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雲硬碟等「雲存儲」服務如何有效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是否需要「雲存儲」廠商對用戶上傳的內容履行事前審查義務?還是僅履行違法內容清理責任?如何設置過濾規則避免不法分子將違法信息上傳至「雲存儲」伺服器? |
雲硬碟 (註:中國大陸稱之為雲盤) 這次舉報涉及色情立功的不僅是朝陽區群衆,還有騰訊?
日前,據中國中央電視台視《焦點訪談》報道,「今年5月,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和警方接到群衆舉報,稱一些不法分子以微信等網絡社交工具爲平台,出售一些由數字、字母組合而成的密碼,這些密碼實際是一個個的360雲硬碟帳號,裡面存儲著大量的淫穢色情內容」,與此同時,「江蘇南通警方也根據騰訊公司的舉報,查處了同類案件,被銷售的360雲硬碟帳號中,同樣也有涉及兒童的淫穢色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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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一檔打擊網路淫穢色情內容的專題節目,但是,很多媒體轉載時,卻在標題中突顯了「騰訊舉報360雲硬碟涉及色情」、「360關閉140多萬雲硬碟帳號」,讓人不禁產生聯想。
一方面,騰訊與360曾經曠日持久的3Q大戰,大衆皆知兩者關係不睦;另一方面,360自主品牌手機奇酷正式發布在即,此節骨眼傳出此消息略顯「巧合」。
此外,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360雲硬碟跟所有網路硬碟「雲存儲」服務一樣,用戶上傳了什麽內容只有上傳者知曉,360雲硬碟自己都未必知曉,騰訊又是如何獲悉的?進而又如何舉報的?更何况,騰訊也有自己的雲存儲服務 — 微雲(原QQ網盤)。
按照上述邏輯推演,確實容易讓人産生「騰訊故意借機報復360」的錯覺,但事情的真相如何,只有騰訊自己知曉,不過,由此舉報所引發的問題,確實也極待引起廣大雲硬碟或網路硬碟等雲存儲行業的反思:
反思一:如何避免「雲存儲」被不法使用?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得不提起曾經的「快播」。恰好筆者做律師的同學曾參與該案件,期間,圍繞「快播」在淫穢色情視頻傳播上的作用、過錯和責任,我們曾有過激烈的爭論。
爭論的焦點在於:快播上很多視頻內容都是用戶自行上傳的,快播只是提供下載服務,而其爲了提升用戶體驗提高下載速度,通過在各地設置數量龐大的伺服器,通過雲存儲的方式緩存視頻加速下載,使得部分用戶上傳的淫穢色情視頻,同時,也暫時留存了在快播的伺服器中,進而讓快播背負「傳播淫穢物品」罪名是否合適?
當然,在快播案中,檢察院是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對王欣等快播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快播給付費用戶提供了更爲快速的下載,而此類付費用戶可能通過快播下載了大量淫穢色情視頻。
其實,如今360雲硬碟被舉報涉及色情,也有相似之處,包括360雲硬碟在內的各類「雲存儲」服務商,僅爲用戶提供了內容上傳和下載的服務,至於用戶上傳了什麽、下載了什麽、又把下載入口或鏈接提供給了誰,作爲雲存儲服務商,確實很難知曉。
反思二:市場競爭已進入多維比拼時代
有人認爲,騰訊舉報360涉及色情是因為「太閒無事幹」,有人認爲,騰訊舉報360涉及色情是「借機報復」。
必須承認的是,當前各領域的市場競爭程度相當激烈,就以360雲硬碟爲代表的「雲存儲」服務爲例,市場參與者既包括百度、360、騰訊等各類傳統互聯網廠商;也包括樂視雲、酷硬碟、華爲網路硬碟、115網路硬碟、UC網路硬碟、迅雷網路硬碟等一大批新興網際網路企業。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這些「雲存儲」服務無一例外主要面向個人用戶,提供「私有雲」存儲服務,其發展的方向或目標,當然是希望聚集更多的用戶。
而談到同業競爭來說,就不得不說曾經在視頻網站間很常見的「競爭手法」。筆者有個同學之前在某視頻網站做法務,據他介紹,有段時間,視頻網站分別採購了部分有版權的內容,於是,他每天的工作就是對涉嫌盜播他們有視頻版權的視頻網站取證、起訴、索賠。
此外,他還有大量的時間用於向版權部門舉報競爭對手版權侵權。顯然,爲了爭奪用戶或遏止競爭對手發展,「舉報」早在視頻網站PK時代就成爲一種常用手段。
如今,市場競爭的維度已經不限於産品、技術和行銷,包括補貼、訴訟、舉報等多種手段都成爲很多領域遏制競爭對手的「殺手鐧」。
訴訟方面,除去不正當競爭訴訟外,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等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以及名譽權侵權訴訟也越來越多。
與此同時,「舉報」也日漸受到網際網路廠商的重視,比如針對「攜程收購藝龍」,去那兒就向商務部反壟斷局遞交文件,舉報其「涉嫌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反思三:「雲存儲」廠商的責任邊界何在?
而回歸到本次「騰訊舉報360雲硬碟涉及色情」一事,根據《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信息,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前述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顯然,騰訊舉報360網路硬碟涉及色情,這麽看倒也成了其法定義務,因爲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微信平台傳播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360雲硬碟帳號和密碼。
與此同時,對於涉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述不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性行爲的淫穢電子信息」屬依法嚴厲打擊的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前述內容,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在原《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基礎上下調一半。
簡單說,對於含有未成年人性行爲的淫穢電子信息,相當於「高壓線」上的「高壓綫」,定罪量刑的門檻很低,打擊力度很大。
不過,圍繞雲硬碟等「雲存儲」服務如何有效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是否需要「雲存儲」廠商對用戶上傳的內容履行事前審查義務?還是僅履行違法內容清理責任?如何設置過濾規則避免不法分子將違法信息上傳至「雲存儲」伺服器?
這些與「雲存儲」服務廠商有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問題,可能還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探究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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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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