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也同意,因爲FDCA和其規章核准可口可樂該飲料成份,駁回POM對可口可樂關於其産品名稱及標識違反Lanham Act的索賠指控。依PhotoMedex, Inc. v. Irwin一案的先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當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對此特定行爲是否違反FDCA還沒有得出結論前,我們可能不會考慮Lanham Act的索賠要求。」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儘管在這方面有更廣泛的規定,但在FDA尚未做出任何决定前,如果法庭采取行動,都有可能削弱FDA專家的判斷和權威。」
POM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POM Wonderful LLC v. Coca-Cola Co., Case No. 12-761 (Supr. Ct., June 12, 2014) (Kennedy, Justice)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决定推翻了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結論,而裁定FDCA及其法規不禁止法院行使Lanham Act相關的訴訟。大法官Kennedy解釋說,這兩個聯邦法律是相輔相成及獨立存在與執行的,在兩項法規可能有交集的情况下,國會並沒有禁止其他聯邦法律的單獨執行,如Lanham Act與FDCA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