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專利新法精選Q&A-關於保密審查規定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陳巧伶

2009.09.30

中國專利新法上路在即,許多申請人最擔心的還是有關於第 20 條的保密審查規定,本文將眾人的疑問一次整理出來,希望釐清大家的疑問。

另外,許多申請人策略上的運用向來是以先申請美國暫時案的方式以期最快取得申請日,再向他國主張優先權,中國新法開始實施後,只要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欲向外國申請專利,都必須先經過保密審查,如果不先向中國申請專利而僅作向外國申請的保密審查,其中 3 個月(或 4 個月)的等待期間,勢必對廠商申請日的取得造成極大影響,在沒有違反其他國家境外申請規定的疑慮下,也許廠商可以開始思考以中國為搶申請日的第一申請國別,相關的規定,也整理如下供申請人參考。

(一)保密審查規定相關問題:

1. 新法第 20 條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個人是否與國籍有關連?「在中國完成」如何界定?

2. 若不先申請保密審查而向美國申請暫時申請案,是否違反此規定?

3. 若未進行保密審查,除無法在中國獲准專利,有否其他罰則?

4. 官方是否會不通過?( 5 個月後還是未收到通知?)若於收到保密審查初步結果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SIPO )可能涉及保密專利的通知,而向外國申請,事後收到該通知會有何影響?

5. 所需準備的文件?可否提出英文再補正翻譯?費用?(規費?代理人費?)

解答:
新專利法(2008)第 20 條規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條文中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即已擴大了舊法規定的「中國單位或個人」,加以「在中国完成」, 是視發明創造的完成地是否在中國而定,也就是說,不管是何國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管轄所屬的法域內完成的創造發明,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都應先進行保密審查,至於如何判斷完成地是否在中國,法規則尚未有明確規定。

「保密審查」規定的立意,是在防止涉及國防軍事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機密技術外洩他國,對中國有不利影響,而美國暫時申請案的基本原則在於,申請人雖不具備美國 專利正式申請案文件 要求,但以相當程度向 USPTO 揭露技術內容以取得專利申請號、日,以此概念而言,已與中國保密審查規定相抵觸。

違反保密審查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日後又回中國申請,目前僅見同條第四款規定,於中國的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但即便是官方審查時未被發現,而獲得專利權,也有可能在專利核准後,成為被宣告無效的理由。

新法 A.20 保密審查依是否涉及國防及國家重大利益進行審查,不過,官方對於「國家重大利益」並未明確定義,一般說來非屬上述範圍應可通過。另,如規定期限內(目前有 3 ~ 5 及 4 ~ 6 個月兩種提案)未收到官方該專利應保密之通知,可向外國申請,所以基本上第一階段,即 3 個月(或 4 個月)未收到任何官方暫緩向外申請通知,即表示可向外國申請。

文件及費用需照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規定,但 SIPO 還未見正式公布定案,依目前還在審議的實施細則草案 ( 第 9 條 ) ,及尚在討論中的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文件的提交有 3 種情況如下,保密審查未見有費用規定,

( 1 )欲直接向外國申請:向外國申請請求書及技術方案說明一式一份;語言部分須以中文送件;

( 2 )先向中國申請再向外國申請:中國案申請文件(需繳納申請費、其他附加費或實審費)、向外國申請請求書;語言部分須以中文送件;

( 3 )以 CN 為 RO 提出 PCT 案視為同時提出保密審查請求(費用即 PCT 收費);中國受理接受中文及英文。

(二)以中國國內優先權制度達到類似美國臨時案效果的申請方式:

1. 美國是否承認?若主張是否需提交優先權證?

2. 申請文件比照 US Provisional 標準嗎?

3. 可否先提英文稿之後再補翻譯?

4. 官方是否會審查?

5. 實務上未收到費用前,中國專利部門真的會給申請號、日嗎?

解答:
中國申請案利用國內優先權達到美國臨時申請效果的法源可參考其本國優先權規定,主要在現行專利法第 29 條及實施細則第 33 條:

中國專利法第 29 條: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 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細則 33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而只要是正式受理而具有號、日的申請案即可為國際優先權主張的基礎案,欲在美國主張國際優先權,須符合美國對主張國際優先權相關文件之規定。

在中國,須符合其受理條件方可正式取得申請號、日而向其他國家主張國際優先權,有關現行法規定之受理條件見細則第 40 條(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2 修訂),中國申請案須以中文申請,以下整理供參考,申請人提交申請後,同一般新案送件,官方將依照中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受理-初審-公開-實審-授權/駁回)進行審查,如申請人確定放棄該案,可以不繳交申請費之方式,使官方將該申請案以視為撤回處理,另,國際優先權前案(先申請案)的後續法律狀態並不影響後案主張優先權,也就是說,中國申請案被視撤處理,不影響申請人在他國的國際優先權的主張。

受理審查
(受理條件)

細則(2002 修訂)§ 40

  1.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缺少請求書、圖片或照片;
  2. 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
  3. 不符合細則§ 120.1 ,申請文件非打字或印刷者,附圖不是用製圖工具或黑色墨水繪製者;
  4. 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者;
  5. 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 18 條或第 19 條第一款規定者;
  6. 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者;

※注意,新專利法修改後的新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尚未審定公布, SIPO 已於 2009/09/29 官網上公布過渡辦法以及新專利法施行的注意事項,但未見有受理條件部分的過渡規定,此處整理提供原專利法實施細則之規定供參,最新規定以 SIPO 公告為準,或請詢問您的合作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