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陳巧伶

2008.10.01

文章綱要:
鼓勵自主創新
促進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
因應國際條約的新規定
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及法條定義未明

日前,中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中國專利法經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較之前我們介紹過的送審稿版本有些許差異,於此,本期智權報針對此次公開的修正草案內容,再次做一整理介紹。

草案主要有三方面的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鼓勵自主創新

基於鼓勵自主創新、提高創新能力,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有:
1.立法宗旨中增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容。(第一條)

2.提高專利權授予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現行中國專利法混合採用了相對新穎性及絕對新穎性;其對出版刊物公開發表之規範採取絕對的新穎性,不論國內或國外之刊物皆可造成新穎性之喪失;但公開使用和公衆知悉則有地域上之限制,僅限於其國內之公知公用,亦即只在大陸地區範圍內才算公開。新修改的草案中,採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準」: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都沒有為公眾所知。

進一步為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品質,草案更規定:對僅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3. 刪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新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這樣就取消了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限制;但考慮到一些專利申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需要進行保密審查,草案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4. 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第十一條)

5. 明文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為維護權利付出之成本,加重了對假冒或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並增加了法定賠償的規定。(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6. 增加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促進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

基於促進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對現行專利法所作的修改則有:
1. 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共有專利。(第十五條)
草案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有,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則從其約定。沒有約定者,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依照《新專利法詳解》(知識產權出版社),所謂普通許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專利權人本身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2. 實施的技術如果屬於現有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第六十三條)
草案增加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告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3. 增加不視為侵權的情形的規定。(第七十條)
借鑒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專利法草案在不視為侵權的情形中增加一項,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擬製造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單位或者個人製造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者,不視為侵權。

因應國際條約的新規定

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後國際條約的新規定,所做的修改:

1. 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可依法獲得強制許可。(第五十一條)
依據《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草案增加規定:為公共健康目的,對在中國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下列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一)最不發達國家;(二)不具備該藥品的製造能力或者製造能力不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約已經履行了相關手續的成員。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對經司法、行政程式確定為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申請人強制許可。(第四十九條)。

2. 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強化對遺傳資源的保護。(第二條、第二十五條)
基於《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當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及專利制度應有助於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草案增加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檔中申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無法申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七條)

此外,為防止非法竊取遺傳資源,草案也明訂: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第五條)

其他修改還有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專利權,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第十條);取消了涉外代理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外觀設計申請之簡要說明為申請時必要文件(第二十八條);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相似的外觀設計可一案申請(第三十二條);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報告制度(第六十二條)等。

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及法條定義未明

如草案中第十條轉讓需依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之規定,或是第二十一條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是必須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書後才可以向國外申請?還是申請經過一段時間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未做出反對的決定即可以至國外申請專利?未見到詳細的說明。或是遺傳資源及其來源揭露規定及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報告制度的詳細具體規定?前述種種不明處,還需要等專利法實施細則或是審查指南修改作業完成後,才會明朗,而這部分國知局也尚討論研究中。

專利法草案及草案說明目前公佈於中國人大網,對外公開徵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08年10月10日,截至本文截稿時,已有193人參與,提出944項意見,如果諸位讀者有興趣的話,可至中國人大網的「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管理系統」(http://210.82.31.29/COBRS_LFYJ/user/Law.jsp )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