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設計師除了在產品外部構成獨特的視覺印象,也會在內部加入一些特殊的巧思,然而這類內部的設計能夠成為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嗎?又或者這些內部的設計需要特殊的狀態或者特殊的工具才能被看到,這樣辛苦設計出來的產品還能被設計專利所保護嗎?
案件背景:
2009年3月25日Biscuits Poult SAS註冊了一個餅乾的設計專利在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
圖一:專利號1114292-0001
來源:OHIM
在2010年2月Banketbakkerij Merba BV對這個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他認為這個專利並不具新穎性及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而且外觀造型完全是功能性的,並提出以下的先前技藝來佐證。
圖二:先前技藝
來源:CURIA
2012年8月,OHIM第三上訴法院宣告系爭專利無效,因為缺法獨特性。上訴法院認為餅乾的內餡並不構成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效性的因素,因為,餅乾的內餡無法在一般使用情況下被看到。
進一步來說,上訴法院考量系爭專利的外觀與先前技藝是相同的,上訴法院發現系爭專利對具有適度認知的使用者而言,並沒有產生與先前技藝不同的視覺印象。
2014年9月普通法院判決:
餅乾可以被看作是由多個元件組合而成的產品?
專利所有權人Biscuits認為,比對先前技藝時沒有比對餅乾中液狀的巧克力特徵是錯誤的,因為這個巧克力內餡正是這個餅乾的獨特性特徵。同時Biscuits也認為,這個餅乾應被看作為是一個複合的產品,而巧克力內餡是這個餅乾的組成元件之一。
如果餅乾被看作是一個複合產品,那麼巧克力內餡就是一個具有新穎性及獨特性的組成元件,並且可以在普通使用下被看到。然而普通法院駁回了這個見解,並且認為餅乾並不是一個複合產品,普通法院確認了上訴法院的決定。系爭專利上所有的設計特徵,包含不規則的表面,金色,圓形的形狀和餅乾上的巧克力豆都是普通的造型。因此該專利缺乏獨特性而專利無效。
至於巧克力內餡,餅乾的巧克力內餡一般狀況下並不會被看到,只有在餅乾裂開的時候才會被看到,而本案中,申請人也同意系爭專利是一個裂開的餅乾。因此這個特徵與這個產品的外觀無關,並且不會拿來作為專利具有有效性的考量特徵。
根據歐盟設計專利的定義,設計專利是指產品全部或部分的外觀,而巧克力內餡只有在餅乾裂開時才可被看見,所以巧克力的內餡與餅乾外觀並無影響。若是在該係爭專利中,申請人的保護範圍應是具有特殊裂痕的餅乾形狀與內餡結合而成的外觀,是像夾心餅乾一樣在一般狀態下內餡即可被看見的,而並不是完整的餅乾形狀及在餅乾裂開時才看的到填充在內的內餡。
此外,設計專利是能夠保護同一個產品的不同狀態,例如開啟、關閉或使用時的樣子等等,而在餅乾的這個案例中,內餡並不構成各種狀態的其中一種。
由於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內部的元件在無法被看見的情況下是不能主張保護的。
台灣的狀況也是相同,而在產品的不同狀態下,是可以保護其不同狀態下的樣子,如下圖三、圖四及圖五,這個就屬於一般正常狀況下可被看到的情況。
圖三:開合狀態圖
來源:TIPO
圖四:分離狀態圖
(物品使用時常會產生分離狀態者,才能以分離狀態圖表現該設計)
來源:TIPO
圖五:變化狀態圖
(物品具有多種變化狀態者)
來源:TIPO
參考資料:
- http://curia.europa.eu
|
|
作者: |
黃少瑜 |
現任: |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
經歷: |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