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都是專利權人控告他人侵權,包括控告過去的被授權人。但是,潛在侵權人可否在專利權人尚未有動作之前,主動提起確認訴訟(declaratory judgment),主張自己不侵權呢?在臺灣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以,必須要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才可提出。而在美國,由於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必須是具體案件或爭議(case or controversy),才能利用法院。通常,至少要等到專利權人寄發警告信函,知道自己的產品被專利權人盯上,潛在侵權人才能說已經出現「案件或爭議」,而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但是,若潛在侵權人過去是系爭專利的被授權人,但認為自己的產品沒有落入專利範圍,不想再支付授權金。這種情形,由於原本有授權關係卻主動停止,可以想見,專利權人一定會不高興,提告的機率很高。但,被授權人能否還沒停止支付授權金或終止契約,就先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自己不侵權,希望之後也不用再付授權金?此問題在於,由於被授權人還沒終止契約或停止支付授權金,專利權人因而還不會提告,則被授權人是否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案(註1)中,判決這種情形,如果被授權人停止支付授權金就可能面臨訴訟威脅,即已經符合了「案件或爭議」要件,可以提早提起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舉證責任
雖然潛在侵權人(包括被授權人)可以先提起確認之訴,但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是,舉證責任由誰負擔?關於此一問題,美國最高法院2014年作出了Medtroni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案判決(註2),認為若是被授權人對專利權人提出確認不侵權之訴,則證明構成侵權的舉證責任仍由專利權人負擔。以下將介紹此一最新判決。
Medtronic v. Mirowski案事實
本案中的原告Medtronic公司是一家設計、製造、銷售醫療器材的公司,被告是Mirowski Family Ventures公司(以下簡稱Mirowski 公司)擁有一可植入式心臟刺激器(implantable heart stimulators)的相關專利(美國再領證專利號第RE38,119號與RE39,897號專利)。
本案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必須回答,究竟在被授權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是由專利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構成侵權?還是由被授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其不侵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9票一致判決,認為雖然專利權人是被告,但仍然應由專利權人就構成侵權一事,負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或者更精確地說,負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註6)。
Stephen Breyer大法官繼而說明,若由確認之訴的原告負舉證責任,現實上會有下述問題: 一、判決結果可能不一致。如果由潛在侵權人提起確認訴訟,要由侵權人負「不侵權之舉證責任」,假設侵權人沒有好好打這場官司,沒有蒐集到完整的證據,未能證明自己不侵權,因而敗訴。若侵權人不理會判決結果,繼續生產銷售系爭產品,導致專利權人只好主動提起侵權之訴。此時,改由專利權人負侵權之舉證責任,卻因為專利權人沒有蒐集到足夠證據,未能成功證明構成侵權,反而敗訴。結果,雙方都分別敗訴,而對於系爭產品到底有無侵權的爭議,還是沒有明確答案。
有人擔心,最高法院採取這種見解後,是否會鼓勵許多專利授權契約的被授權人,因為舉證責任不是由自己負擔,而紛紛提起確認之訴,反而讓專利權人疲於應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提起確認之訴,仍必須有對專利之有效性或範圍出現急迫或具體的實質爭議(genuine dispute, 'of sufficient immediacy and reality,' about the patent's validity or its application)。本案中確實是專利權人Mirowski先通知Medtronic,告知其新產品可能會侵權而要求支付授權金,才出現爭議。因此,只要把握提起確認之訴的要件,不必擔心未來出現大量官司(註13)。
此外,被授權人可能傾向以後用固定金額的授權間(lump-sum),這樣之後若想提起確認訴訟挑戰系爭專利,授權金也不會受到影響(註16)。過去常用的專利組合(portfolio of patents)授權,若被授權人可用確認之訴的方式挑戰其專利範圍,反而使專利權人必須耗費成本證明究竟被授權人的哪一項產品,侵害專利組合中的哪一項專利(註17)。
備註
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 549 U. S. 118(2007).
Medtroni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134 S. Ct. 843 (2014).
Medtronic, Inc. v. Boston Scientific Corp., 777 F. Supp. 2d 750, 766 (Del. 2011)
777 F. Supp. 2d, at 767-770.
695 F. 3d 1266, 1272 (2012).
Medtroni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134 S. Ct. 843, 849 (2014).
Id. at 849.
Id. at 849-50.
Id. at 850.
Id. at 850.
Id. at 851.
Id. at 851.
Id. at 851.
Id. at 851-52.
James R. Klaiber and Ryan S. Osterweil, How Supreme Court's Medtronic Ruling May Impact Licenses, http://www.law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