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mersion v. HTC(註1)一案牽涉台灣廠商,但除此之外,也就是一宗美國地方法院審理的專利相關侵權訴訟,不過本案因法官對延續案申請條件的解讀不同於USPTO,也不同於MOAEC v. MusicIP(註2)一案判決結果,進而引發討論(註3)。儘管只是地院一審,仍有翻案機會,還是值得申請人注意。
Immersion 2012年3月2日具狀在美國德拉威爾地方法院控告HTC侵害該公司所有多項專利,包括美國專利編號6,429,846 ('846號專利)、7,592,999、7,969,288、7,982,720 ('720號專利)、8,031,181 ('181號專利)、8,059,105 ('105號專利)等。本案拉開多道戰線,以下僅就'181、'105、'720號專利是否具'846號專利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資格一事,整理本案承審法官Richard G. Andrews見解(註4)與USPTO詮釋之差異。
根據35 U.S.C. 120法條規定,美國後申請案要主張美國先申請案國內優先權,也就是後申請的子案要成為先申請母案的延續案,母子案必須有共同繫屬(copendency)於USPTO程序的重疊期間,也就是子案必須在母案公告/廢案/程序終結「前」(“before” the patenting or abandonment of or termination of proceedings)取得申請日。如此,只需符合其他各項要件,實審期間做先前技術比對時,子案即可以母案申請日作為比對基準日。
所謂「共同繫屬」,USPTO MPEP 211.01(b).I解釋:若母案獲准公告,子案只需於母案公告日當日或當日前申請(filed on the same date, or before the date that the patent issues on the prior application.),即可串起此一臍帶關係。MPEP 211.01(b).II並說明,若兩案無直接的共同繫屬期間,也可透過中間的母案連結子案與祖母案。間接串連並無數量限制,但只要有任一段未滿足各項法定要件,就會使國內優先權主張關係斷鏈,後案即無法以最早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先前技術比對基準日。
這類在母案公告日提交子案的專利案件,雖無正式統計數據,但因1953年11月公告的第二版MPEP(註5)已寫入這類案件符合共同繫屬要件等文字,相關案件數量估計不少。不過前述判決部分論點已有專利律師為文議論,且MOAEC v. MusicIP、Immersion v. HTC兩案對Chevron Deference適用與否的分析南轅北轍,或許有機會上訴交由上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