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台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2009.12.22

台灣智慧局(TIPO)於 2009/12/12 預告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草案,預計將於 2010/1/1 正式施行。以下便將此次變更要點整理如下:

一、發明申請案實質審查費用加收超項費

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申請費的規費收取方式,採行依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數逐項收費,將申請專利範圍的基本請求項數設定為10項,請求項數於10項以內者均收取基本費新臺幣(以下同)7000 元,超出前述十項的基本項數者,每項收取 800 元。請求項的計算以形式上項為準,亦即若有多項附屬項者,仍以一項附屬項計算。

二、改請減收規費增訂

增訂改請為發明專利者,應如同發明新申請案,其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如同時附有英文翻譯,改請申請費亦得減收新臺幣 800 元。

三、申請案撤回退費機制

發明申請案發給初審或再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四、專利年費修正後金額

發明

  •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 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新型

  •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 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新式樣

  •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收費準則修正適用於2010年1月1日以後(包括當日)提出的發明申請案,但若已於2010年1月1日以前(不包括當日),已經提出的發明申請案,尚未繳納實質審查費用,於該日之後才提出實質審查申請者,實質審查費用仍沿用舊法規定。此外,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後,新提出之發明分割申請案,以及原申請案為新型,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後改請為發明者,亦以新收費準則為收費標準。

若您對以上資訊有任何疑問,或需本公司提供服務之處,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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