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中的被告Fujitsu公司在專利侵權訴訟採證過程中,拒絕交出某些文件,聯邦法院批准原告Tellabs公司要求法院强制Fujitsu提交文件的動議。Fujitsu提出上訴,請求聯邦巡迴法院推翻聯邦法院必需提交的判决 (案件背景:Fujitsu Limited v. Tellabs, Inc., Case No. 12 C 3229 ﹝N.D. Ill. Oct. 7, 2014﹞)。
聯邦巡迴法院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聯邦法院最後决定有關强制交出文件的問題可以及時提高到上訴最高法院。Mohawk Indus., Inc. v. Carpenter, 558 U.S. 100, 109 (2009) (「post-judgment上訴一般足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保證律師 - 委托人間特權」),指出這精神適用於本案的情况」。
聯邦巡迴法院同時根據Cheney v. U.S. Dist. Court, 542 U.S. 367, 380-81 (2004)的案例,認爲原告Fujitsu必須提出一個「明確的和無可爭議的」理由,來推翻聯邦法院强制執行交出文件的命令,但Fujitsu「缺乏足够的替代提供文件方法,來滿足原告的要求」。結果,聯邦巡迴法院發現Fujitsu並不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