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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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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客體,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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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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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專利保護的主題,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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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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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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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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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從屬權利要求的記載方式)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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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檔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節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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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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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一發明一專利)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節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