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先前預告(註1),趕在長夏結束前,USPTO發布PTAB領證後審理(trial)程序第二階段程序規則修法提案(註2),該局局長Michelle K. Lee並在提案公告前利用USPTO局長網誌為文介紹(註3),說明提案重點,並補充多項PTAB統計數據(註4)。
PTAB全稱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即USPTO的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此次修法所涉領證後審理程序為AIA修法時創設,包括四大類:派生(Derivation;DER)程序、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程序、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程序、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期複審(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CBM)程序。IPR是其中使用度最高的一種,據USPTO統計,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5年7月31日間,PTAB受理的領證後程序申請約九成都屬IPR,件數高達3277件,整體PTAB領證後程序申請件數甚至較USPTO原預估高出三倍。
然而儘管需求超乎想像,目前PTAB皆能在AIA新法規定的一年期間內作成終局決定,即使部分案件之後進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eral Circuit;Fed. Cir.),USPTO對這些案件的上訴結果仍感滿意。
依此次公告的修法提案,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程序中隨時可提出程序申請人(Petitioner)實質利益關係人Privy問題,得以在其初步回覆新增證詞證據,程序申請人經官方同意亦可回應專利所有權人所提初步回覆,且程序中文件的頁數限制改為字數限制,口審物證附件提交期限由程序前五天提早到程序前七天,專利權期間於程序中屆滿者,採地院一般專利範圍解讀標準,其他專利則照舊採最寬廣合理解釋(broadest possible interpretation;BRI)標準解讀專利範圍。而對參與PTAB程序的專利代理人及律師,修法提案新增類似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1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