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侵權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間接侵權
中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規定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實務中一般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48 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規定來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責任。詳細解析,將再以另文說明。但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官方正式的司法解釋。
一般認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類型包括:
1. |
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為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條件。 |
2. |
對於一項產品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僅可用於製造該專利產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對一項方法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僅可用於該專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 |
3. |
行為人知道第三人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仍然為其提供所需要的設備、作場地等幫助。 |
4. |
商標註冊人知道被許可人在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上使用其商標而不予制止。 |
(三)假冒
包括下列行為:
1. |
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
2. |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
3. |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
4. |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
(四)冒充
係指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 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包括下列各項:
1. |
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
2. |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
3. |
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
4. |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
5. |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
(一)提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6 月 7 日 公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就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提出訴前的保護申請。
(1) 申請人:
為利害關係人,而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2)提出擔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管轄法院審查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等其他因素。
(3) 申請錯誤或不起訴之賠償
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處理。
(4) 效力期間
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5)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與提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並行
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93 條的規定進行財產保全。
(二)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
1. |
原告:直接利害關係人 |
2. |
起訴條件:專利權人實施的行為使對方處於權利行使不確定的狀態中 |
3. |
訴訟請求:原則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提起者亦不違背法律。 |
4. |
管轄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6 月 22 日 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 條中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專利案件有下列:
(1)專利申請糾紛案件
(2)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與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上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3 月 8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的覆函」與 2001 年 6 月 22 日 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5 、 6 條的規定中指明:
1. |
被告實施製造行為後在不同地區實施銷售行為的,專利權人可以選擇製造行為地或銷售行為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製造行為地、銷售行為地人民法院對此案均有管轄權。 |
2. |
侵權人在幾個地區實施銷售行為的,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銷售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
3. |
專利侵權的銷售行為地應包括被告及其銷售部、經營部、辦事處等具體實施出售行為的地點及購買方所在地。」 |
(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SIPO與全國54個地方知識產權局,權責如下:
(1) 責令停止侵權
(2) 調解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3) 調解臨時保護期間的費用糾紛
(4) 調解專利申請權糾紛
(5) 調解專利權歸屬糾紛
(6) 調解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單位間發生的報報酬糾紛
(7) 調解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二)海關
依據國務院於 2003 年 12 月 2 日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尋求保護的方式有兩種,簡述如下:
1. |
備案申請:專利權人必須依據該條例第 7 條規定,先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當海關總署有沒收侵犯知識產權物物後,將會依據同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的規定,書面通知知識產權人。 |
2. |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依據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當專利權人發現有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可以向貨物進出口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提出此項申請時,同時必須依據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提出等值的擔保。若未提供等值擔保者,海關將不准許申請。 |
(一)司法救濟
由於程序規定較嚴謹且期間較長,可以有充沛的時間確認侵權行為是否屬實,判決效果亦具有最終的拘束力。因此對於侵權事實複雜或者涉及較高技術的糾紛時,採行司法救濟方式可以達到徹底制止行為並獲得賠償。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相關費用。
(二)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負責的機關既是行政機關,因此在處理時程上較司法救濟快速、簡單且不需繳納費用。依據「專利行政執行辦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的權限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繼續侵權,也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調解,處理手段上具有相當的行政裁量空間。若侵權行為涉及假冒或冒充時,可以藉由行政救濟的快速,達到及時停止侵權的狀態。
(一)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抉擇
誠如前段敘述,行政與司法救濟各有其優劣點,採行何種手段以達到預定的目的,則是原告必須加以思考。但必須注意,行政救濟手段僅是期初避免損害擴大的方式,最終的決定仍是必須藉助司法救濟途徑。
(二)對製造商與銷售商共同提起訴訟
提起司法救濟時,應同時對製造商與銷售商提出訴訟,如此方可避免錯失一端而導致商業利益損失無法控制。
(三)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關係
當提出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時,可以同時對該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此時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間關係如何,則必須區分成二種,分述如下:
1. |
提出的案件是發明案件者,則於答辯期間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時,司法機關可以不中止司法程序的進行。 |
2. |
提出的案件是實用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者,則於答辯期間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時,司法機關應中止訴訟程序的進行,但若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9 條第 1 至四款的理由者,可以不中止訴訟進行。另依同規定第 10 條規定,若於答辯期滿後才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者,則不中止訴訟程序的進行,但經審查認為有應中止者,則仍是可以中止訴訟程序進行。 |
大陸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行政與司法二元制,如何尋求快速又可以完全保護公司利益,是公司於競爭市場中重要的法律策略。提出訴訟時,應對所有侵權行為人,包括製造商、通路商與銷售商等,提出訴訟,藉此可避免掛一漏萬且停損。另於訴訟中,可以藉由無效宣告申請的提出,使糾紛徹底解決。雖然無效宣告仍存在著部分爭議,但卻也是一個訴訟法律策略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