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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視是否侵害無線電視節目的公開傳輸權?
- 美國ABC v. Aereo案探討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14.06.17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審理中的一件案件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引起媒體界高度關注,因為其判決結果,可能會改變整個有線電視的生態。

該案的被告Aereo推出一套網路服務,是將無線電視的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消費者收看,甚至可以先儲存喜愛節目後再另找時間收看。但是Aereo並沒有取得廣播電視節目的授權,便擅自提供這種服務。但在初審時,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和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卻均判決Aereo此項服務並沒有侵害廣播電視節目的著作權。

目前的廣播電視節目,除了透過廣告收費外,還會授權給有線電視業者,故有線電視業者繳的授權金也是這些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收益來源。但假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Aereo所提供的服務不構成美國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公開演出行為,則就不用付授權金給廣播電視節目之著作權人。進而,也許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改變,會更喜歡使用Aereo所提供的這種網路電視服務,進而取代有線電視的服務。但是,如此一來,無線廣播電視也會做出反擊,它們可能會停止提供所有無線廣播服務,而只提供節目在有線電視上播放。因此,這個官司的勝敗,影響了無線電視節目的收益,也影響了有線電視的生存,甚至會改變美國大無線廣播公司的商業模式。

目前為止,最高法院尚未對此案做出判決。但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卻做出Aereo公司勝訴的判決,而引起各界關注。因此,本文以下先介紹引起這件爭議的事實,以及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Aereo網路電視服務

本案被告是Aereo公司,其讓訂戶繳交月費後,可以在網路上收看廣播電視節目。到目前為止,只有在紐約市的居民,可以接受Aereo公司的服務,且只提供紐約地區的節目頻道。但是,Aereo完全沒有取得節目內容著作權人的同意,就重製及傳輸這些節目(註1)。

Aereo的訂戶須先使用個人電腦或其他網路設備登入Aereo的網站的帳戶,登入後可以看到許多廣播電視節目表(包括目前播出的節目及之後播出的節目)。如果訂戶選擇目前播出的節目,則出現二個選擇「收看」(watch)或「儲存」(record)。 如果訂戶選擇收看,則立即可在電腦上收看,但由於是正在播出的電視節目,所以轉換到電腦上看會慢一點。但使用者可以在看的同時,點選暫停,甚至倒帶到前面一點的地方。因此,使用者也可以等電視節目都播完後,再選擇收看。當使用者選擇「收看」某節目,他也可以同時點選「儲存」,則Aereo公司的系統,會幫該用戶儲存該節目的檔案,讓他可以晚點再看。至於所儲存的節目,並非從使用者按下儲存鍵開始儲存,而是從使用者開始收看該節目起,就開始儲存(註2)。

使用者也可以直接對於正在播出的節目點選「儲存」,儲存後另外找時間再看。使用者也按儲存後,也可以同時開始看已經存到的節目,亦即該節目其實一邊儲存,一邊就在播放。但如果用戶點選還沒播出的節目,則使用者只能點選儲存。等到該節目真正播出時,Aereo的系統就會儲存該節目複製檔,讓用戶之後再看(註3)。

此外,由於Aereo的節目是透過網路連線,原本是以桌上型電腦收看,現在也可以透過平版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收看,或透過有網路連線的電視收看(註4)。

Aereo系統的運作

Aereo在紐約布魯克林設有一群很大的天線版,每一個天線版上有八個天線。Aereo的設施總共有數千的小天線,接收廣播電視頻道。當Aereo用戶選擇收看或儲存時,Aereo的天線伺服器就會指派一個個別天線和轉換器,接受該節目的頻道。伺服器將天線接受的訊號轉換、緩衝,並寄送節目檔案到另一個Aereo的伺服器中使用者個人的目錄下。如果使用者選擇「儲存」該節目,系統會製作一個完整的複製檔。如果使用者選擇收看該節目,系統是將已經儲存的節目檔,串流到使用者的設備上。若使用者直接選擇「收看」該節目,其實技術上也是一樣,仍將該節目檔案存於該個人目錄下,只是每存6到7秒,就立刻串流到個人設備上。因此,雖然用戶選的是「收看」功能,實際上也不是直接從天線收下來的訊號,而是Aereo先複製該節目檔案後,再傳輸給使用者(註5)。

這裡有三個技術特徵值得一提,並會影響到下述判決的論理。(1)Aereo為每一個用戶指派一個天線,所以並不會有二個用戶同時使用一個天線。(2)就算有二個人同時收看同樣的節目,但Aereo為每一個用戶儲存個別的節目檔案。(3)當個人要看他自己儲存的節目時,他都是個別的自己在電視、電腦或行動設備上看,用戶不能收看其他用戶的儲存節目(註6)。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一審判決

本案有二組原告,包括了美國幾個主要的無線廣播電視集團,分別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他們主張Aereo侵害了公開演出權(public performance right)、重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並構成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ABC(美國廣播公司)和其共同原告,也請求法院核發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要求在訴訟中先暫停Aereo公司的服務。

在初步禁制令的判斷上,要先判斷原告是否有勝訴可能性。但地區法院認為,Aereo的系統與2008年的Cablevision案中的有線電視遠端儲存數位錄影機(Cablevision's Remote Storage Digital Video Recorder)系統實質上相同,而第二巡迴法院之前對該系統的爭議,認為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註7)。故地區法院認為原告的勝訴機率不高,而駁回其初步禁制令之請求(註8)。其次,地區法院認為,原告等人證明了若不核發禁制令將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註9)。但是,被告也證明了,若核發禁制令將對被告 Aereo造成嚴重的傷害(註10)。在原被告利益權衡上,並沒有決定性地偏向原告(註11)。最後,法院認為,核發禁制令,對公共利益而言並無好處(註12)。地區法院綜合上述初步禁制令審查時需考量的因素後,拒絕核發原告初步禁制令,故原告等人又立即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案上訴至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美國公開演出權之定義

美國著作權法上的著作財產權的分類,不像臺灣的著作財產權分類這麼細,其僅區分為六大類,亦即重製權、散布權、改作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以及對錄音著作的數位傳輸權。其中的公開演出權(Public Performance Right)規定於著作權法第106條第4項,著作人對「文字、音樂、戲劇、舞蹈、啞劇、電影或其他視聽著作者」,擁有專屬的公開演出權。而所謂的演出(perform),該法定義為「直接或藉助裝置或其他方法朗誦、演奏、演出、舞蹈、扮演。當著作是電影或其他視聽著作時,以任意的順序放映影像或者使配音可被聽見。(註13)」需說明的是,美國的公開演出權,分類不如臺灣的細,約略相當於臺灣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

而所謂的「公開」(publicly)演出或展示,指的是:
(1) 在公開場合或有大量家庭成員或其社交對象以外之人聚集的任何場所演出或展示;或
(2) 藉助任何裝置或方法向公眾或第1項之場所,傳輸(transmit)或其他方式傳播(communicate)作品之演出或展示之行為,不論可接受該演出或展示之公眾是否在相同地點或相同時間接受(註14)。

而本案所爭執的點,就在於上述定義中的第二段,亦即所謂的傳輸條款(Transmit Clause)。美國國會修法增加這一段的背景,就是要針對有線電視接受廣播電視訊號後,再用有線方式傳輸訊號到個人用戶家中,讓這種行為也構成所謂的公開演出行為。 原告等人認為,Aereo將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透過網路傳輸,完全符合了上述的傳輸條款,且與有線電視轉播無線電視訊號的行為一樣。因此,原告主張,Aereo乃未經授權,公開演出其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註15)。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2008年的Cablevision案

本案與2008年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所判決的Cablevision案的事實非常類似。該案中,被告Cablevision是一有線電視系統,其希望提供客戶新設計的RS-DVR數位錄影系統,其功能相當於有線電視機上盒的數位錄影功能。所謂的RS-DVR系統,Cablevision將其串流分為二股,一股仍然是傳統的傳送電視訊號,另一股則是讓伺服器運用,其客戶可要求透過RS-DVR系統錄製正在串流的節目訊號。如果客戶選擇錄製,該節目數據被緩衝,並複製該節目檔案於遠端的硬碟中,而該硬碟只提供該客戶使用。因此,若有一萬名客戶希望錄製超級盃比賽,則Cablevision會複製一萬份檔案,每一客戶有其專屬檔案。當客戶事後希望收看該錄製節目時,Cablevision就傳送客戶儲存的節目檔案到客戶家中的有電線視。只有錄製該節目的客戶,才可收看自己複製的檔案,不可播放其他客戶複製的檔案(註16)。

電視節目的著作權人控告Cablevision,認為其RS-DVR系統在複製該節目檔案時侵害了重製權,將該檔案傳輸至客戶端時侵害了公開演出權。地區法院同意原告主張,但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卻推翻該判決(註17)。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在傳輸條款中,「傳輸一個演出」本身就是「演出」,所以可以接收該演出(capable of receiving the performance)的人,指的不是可以接受該作品(underlying work)之人,而是該接受該「傳輸」(transmission)的人。因此,在判斷傳輸條款是否構成「公開」傳輸時,要探討的是,可以接收一特定「傳輸」的人,是否為公眾(public)(註18)。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因為Cablevision為每一個客戶製作了各自的檔案,因此Cablevision每一個傳輸行為的接受者都只有一個人,故不是對公眾傳輸(註19)。

第二巡迴法院Aereo判決結論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本案Aereo的系統與Cablevision案中的RS-DVR系統,在某些技術特徵上非常接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Aereo與Cablevision一樣,都只為每一個客戶製作一個獨立的複製檔,而一次傳輸行為的對象都只有一個,而非傳輸給公眾,亦即並非公開傳輸。而且,每個人專屬的複製檔,也不會傳輸給其他客戶,亦即也不會適用將各次傳輸加總計算的情況。因此,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其不構成公開演出(註1)。

另外,原告認為Cablevision案中的RS-DVR系統,比較類似於傳統的錄影機(VCR),但Aereo的系統,比較類似於有線電視在傳輸廣播電視的訊號(註21)。不過,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即使Aereo系統比較類似有線電視,但其在公開演出的判斷上,重點在於是否公開。既然當初1976年國會修改著作權法時強調公開演出權的「公開」,那麼只要技術上是私下的傳輸,就不會構成公開演出權(註22

由於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原告等人在初步禁制令的審查上,勝訴機率不高,因而判決原告敗訴。美國廣播公司等原告敗訴後,認為之所以敗訴,是因為無法推翻判決先例Cablevision案。因而聲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全院判決(en banc),要求就Cablevision案與現在的Aereo案,統一法律見解,尤其對於公開演出權之定義內涵。但第二巡迴法院在法官投票後因未達多數,而駁回其全院判決之聲請(註23)。後來原告等人繼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3年10受理該案(註24),預計將於2014年做出判決。美國最高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引起各方期盼。後續進展,待正式判決做出後再為各位介紹。

 

備註

  1. WNET v. Aereo, Inc., 712 F.3d 676, 680 (2ed Cir. 2013).
  2. Id. at 681.
  3. Id. at 681.
  4. Id. at 682.
  5. Id. at 682.
  6. Id. at 683.
  7. Cartoon Network LP, LLLP v. CSC Holdings, Inc., 536 F.3d 121 (2d Cir. 2008).
  8. Am. Broad. Cos., Inc. v. Aereo, 874 F. Supp. 2d at 386-96.
  9. Id. at 396-402.
  10. Id. at 402-03.
  11. Id. at 403.
  12. Id. at 402-03.
  13. 17 U.S.C. § 101.
  14. 17 U.S.C. § 101.
  15. WNET v. Aereo, Inc., 712 F.3d at 686.
  16. Cartoon Network LP, LLLP v. CSC Holdings, Inc., 536 F.3d 124-25.
  17. Id. at 140.
  18. Id. at 135
  19. Id. at 137-38.
  20. WNET v. Aereo, Inc., 712 F.3d at 689-90.
  21. Id. at 691.
  22. Id. at 694-95.
  23. WNET v. Aereo, Inc., 722 F.3d 500, 2013 U.S. App. LEXIS 14392 (2d Cir., 2013)
  24. ABC, Inc. v. Aereo, Inc., 134 S. Ct. 896, 187 L. Ed. 2d 702, 2014 U.S. LEXIS 17 (U.S., 2014)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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