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USPTO現行政策,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即使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並不要求申請人另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但依該局2015年10月6日公告[1],前述作法將在11月有所調整,再遇逾期更正狀況,申請人需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才能順利更正這類錯誤。
其實,若申請人錯標且逾期更正的是美國國內優先權案案號,USPTO本來就會要求申請人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並於同意更正後,再以正確資訊重新公開其申請案內容。而逾期更正錯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依原本的作業程序,不僅不需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USPTO也不會安排讓更正後的申請案內容再公開。
兩者作法不同,主要是因為,只要優先權案日期未填錯,USPTO就會依此一日期案排申請案公開,不至於因優先案案號錯誤或更正而變動。可是根據pre-AIA舊法,以申請案公開本作先前技術文獻時,美國國內優先權會影響其比對日期,但外國優先權不會,正因如此,若僅是逾期更正誤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USPTO可以通融申請人不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讓申請人省下一筆不小的Petition規費[2]。
然而,依AIA新法規定,申請案有效申請日需考慮外國優先權,換言之,錯誤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可能影響有效申請日判斷,加重審查人員及公眾負擔。USPTO於是決定修改原規定,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的逾期更正作業、錯標美國國內優先權案案號的逾期更正作業,自2015年11月5日起,將不再有分別。
在新辦法生效前,若有其他申請案逾期更正錯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只要已獲USPTO核可接受,即不受此次調整影響。
備註:
- “Change in Practice Regarding Correction of Foreign Priority Claims”(80 FR 60367),請見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5-10-06/pdf/2015-25407.pdf。
- 依現行規定,這類Petition需併繳37 CFR 1.17(m)規費,目前USPTO收US$ 1,700,有小實體優惠,但無進一步的微實體優惠。請參考USPTO規費表:http://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Patent Petition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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