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2011年9月16日頒布實施《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3年來AIA各項修法影響逐漸發酵,但若談起最顯著的改變,很多人直指2012年9月16日開辦、交由USPTO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處理的領證後審理(trial)程序。短短2年時間,累計USPTO已收到約2000件請願書(Petition),人氣超乎修法期間許多人的想像。
PTAB領證後審理程序主要包括4大類:派生(Derivation;DER)程序、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程序、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程序、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期複審(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CBM)程序。USPTO公告(註2),截至2014年9月11日為止,USPTO一共受理1994件PTAB領證後審理程序案件,其中包含1771件IPR案、215件CBM案、2件PGR案、6件Derivation案。
IPR案件量一枝獨秀,主要是因為PGR、CBM、DER各有其他適用要件。有趣的是,USPTO參考過去的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案量,原預測(註3)2013、2014年度僅各有420、450件IPR案,2015年度才會達到500件。然而事實上,2012年9月16日開放辦理後,隔年累計IPR申請量即有514件,2014年度再翻倍達至少1240件。
此外,相對於法院環境,PTAB程序剝去專利所有權人多項防護。專利所有權人在此仍有修正機會,PTAB因而採最廣義合理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BRI)標準審理系爭專利範圍,可是數據顯示,PTAB很少接受專利所有權人所提修正,且公告專利在這裡不當然作有效推定,駁倒可專利性無需達到明確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強度,符合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標準即可。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前院長Randall R. Rader曾把PTAB比作執行暗殺工作的Death Squad(註5),程序草創初期形塑的肅殺氣氛可見一斑。可是隨制度步上軌道,一年後的今天,風向已經慢慢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