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提出復審請求的各項形式要件說明如下:
一、復審請求客體
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者,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者,則不予受理。
二、復審請求人資格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者,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三、期限
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
復審請求人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五、費用
復審官方費用為人民幣1000元,復審請求人必須在提出復審請求期限內,也就是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復審費,否則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六、其他
根據大陸的《專利法》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者,應委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復審請求人若未按規定委託代理機構,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以下則就目前中國大陸的復審審查程序加以說明:
一、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後,將會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也就是針對進行審查,形式審查的内容如下:
(1) |
復審請求是否屬於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
(2) |
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為全部申請人; |
(3) |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規定;若該期限不符合規定,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
(4) |
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
(5) |
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
(6) |
復審請求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者,是否提交了委託書並寫明委託範圍。 |
二、前置審查
所謂前置審查,是指對請求復審的申請,再交由原審查部門重新進行審查。
復審委員會受理申請人復審的申請,會將該件復審請求案件所有文件,包括請求復審理由、修改文件及原申請文件,轉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提出前置審查意見,若其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會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若原審部門認為,復審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意見及修改,都不足以使其駁回申請被撤銷,而堅持原駁回申請決定者,復審委員會將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三、合議審查
復審申請若進入合議審查程序,復審委員會將組成三或五人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合議組可以採取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與口頭審理互相配合的方式進行審查。主要針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 |
理由和證據的審查
合議組一般只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但除此之外,合議組若發現審查文件中有下列情事,可以對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後,應當依據該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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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 |
B. |
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 |
另外,在合議審查中,合議組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
(2) |
修改文本的審查
在提出復審請求、答覆復審通知書(包括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或者參加口頭審理時,復審請求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必須要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審請求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合議組指出的缺陷。 |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
復審請求經以上審查程序,復審委員將做出復審決定,若決定撤銷原審查部門作出的駁回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會將有關的案卷交返原審查部門,由原審查部門繼續其後的審查程序。而原審查部門應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能再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與該復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採取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查程序的延續。復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雖然不像英美國家可成為判例而具有法律約束效果,但仍具有對各種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未具體明訂的情況做出解釋及補充的作用,不論是專利要件或是各種判斷原則的具體解釋,對於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的過程,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