒 |
33.33 |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
40.00 |
金屬製造製造業 |
50.00 |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
50.00 |
金融及保險業 |
61.11 |
化學材料/製品製造業 |
66.67 |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
66.67 |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
66.67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審會《2011年-2014年海外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分析報告》
重新以「實質控制」界定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法》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就是重新定義「外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所謂的「外國投資者」,指的是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的自然人、依據其他國家法律設立的企業、其他國家政府及所屬部門或機構,以及國際組織,當然台灣企業也含括在內。更重要的是,《外國投資法》引入「實質控制」之新概念,不再純採「註冊地」為標準,一方面規定,中國大陸境內註冊企業,若被外資所控制,可能被視為外資;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若可證明受中國大陸投資者控制,可視為中資企業。
圖一、《外國投資法》核心概念
資料來源:「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顏慧欣簡報資料
而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觀察,所謂的「外國投資」不只是設立企業而已,只要在大陸境內直接或間接從事綠地投資,還包括併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營運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均視為外國投資(請見圖二),範圍十分廣泛。
圖二、《外國投資法》新定義之「外國投資」
資料來源:「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顏慧欣簡報資料
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法制中心副主任顏慧欣日前在經濟部投資處主辦的「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中指出,若從正面觀察,法制面上外資可望取得與中資企業更公平的經營與運作環境,而且許多投資事前審批的項目與程序都簡化鬆綁,審查環節的透明度也提高。雖然有兩成已經存在的台商企業需要調整組織型態,但還有三年的過渡期可以準備。但另外一方面,有些法令的修改是有待進一步觀察的,例如新增「訊息報告義務」,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而且未來將擴大國安審查的範圍,外資進入許可需許國安審查做連結,一旦國家安全審查做出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說得簡單一點,就是「國務院說了就算」。
圖三、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法制中心副主任顏慧欣
吳碧娥/攝影
根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104年1-7月核准對中國大陸投資件數為193件,雖然件數較上年同期減少13.84%,核准投資金額共56.69億美元,維持在和去年差不多的水準。對中國大陸投資前五大業別中,以金融及保險業的投資金額比重最高(21.58%);其次是電子零組件的製造業(11.66%)。由於大陸即將修訂「外資三法」,改由《外國投資法》取代,經濟部本來希望蒐集台商的意見向陸方反應,卻發現對於這個與企業切身相關的重大議題,台商目前關心度並不高,但台商同樣身為「外資」,未來法令改變後,將會帶來各種不同層面的改變,仍然不能不多加關注。
表二、104年1-7月對中國大陸投資前五大業別統計表(單位:千美元;%)
產業別 |
件數 |
金額
(比重) |
去年同期
金額 |
與去年同期比較 |
金額 |
成長率 |
金融及保險業 |
17 |
1,312,345
(21.58) |
981,544 |
330,800 |
33.70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35 |
708,880
(11.66) |
657,481 |
51,399 |
7.82 |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
2 |
555,280
(9.13) |
14,886 |
540,393 |
3630.12 |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
9 |
493,288
(8.11) |
515,569 |
-22,281 |
-4.32 |
批發及零售業 |
63 |
429,578
(7.06) |
741,775 |
-312,197 |
-42.09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顏慧欣提醒台商,未來應持續觀察中美BIT、中國大陸加入TISA、中韓FTA兩年內重啟談判等進展,這些因素均可能影響《外國投資法》發展,以及台商最關心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待遇。
附錄一、現存台商企業組織型態之調整
企業組織 |
現行規定與組織型態 |
外資法規定 |
受到影響之項目 |
外商
獨資
企業 |
目前適用「外資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 |
將適用「公司法」 |
影響不大。 |
中外
合資
企業 |
目前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 |
將適用「公司法」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原規定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未來依「公司法」第36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
中外
合作
企業 |
目前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或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作企業,將適用「公司法」;
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可改成有限責任公司;抑或仍維持不具法人資格之企業,則需改為外商投資的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法」 |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作企業,其最高權力機構需從董事會改為「公司法」第36條股東會。
不具法人的合作企業原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者(第12條),將改依「合夥企業法」第26條規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惟可協議由特定合夥人代表執行業務。 |
資料來源:「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顏慧欣簡報資料
參考資料:2015-03-31中國商務部「高虎城:外國投資法草案已公開徵求意見 將儘早出臺」。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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