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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Books服務未構成著作權侵權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6.02.01

為解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界限,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判定,谷歌為提供公開搜索功能,而製作數以萬計的圖書數位拷貝,根據17 U.S.C. §107,為合理使用(fair use),不構成侵權。The Authors Guild, et al. v. Google, Inc., Case No. 13-4829 (2d Cir., Oct. 16, 2015) (Leval, J.).

透過其圖書館計畫(Library Project)和其谷歌圖書(Google Books)服務,在未經版權權利人的許可的情況下,谷歌已經將數以千萬計的書籍轉換成數位拷貝。Google Books提供每本書的簡單說明,包括書中出現最頻繁的詞彙和術語,有時候還包括一個可買到此書的網上連結,或可以找到此書的圖書標識碼。

Google Books的搜尋引擎允許公眾輸入搜索詞或術語,然後會表列所有在資料庫中出現這些術語的書,以及該術語出現在每本書的次數。搜索功能還顯示包含最多這些單詞或術語的三個文章「片段」。這個「片段」的目的是顯示其搜索只限於搜索術語的上下文,提供足夠的資訊説明,讓搜索者評估此書是否落在其目標範圍內。

設立版權法的主要目的是使公眾受益

原告聲稱,這些活動侵犯了他們的版權,而谷歌辯稱其行為在§107下應是「合理使用」,因此不構成侵權。上訴法院同意谷歌,認為谷歌製作的數位拷貝是以提供搜索功能為目的,因此是合理使用。上訴法院解釋說,谷歌的使用增強了大眾資訊的提供,而非向大眾提供大量替代原著作的資訊,保護了原告的原創作品或它們的衍生物的版權利益。上訴法院強調說,雖然作者是版權的重要受益人,但最終和主要的受益者是大眾,他們獲取知識的興趣是設立版權制度的主要目的,間接促進提供著作權人的獎勵。

上訴法院解釋說,Google Books旨在讓搜索者找到包含特定單詞或術語的數位拷貝的圖書資訊。法院認為,谷歌的「片段」功能並沒有透露過多資訊,並非提供市場一個顯著的競爭替代品。並沒有侵犯著作者的衍生權利。

上訴法院還考慮了谷歌從Google Books所獲得的利潤是否仍算是合理使用。上訴法院根據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發現,研判是否侵權版權中「經過轉變越多,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越低,如商業化,這可能權衡這一發現的合理使用。」上訴法院發現沒有理由認為谷歌圖書因為有利潤便不是合理使用,因為谷歌提供產品有其高度令人信服的目的,及並不是替代原著作的競爭品。

資料來源: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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