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010年,台灣專利法規相關的變動莫過於在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2010年6月29日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該協議簽署之最重要成果為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以及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等。其他重要法規相關變動尚包括「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專利程序審查基準修正、公告修正14種申請書表...等等。
項次 |
公告日期 |
簡述 |
施行日期 |
1 |
2010/12/3 |
補充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依專利法第27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因「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係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故99年11月22日起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不論是大陸地區或其他WTO會員之申請案,其第一次申請日均不得早於99年9月12日。 |
2010/09/12 |
2 |
2010/11/19 |
公告修正14種申請書表,可至TIPO網站(http://www.tipo.gov.tw ),「專利/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網頁下載使用。新修正之申請書表自公告日起開始使用,各項申請書暨申請須知之增修內容請參閱網站說明,舊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9年12月31日止,自100年1月1日起,舊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
2011/01/01 |
3 |
2010/10/21 |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有關「申請人之處理原則」之規定,已於99年10月21日發布修正,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生效日以後尚在處理中之專利申請案皆有適用,申辦專利時請務必載明正確之申請人姓名(名稱)。有就是說申請案必須載明清楚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否則申請案將可能不會於送件時取得申請日,而是到補件完成方取得申請日,可能會回影響到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
2011/0101 |
4 |
2010/10/6 |
有關專利舉發案件中專利權人所提之更正事項,有不符更正規定者,自99年9月3日起調整實務作業。亦即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賦予專利權人較完整之程序保障,舉發案中所提之更正事項,經審認有不符專利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規定者,TIPO將敘明不符更正規定之理由,函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另為免延宕舉發案件之進行,TIPO函知申復以一次為原則,倘專利權人逾限未申復者,或其申復理由或再提之更正事項仍未完全克服原先通知函所敘明不符更正規定之理由者,TIPO得不再通知專利權人申復,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
2010/9/3 |
5 |
2010/10/6 |
關於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
2010/1/1 |
6 |
2010/09/07 |
專利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自99年9月7日生效,申請案取得申請日必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面)以及圖式,而對於說明書(圖說)的內容,限縮對於「實質揭露發明內容」為重點,也就是說,發明與新型申請案,於「發明說明」以及「專利範圍」有清楚揭露者即可取得申請日,而新式樣者,則於「圖面」中有清楚揭露者,亦可取得申請日。另對於文件缺漏(包括外文本)處理模式等予以修正。 |
2010/09/07 |
7 |
2010/07/1 |
自2010年1月1日起擴大方案內容,對於得提出加速審查之事由,除原先之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外,再擴大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二)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原則上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案,申請人於相關文件齊備至局後6或9個月內,將收到TIPO審查結果通知。本方案在執行推動過程中,TIPO會持續檢討評估,並適度修正方案內容,俾使其實質效益得以充分發揮,申請人之權益受到最大保障。 |
2010/7/1 |
8 |
2010/06/22 |
公告「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及「電話通知補充、修正紀錄表」文件二份,該措施自99年6月10日起施行。 |
2010/06/10 |
9 |
2010/02/22 |
公告新增2種書表,修正13種書表,並修訂6種書表。可至TIPO網站(http://www.tipo.gov.tw ),「專利/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網頁下載使用,各項申請書暨申請須知之增修內容詳參見往內容。新修正之申請表格自公告日(2010/2/22)起開始使用,舊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9年12月31日止,自100年1月1日起,舊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
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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