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
葉雲卿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現職: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蘋果與三星的專利訴訟,不僅在美國受到高度注目,其在歐洲的專利訴訟,也是大大家的注目焦點。這場世紀智慧型手機專利訴訟戰爭,使得專利訴訟研究風潮更加白熱化。
在歐洲大陸的法院,以德國與英國專利判決最受矚目。英國專利制度建立於15世紀,自 1449年亨利六世頒發第一個英國專利後,專利制度就開始在英國運作,因此英國法院也是以對於發明人友善著稱。因此,本期專利訴訟系列,將特別介紹最近英國改革英國專利郡法院(The Patent County Court,簡稱PCC),藉此探究英國如何以PCC法院吸引發明人使用專利訴訟以保護自身利益,或提高發明人小額專利權之執行率。
英國專利訴訟法院與選擇
有關英國專利爭議由高等法院專利庭(High Court, The Patents Court)、英國PCC法院以及英國專利局進行審理。英國專利局審理強制授權申請、權利歸屬、權利人補償、有效性等行政問題,不服專利局的決定得上訴到高等法院專利庭。(註1 )
智慧財產權民事爭議的管轄則採雙軌制度,由高等法院專利庭與PCC法院系統審理專利有關爭議。企業可以選擇普通法院進行審判,或是選擇由PCC進行訴訟審理。
普通高等法院專利庭負責審理更重要及更有價值的專利訴訟;而PCC法院的設立則是為了處理規模較小、時間較短、不太複雜的法律問題、較不重要的權利、及訴訟標的金額較小的訴訟而設計法院。PCC法院的目的是提供更便宜的,更快速並透過非正式程序,來確保中小型企業和個人創新的能量,使這些發明人不因為訴訟費用高昂而影響他們權利的執行。相反的對於那些需要花費更長時間、更重要‘更複雜、及更保障他們的權利,並不適合到PCC請求審理。
如果PCC法院可以提供的程序符合當事人的需求,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PCC進行審理。事實上,哪些案件應該由PCC或是普通法院來進行並無一定界限。但是,基本上會考慮以下因素,來選擇普通法院或PCC法院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
當事人規模:如果兩方都是中小型企業,則選擇PCC審理很恰當。
案件的複雜: PCC言詞審理時間一般約2天,適合單純案件。
證據審理:雖然涉及專利實驗,PCC法院也可以審理。但是如涉及實質的實驗的證據,最好由普通法院審理為宜。
事實的爭議;PCC法院對於證人的調查有嚴格的限制,因此如果案件涉及許多事實上的爭議,必須對多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那麼並不適合由PCC法院審理。
訴訟標的金額;PCC法院雖為限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但是如果損害賠償請求金額高過50,000英鎊,那麼並不適合由PCC法院審理。
PCC改革與一般程序
英國普通高等法院的專利庭一直以來有費用高昂、審理時間過長的問題,因此,對於企業執行智慧財產無法得到即時性的收穫。為使企業執行智慧財產符合其商業的目的需求,法院處理專利案件之效率必須提高,PCC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成立。PCC在1990年成立之後到2009年PCC制度進行改革與調整之前,英國專利案件主要仍由普通高等法院內之專利法庭所審理。2009年英國為處理長久以來專利訴訟耗時、耗費的問題,而啟動PCC法庭的改革,希望對於訴訟費用高昂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提高對於PCC法院使用。(註2 )
(1) PCC 管轄權
新PCC坐落在倫敦的英國皇家法庭(Royal Courts of Justice)的羅爾斯大廈(Rolls Building,於2009年落成),主要處理管轄的案件為智慧財產權(下稱智財)法律爭議問題,包括專利、設計(包括登記未登記的同盟國或英國設計registered an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and UK national)、商標權 (UK and Community)、營業秘密、仿冒(passing off),資料庫(database)及其他在1988年《著作、設計及專利法案》(the Copyright, Designs & Patents Act 1988)中所提供保護之無體財產權。(註3 )
舉例而言,PCC可以審理針對下列爭議所提起訴訟、接受並審理下列爭議有關之反訴(Counterclaims)並作出決定:
專利權、設計(design)、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專利、已註冊之設計(registered design) 商標之撤銷(Revocation)或無效(invalidity)的訴訟。
專利權之補充、修正(Amendment of Patent)。
不侵權之聲明(Declarations of non-infringement)。
專利權、設計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之認定(Entitlement of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註4 )
受僱人於工作上發明專利,雇用人所給付的賠償(Employee’s compensation)。
智慧財產權濫用,涉及利用專利、設計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序來威脅其他人(Unjustified threats of proceeding)。
法院對智財議題之管轄權立法基礎起源於許多法規,其中1988年《著作、設計及專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的287條第1款及第5款規定PCC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案件「特別管轄權」(special jurisdiction)的權限,也保留了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普通管轄權(ordinary jurisdiction)。
(2) PCC 所提供法律救濟的方式:
有關智慧財產權案件在普通高等法院可以提供的救濟方式,在PCC法院可以提供,包括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永久禁制令(final injunctions)、損害賠償、所失利益給付判決。PCC法院也可以核發搜索(search)、財產扣押(seizure)以及資產凍結的命令(asset freezing)。
(3) PCC法院程序
專利訴訟案件經由PCC法院審理,通常會踐行以下法庭程序:
訴訟前的程序 (Before issuing proceedings):包括當事人訴訟決定、和解決定的準備與考慮,當事人可以透過英國法院網站得到相當資料Practice Direction – Pre-Action Conduct
www.justice.gov.uk ;
起訴程序 (Issuing proceedings): 起訴後,法院會通知對照案件起訴;
訴訟文件送達程序 (Service of documents); 原告有義務將訴訟文件送達對照;
起訴案件陳述 (Statements of Case);
訴訟案件管理 (Case management);
訴訟案件移轉 (Transfers);
程序申請 (Applications):包括電話聽證會申請等;
言詞審理程序 (The Trial);
訴訟費用 (Costs);
法庭外紛爭解決程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
(4) CMC 程序與專利訴訟進展
上述法庭程序中,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以下簡稱CMC) 影響雙方當事人權益,也決定整個訴訟進程。CMC亦稱為案件管理會議,由PCC之法官進行之,從CMC到進行審判(實體認證)的期間大約為11週至33週(平均為21週),具體在這段時間需要如何進行,進行哪些事項,都會在CMC中決定。CMC通常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後第一次對於起訴事實的答辯 (對於起訴事實的認否) 後的14天內由原告提出召開。如果原告沒有提出召開CMC的請求,則由被告提出。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在適當的時間提出召開CMC的請求,則法官必須決定CMC的日期。
CMC之主要目的在於建立案件的範圍及其時間表。建立案件的範圍,亦即決定該管案件爭點為何?是屬於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無體財產權等等。排定該管案件各個程序完成日期,例如雙方繳交資料 (discovery) 的期間,證人取供期間,答辯書完成的期間。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依照CMC所承諾的事項與時間進行訴訟程序,故健全的案件管理會議,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並使訴訟進行時程縮短。CMC亦可開放一般民眾聽審。
CMC在程序上是重要部分,因為任何有關證人供詞、專家報告、實驗、訴訟事實揭露(disclosure)、交互詰問及證據、論斷都相當的重要,而CMC會決定證據及訴訟文件提出時間與證據調查方式、時間。
CMC 會議有幾個討論重點:
需要證人、專家證人的必要性以及證明的範圍。法院必須考慮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是否需要額外證據
交互詰問的範圍與必要性。
任何實驗、流程、產品描述或樣品補充提出必要性
書面論斷提出之必要性
訴訟程序時間表。包括證據提出時間、取供等。
口頭聽證會必要性。
(5) PCC 訴訟費用與訴訟標的限制
PCC在審酌每件專利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會依照訴訟過程不同階段的訴訟費用細分如下表所示,並加總計算,敗訴之一方所需負擔之訴訟最高費用不得逾50,000英鎊,此規定之目的是為了使PCC之訴訟程序有更多利用,且促進其效率,執行到今,法院通常給勝訴之訴訟當事人35,000英鎊之訴訟費用。(註5 )訴訟費用的50,000英鎊的上限,不因被告數目、以及爭議的多寡均有適用,(註6 )在Westwood v Knight [2011] EWPCC 11案件中,英國PCC法院表示,法院決定判給訴訟費用時應改考量:
訴訟費用應該裁給哪一當事人?
法院對於訴訟費用額裁定,應依照訴訟進行的程序來計算。
訴訟費用裁定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0英鎊
不管原被告的人數多寡,實際所花費的訴訟費用金額的多寡,法院所裁定的一件專利訴訟最高總額都是50,000英鎊。因此,原告不會因為被告有數人而可以個別請求50,000英鎊訴訟費用,被告也不會因為多個原告而對於每個原告負擔50,000英鎊的訴訟費。
PCC法院甚至對於各個階段訴訟費用裁定金額,訂下總額最高限制如表1。(註7 )
表1. PCC法院甚至對於各個階段訴訟費用裁定金額 金額:英鎊
訴訟程序
最高額
訴訟主張具體化 (Particular of Claims)
6,125
抗辯與反訴 (Defense and counterclaim)
6,125
對於反訴的答辯與抗辯 (Reply and defense to counterclaim)
6,125
對於反訴抗辯的答辯(Reply to the defense to counterclaim
3,000
案件管理會議出席 (Attendance at CMC)
2,500
申請或對於申請的回應 (Making or Responding to an application)
2,500
提供或檢驗一份揭露文件、產品、或程序(Providing or Inspecting a disclosure , product /process description)
5,000
進行實驗 (Performing or inspecting experiments)
2,500
證人陳述狀準備(Preparing Witness Statement)
5,000
專家報告準備(Preparing experts' report)
7,500
準備與參與言詞辯論庭(Preparing for and attending trial and judgment)
15,000
對於審判決定之異議的準備(Preparing for determination on the papers)
5,000
利用PCC法院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尚有另外的限制,也就是原告必須同意訴訟標的金額不得逾50萬英鎊,也就是原告必須同意爭執的智慧財產的價值,在50萬英鎊以下。簡單的來說,原告選擇在PCC法院以專利權侵權作為訴訟標的,將來不得爭執該專利權價值超過50萬英鎊。該規定是為避免Forum shopping,即將本來應屬於在普通法院審理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被拿到PCC審理,而造成PCC訴訟案件的積案。
PCC 小額訴訟程序的啟動
以上提到PCC一般程序,事實上PCC在2012年10月剛啟動小額訴訟程序(small claims track)之體系。PCC小額訴訟程序是PCC一般程序以外的另一專利訴訟程序,其目的是為了減少支出及使專利訴訟程序簡便化,PCC 小額訴訟亦採用英國之民事訴訟法(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CPR,下稱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達到訴訟目的。
相較於PCC一般程序係處理50萬英鎊價值內的智慧財產權,PCC小額訴訟程序之優點是讓中小企業當事人得以解決價值低(the lowest value),也就是處理5,000英鎊以上價值智慧財產權訴訟,且對於敗訴一方負擔訴訟費用的請求也受到侷限。PCC小額訴訟程序作適合不需資力創作人適用,像照片的著作人發現照片未經同意而被重製,或是工藝品的設計專利等。
另外,PCC小額訴訟程序只能審理著作權、商標權或產品仿冒 (pass off) 或是註冊之設計,但是不能審理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包括專利、已註冊之設計(包含歐盟設計 community design)以及植物品種,都不能適用PCC的小額訴訟程序。
PCC小額訴訟程序基本上處理,價額小於5,000英鎊且屬於小額訴訟程序可以審理的標的,例如4000英鎊的著作權侵權案件。PCC之小額訴訟程序旨在創造一個合宜有效率之法律程序,所提供的救濟只有永久禁制令與侵權的損害賠償,不包括暫時禁制令,中間程序裁定包括搜索、扣押等程序都不適用。訴訟標的之金額上限不得超過5,000英鎊,該程序並無適用事前聽證準備(pre-hearing test)及傳統審判之拘束(the formalities of a traditional trial)。
PCC智慧財產權案件一般會自動分配到一般程序(multiple track),除非當事人有特別要求進行小額訴訟程序。所以,當事人如果希望進行PCC小額程序,必須於訴狀中特別指明。
結論
英國研究指出,全英國有關設計方面的產業約有330億英鎊,但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如何利用法院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許多智慧財產權問題,中小企業佔多數,但因訴訟費用高昂以及訴訟程序複雜,並不適合中小企業使用。這些原因是英國國會決定改革PCC法院的主要目的。
改革後的PCC系統,對照原有普通法院審理制度,是希望營造出適合中小企業(SME)當事人的程序。因此PCC廚個使原有程序更簡便化,且限制訴訟費用額,使SME更可負擔訴訟。中小企業當事人若採取適用PCC簡化訴訟程序,適用PCC提供救濟方法,因為費用限制與有效率的訴訟程序,訴訟團隊無需太大,只要有訴訟律師與專利師各一位出庭足可應付,因此,律師費用可以大幅下降。最近剛上路的PCC小額程序,更有益於個體發明人執行專利權,在訴訟費用大幅減輕個體發明人之負擔。
備註:
Massimo Sterpi ed., Patent Litigation, Jurisdictional Comparisons, p 467, 2012
Two years on, the Patent County court is ready to change, http://ipkitten.blogspot.tw/2012/09/two-years-on-patents-county-court-is.html (last retrieved on 2012/12/10 )
“Entitle… to”中文是給予權利。Entitlement of ,,, 是指權利歸屬,也就是權利人的問題。
如註1。
Recovery of costs in the Patents County Court: Win, lose (or draw),Feb.10.12,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PCC/2011/11.html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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