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泰晙先生首先介紹韓國的專利司法體系,當專利發生爭議時,有兩種程序可走,首先,若屬於專利有效性爭議,即遭韓國智慧財產局( KIPO )的審查官駁回或有意見時,依據行政體系由隸屬於 KIPO 的智慧財產審判庭(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 IPT )處理。
若再有不服者,則再由司法體系之專利法院( Patent Court )判決,若再對專利法院判決不服者,則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第二種情形者為專利侵權涉及民、刑事司法訴訟時,則應先進入地方法院審理,若有不服,再進入高等法院,再有不服者,方進入最高法院審理。
徐先生進一步解釋,韓國是在大約 10 年前設置專利法庭( Patent Court ),獨立於 KIPO ,但是專利法庭不處理侵權訴訟案件,因此,若專利侵權事件發生時,包含刑事、民事訴訟,則都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後至最高法院的途徑。
然而,專利侵權的審判速度經常遭受到「沒有效率」的批評,主要是因為當侵權告訴被提出時,地方法院通常會暫停審查程序,等待 IPT 針對專利無效作最後判決,因此案子通常會被閒置約 1 年。
徐先生表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韓國最高法院考慮將專利侵權的案件審理,也交由專利法庭審理,其功能與美國聯邦巡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 CAFC )類似,這樣未來專利法庭就可以同時審理專利無效案件、專利侵權案件。
徐先生表示,當侵權爭議發生時,有四種救濟方法,第一種為提民事訴訟,除了主要的訴訟程序外,還可以聲請預防性禁制令,可快速阻止侵權行為發生更嚴重的損失後果。關於預防性禁制令的幾個特點:
- 提供相對快速的禁制令救濟。
- 需提出申請禁制令的必要性理由,例如:必須證明,專利權人將遭受立即且無法挽回的損失風險。
- 要求侵權的充分證據,非直接證明,但需具有侵權之虞即可。
- 只提供禁制行為,停止侵權行為發生。
- 無金錢損失的補償,即不可主張損害賠償金。
而初步禁制令的完整程序,大約需要 7 到 10 個月。請見附圖。
預防性禁制令的要求
徐先生說明,若要禁制令發布,原告則需提交擔保金,其目的在於:
- 足以補償被告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
- 實際金額由法院決定(大約是在 1~10 萬美元之間)。
- 要求以現金作為擔保。
- 或保險策略。
預防性禁制令的執行
- 預防性禁制令必須於收到禁制令之日起 14 天內執行(即使被告提起上訴)。
- 預防性禁制令會依附在侵權的文件上或製造設備上。
- 禁制令會一直執行到於訴訟中被撤銷為止。
主要訴訟程序
至於主要訴訟程序,徐先生解釋其特點如下:
- 從原告提出告訴後到最後判決,大約需要 10 到 18 個月的時間。
- 可能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主張(金錢損害賠償,當專利權被故意或過失侵害時)。
- 可能可提出禁制令救濟(永久性禁制令;只有在被告走完所有訴訟程序後,只少一年的延遲),永久性禁制令才會奏效。
- 同時需有智慧財產審判庭( IPT )的專利權要件的確認裁決,民事法院可能會停止訴訟程序,等待 IPT 審判庭對專利範圍確認裁決,但最快(提出申請者)也需要 3~4 個月。
主要訴訟程序,大約需要 10~18 個月。請見附圖。
計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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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損害。(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可獲得之利益是計算的合理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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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權利金。(權利金的被要求給付,需要有對相同技術予以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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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者的淨利(侵權者的總銷售額 × 每件產品的預估利潤) 2001 年 1 月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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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考慮其他意見判定損害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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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故意或懲罰性的損害。 |
第二種為刑事處罰;針對專利侵權的訴訟,目前韓國與日本仍有刑事罰責,不過,徐先生表示,很少聽到哪家公司的執行長因此坐牢,韓國法律規定,最高可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 10 萬美元的罰金。這個規定帶給侵權被告很大的壓力,不過,這很少發生在專利侵權的案件上。
第三種為確認專利範圍,從智慧財產審判庭詢問意見;第四種則從韓國貿易委員會( Korean Trade Commission )尋求補償,可從海關扣押產品,但這只適用於商標與著作權。
如果公司不想走法律訴訟途徑,那麼還有另一條路可走,即是尋求韓國貿易委員會處理。
韓國貿易委會員主要負責調查進出口國際貿易的不法行為,這包括智慧財產權( IP )的侵權行為、傾銷或違反規定等。針對海外進口問題方面,他的功能與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ITC )類似。
但是如果需要韓國貿易委員會解決,有兩件事情要注意,首先,出口國必須是與韓國為同一專利協定的會員之一,而且已在韓國取得該專利權。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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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到 10 個月之內,就會有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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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禁制出口與進口。(這對外國公司很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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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 KTC 的調查權,有利於蒐集被告侵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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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侵權訴訟與尋求 KTC 處理同時進行,效果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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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國外法院的判決。 |
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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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專利侵權案例僅有有限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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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本土企業較常利用。 |
智慧財產侵權案件數量
從 1987 年到 2005 年申請的案降數目,總共為 135 件,商標約 95 件、專利 15 件、著作權 12 件; 2004 年 LG 與 Panasonic 的案件,暫時讓 Panasonic 的 PDP 產品進口。
一、韓國無如美國訴訟程序之審判前揭露程序存在:無法以公權力要求對方書面證詞、問卷調查、產品相關文件等。所以,需要私人調查。
二、請求法院向被告要求出示或揭露相關文件或事實:請求人必須釋明該些文件存在。
三、文件:產品型錄、公司簡介手冊、紀錄文件等。
四、證人: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專家證人。
五、搜查工廠。
六、專家鑑定:法院指定的專家、鑑定報告書(宣誓書)。
原告的策略
一、確保侵權證據的安全
二、確認專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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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視韓國專利,特別是任何翻譯案件或檔案歷史資料(韓國、日本、美國與歐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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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PT 修正的追蹤 |
三、寄送警告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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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別是發生在專利權登記前發生的侵權事件。(從資料中計算出損失) |
四、救濟方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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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暫時禁制令執行、主要訴訟,決定是否提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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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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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認專利範圍的審判( IP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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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過韓國貿易委員會的行動救濟 |
五、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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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多法官沒有處理專利案件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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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尋找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律師與技術顧問 |
六、其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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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個專利一個作為,或許多專利一個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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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派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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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廠調查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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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制令執行策略 |
被告的策略
一、無侵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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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認侵權:不落入全要件理論而構成侵權。透過實驗性的測試結果,或專家意見,積極反駁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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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認專利範圍的審判(消極):出示被控侵權的商品或程序,並未落入專利範圍之內。判決的結果因與侵權行為無關,所以,並不會對已侵權行為,產生判決約束力的效果。 |
二、專利無效性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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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無效判決:在 IPT 尚未決定專利的有效性前,法院可能會暫停侵權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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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無效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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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知技術的自由使用:被控侵權的商品或程序與公開的技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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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優先使用權:主張該專利非專屬授權。 |
過去,在韓國,化學與製藥領域,較常發生專利侵權訴訟。但目前,電子與機械領域反而較多專利訴訟。為什麼會這樣呢?徐先生表示,現在電子或機械產業中,較強勢的韓國本土廠商,不會輕易地妥協或支付授權金。
以前韓國廠商大多將產品出貨到美國,僅在美國訴訟即可,但是現在韓國廠商的發展活躍,出口對象國也增加,因此,大多數的訴訟現在均在韓國本土展開。而且有時候,證據也僅透過韓國訴訟蒐集。
徐先生進一步表示,國外公司多認識執業律師名單上之律師,因此於韓國法院訴訟時均處理的不錯,,大約超過 70% 的外國客戶贏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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