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Case No. 13-1130)一案中,原告Richard A. Williamson,做為At Home Corporation Bondholder’s Liquidation Trust物業破產的委託人,對包括Citrix.在內的好幾家公司提出專利告訴, 其專利是關於分佈式學習的方法和系統,利用互聯網電腦系統,讓遠端教學者可提供遠端觀眾虛擬教室的環境。
當“means”(意指) 這個詞沒有實際出現在專利範圍(claim)文字中,專利法案例會根據專利法§112(f)認定 ,這不是一個申請功能的項目。除非claim範圍使用一種語言或「特殊用語」來代替“means for function”一詞,那麼才可推翻其非功能性的推定。
經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藉由Lighting World v. Birchwood Lighting (Fed. Cir., 2004)一案來做出解釋。「專利範圍的表達『如果是經熟練該行業的人來解釋設計結構,或是用語涵蓋多類的結構,或是用語確認了其結構的功能性』,不能說此專利範圍是缺乏結構的。」技術字典可能能告知一個專利範圍用語是否意味結構意義。最後,考慮claim用語的整體表達性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只考慮一個字和其上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