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兩岸優先權主張開放了!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邱英武

2010.12.08

作者簡介:
邱英武

現職: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總務兼法務/IP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與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0年11月19日同日同步公告開放兩岸專利、商標與植物品種申請案,可以主張對方相同發明的在先申請案做為優先權案,惟SIPO對於以SIPO為國際申請案的國際受理局,所提出的申請案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限制,仍尚未開放。本文將敘述兩局原始優先權主張的限制以及修正開放範圍,SIPO另有公開該份公告文件與規定,本文亦將針對該份文件予以簡述,並指出其不同於台灣優先審查的特殊規定。

TIPO原始優先權主張限制與修正

TIPO對於台灣申請案主張中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原始限制如下,而此兩項限制自2010年11月19日起已全部取消。

    • 若申請人之一國籍為中國籍者,不論優先權基礎案為何國家的申請案,該優先權主張均暫不處理。

    • 若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為中國國內的申請案,不論申請人國籍為何,該優先權主張暫不處理。但若為PCT申請案以中國為國際階段申請者,該主張該PCT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主張是可以核准的。

SIPO原始優先權限制與修正

SIPO的原始限制僅是對於中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在先申請案為台灣申請案者,不論中國申請人國籍為何,都會駁回該優先權主張。自2010年11月19日後開放給台灣籍申請人,可以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案。

開放的對象與日期

    • 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新申請案申請日必須為2010年11月22日當日或之後的申請案。
    • 可以作為優先權案的申請案申請日必須為2010年9月12日當日或之後的在先申請案。
    • 優先權主張期限均與巴黎公約相同,發明與實用新型為自在先申請案申請日起的12個月;而新式樣與商標者,則為6個月。
SIPO優先權主張審查特殊規定 TOP
    • 補優先權證明文件期限不同
      SIPO為自申請日後的3個月,TIPO則為4個月。

    • 撤回優先權主張不同
      SIPO認可對於優先權可以全部或部分撤回,但於撤回時,必須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方為合法撤回主張。而TIPO對於此項撤回,並未要求必須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撤回聲明文件。

    • 優先權主張費
      SIPO規定優先權主張必須繳納優先權要求費,若未繳納或是未繳足者,優先權主張視為未主張。TIPO則無優先權主張規費。

    • 優先權主張恢復
      SIPO對於下述狀況准予提出恢復優先權主張要求:
      • 由於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理補正手續導致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
      • 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或者台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有關說明。
      • 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台灣地區優先權要求費
      •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台灣地區優先權
      TIPO則未有此項恢復的規定。
    • 抵觸詞句的修正
      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含有與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詞句的,SIPO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刪除或者修改,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拒絕刪除、修改或者修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該專利申請。明顯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詞句,SIPO可以依職權刪除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刪除的,應當駁回該專利申請。

    • 申請人地址可以不公布
      SIPO對於申請人不願意公布其地址時,可以以「中國台灣」替代;TIPO則無可以不願公開地址選項。
減輕申請人壓力與在後申請案被駁回的風險 TOP

兩岸優先權主張開放後,可以減輕申請人壓力與在後申請案被駁回的風險。在申請人專利布局多在兩岸的情形下,由於中國專利法第20條規範了向外國提出申請的保密審查規定,且在未開放優先權主張前,為減輕在後提出的台灣申請案被駁回風險,申請人多會同時間於SIPO與TIPO均提出申請案,增加公司前端費用的支出。於開放後,則可以先於中國提出申請案併提保密審查,待保密審查通過後,再向台灣提出申請並主張中國申請案為優先權案。始得申請人有更大的決定申請與否的空間,且降低申請案被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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