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開放原始碼撰寫軟體應注意什麼事?
- 以美國2008年Jacobsen v. Katzer案為例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14.07.01
現在有許多業者投入智慧型手機APP軟體開發的工作,而在開發APP軟體時,免不了會使用到許多網路上既有的程式。這些程式可能是屬於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免費供他人修改與使用。但是,利用了這些開放原始碼之程式所寫出來的程式,難道就可以將之獨占為己有?而不用再開放?這個問題,就涉及了開放原始碼社群所採用的授權契約是否有效的問題。以下將以美國200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Jacobsen v. Katzer案為例,說明此一問題。
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之目的
開放原始碼運動,最早是由電腦程式設計師群體,為了強調:「程式創作是多人共同集體創作累加完成」,欲凸顯程式著作權不應該受到任一公司私有財產化,而提倡的一種運動。其為了要達到開放原始碼的目的,設計了所謂的公共授權契約(Public licenses),又稱為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open source licenses),該契約乃透過授權後人可使用原創作進行改作,但卻要求後續創作者必須以相同條件再授權的方式,達到開放原始碼的目的。而至今為止,不只是程式設計師,包含藝術家、文字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科學家,都紛紛採取了類似的集體創作方式,而採用不同版本的公共授權契約。各種公共授權契約的版本很多,較有名的包括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創用CC(Created Commons)契約等。
不過,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其所追求的目的,是任何人都不應該獨占某一程式之著作權,但是,其採取的手段,卻是透過契約方式,強迫利用開放原始碼程式的人(被授權人),必須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的條件。若後續使用者不肯遵守開契約條件,開放者就會控告其違反契約,甚至控制其侵權,逼使其遵守開放原始碼運作的理念。但是,開放原始碼運動既然是對著作權過度保護的一種反省,為何還利用著作權法採取強制性的契約手段?甚至,也有人懷疑,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是否真的有法律效力。開放原始碼社群雖然宣稱其所設計的契約有效,對違反者將提出侵權訴訟,但實際上,截止2008年為止,一直沒有任何一件正式判決的官司,承認這種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是有效的。2008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Jacobsen v. Katzer案,卻正式肯定了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的效力。
2008年Jacobsen v. Katzer案背景本案的原告是Robert Jacobsen,他負責管理一個稱為「Java鐵道模型介面」(Java Model Railroad Interface,簡稱JMRI)的開放原始碼社群。這個社群共同開發了一個電腦程式,名為DecoderPro,鐵道模型的愛好者,可以使用該程式,運用該程式中的解碼器晶片(decoder chips),撰寫能控制鐵路模型的程式。Jacobse採取了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的方式,將DecoderPro程式放在開放原始碼社群的SourceForge網站上,公開讓人免費下載。但下載的程式中附有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fication)以及著作權檔案(COPYING file),內容包括了所採用的授權契約。該案中採取的契約名稱是藝術授權契約(Artistic License)(註1)。
使用者在每一個修改的檔案中,需插入一聲明,說明使用者如何及何時修改該檔案。使用者必須至少以下述四種方式之一,使用該修改版本之程式: a) 將使用者的修改版本放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中,或讓人可免費取得,例如將該修改版本張貼於公開網路或相同媒介上,或將該修改版本置於一個大的資料庫網站(例如tp.uu.net),或讓原本的著作權人可將使用者的修改版本放入該下載套件的標準版本。 b) 只在該使用者的公司或組織內容使用該修改後的套件。 c) 將非標準的可執行檔重新命名,確保該檔名不會與標準可執行檔衝突。其也必須對每一個非標準可執行檔提供一獨立的操作說明,解釋其與原本的標準版本有何不同。 d) 與原著作權人協商散布條件。
本判決之重要性,在於它是第一個承認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之法律拘束力的上訴法院判決。過去,有人質疑,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的約束,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後人利用前人著作進行改作,有時也可主張合理使用規定。如果後人的利用行為可主張合理使用,那為何要受到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的拘束(該授權契約要求任何的改作都必須以相同條件再授權)?但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08年的Jacobsen v. Katzer案,正式肯定了開放原始碼此種公共授權契約的效力,對於開放原始碼社群來說,無異於打了一劑強心針,確認了其所採取的以契約方式作為強迫開放的策略,是成功且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