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v. Aereo乙案[10]中,針對其商業模式是否違反美國著作法公開演出權進行審理[11]。Aereo對此提出二項主張:第一,Aereo並未傳達被告演出著作,第二點,Aereo並非公開傳輸。針對第一點,最高法院指出,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律主體將著作公開演出,指「…將著作的演出輸出給大眾…」[12]。Aereo的行為是否構成傳輸?本案原告主張Aereo將原告著作演出加以傳輸,但是Aereo抗辯所傳輸的演出係由傳輸行為所產生「新」的演出。最高法院則回應,就算Aereo的陳述正確,但是在本案中,應假設「傳輸」就為視聽著作之傳達,也就是是指即時將著作視覺影像及聲音向觀眾進行即時傳達(communicate)。Aereo的第二點主張為,其傳輸係使用個別指定天線,且每次傳輸僅針對特定訂戶,因此每次傳輸都是個別傳輸,而不構成公開傳輸。針對Aereo的地二點主張,最高法院認為由公開演出權的立法規範目的來看,雖然Aereo使用技術不同,但是立法並不欲將Aereo系統的運作與有線電視做不同處理。因此,國會保護著作權人防止有線電視公司侵權之目標,與本案中Aereo未經授權的商業活動應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應有相同的法律評價。
紐約州地方法院判決Aereo不適用著作權法第111條有線電視強制授權的意見,主要是遵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2012年WPIX, Inc. v. ivi, Inc.[15]乙案的見解。2012年,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適用著作權法第111條強制授權之先決條件,必須是有線電視系統,但OTT網路電視並不符合有線電視系統之定義,因此當然無適用著作權法第111條。法院認為,雖然美國最高法院認為Aereo的經營模式類似有線電視,但不代表Aereo就有權主張強制授權,如果Aereo不符合有線電視自然無強制授權之適用。
各國OTT電視產業有不同商業模式,許多OTT電視已經與IPTV或是有線電視公司合作,以提供收視人更多的網路服務。美國OTT電視主打內容提供的自由度,因此服務彈性多樣性、且費用相當便宜,提供消費者收視的另一種選擇。美國通訊傳播委員會在Aereo案之後,在2014年12月就著手修正MPVD(Multichannel Video Programming Distributor),也就是多頻道視訊節目供應商之定義,希望將OTT網路電視的型態加入,預期未來OTT網路電視可能適用有線電視相同管制標準。
有關Aereo案件詳細討論可參考楊智傑,網路電視是否侵害無線電視節目的公開傳輸權? -美國ABC v. Aereo案探討,北美智權第109期討論。
§101 defines that an entity performs a work publicly when it “transmit[s] . . . a per-formance . . . of the work . . . to the public.”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v. Aereo, Inc., Nos. 12–cv–1540, 12–cv–1543, 2014 WL 5393867, at *3 (S.D.N.Y. Oct. 23, 2014). - See more at: www.frosszelni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