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其中第11條(h)項條文定義優先審查費(Prioritized Examination Fee),並明文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供優先審查服務。於是USPTO遂在2011年9月23日公告推出Track One(或稱Track I)優先審查服務,申請人不用另外自行檢索製作加速審查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AESD),只需付出較高規費,即可請官方優先審查其申請案。
Track One的相關辦法及37 CFR配套修法內容已於2011年9月26日生效。但USPTO於2011年度(至2011年9月30日止)僅提供一萬件名額,未來是否調整,USPTO會再有公告。
資格要件
Track One的適格客體為:申請案之申請日需落在生效日當天或當天後,且為依35 USC 111(a)規定提交的原始發明、植物正式申請案,不包括新式樣申請案、暫時案、PCT案、Reissue申請案、Reexamination程序。若是生效日前已申請的舊案,或為PCT案準備進入美國國家階段,則可另外申請延續案主張舊案或PCT案優先權,以適用本項辦法。
申請案除需符合上述適格客體的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案需以EFS-Web送件,植物專利申請案可以紙本送件。
申請日即達到完整待審查狀態。申請案需依規定附說明書(含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完成繳納各項應繳規費,並提交宣誓書(Oath or Declaration)
申請專利範圍最多含4項獨立項、30項總項數,且不含多項附屬項。
申請日即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書。
尚有名額。
官方規費
若不計超項費、超頁費等額外規費,申請Track One的發明正式案需繳交的規費項目及金額大致如下(官方規費時有調整,需以官方最新公告費率為準):
規費項目
大實體(US$)
小實體(US$)
新案
基本申請費
380
95
檢索費
620
310
審查費
250
125
優先審查費
4,800
2,400
手續費
130
130
公開費
300
300
總計
6,480
3,360
預期目標
USPTO為Track One服務所訂定的目標為:預定在申請案獲准優先審查之日起算12個月內作成「寄發核准通知」、「寄發Final OA」、「完成進入衝突(Interference)程序前的審查程序」、「申請人提出訴願(Appeal)」、「申請人提出RCE」、「申請案廢案」等任一終局處分(Final Disposition)。
注意事項
一旦案件獲准予以優先審查,在審查官實審時,將享有標為Special Status優先審查;但在申請人提出RCE後、申請案移交專利 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PAI )進入訴願或衝突程序,申請案即無Special Status。而且,若在終局處分前出現「申請人請求延期」、「申請人請求暫緩審查程序(Suspension of Action)」、「申請人所提修正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符資格要件」等事件,USPTO亦會中止(Terminate)優先審查程序。
此外,請求Track One服務的申請案件,於申請日當日送出的送件內容雖可包含初步修正,但USPTO建議申請人最好避免這種作法。而母案經審核獲准優先審查,其子案不自動繼承優先審查資格,需另外再提請求。
官方統計
為方便申請人查閱相關服務申請狀況,USPTO已於官方網站公告截至2011年10月13日的優先審查請求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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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核狀況
優先審查請求
送件總件數
待審件數
通過審核件數
未通過審核件數
2011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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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2012
853
--
--
853
若您對以上資訊有任何疑問,或有需要本公司服務之處,歡迎與我們聯繫。
附件:美國專利優先審查v.加速審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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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審查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加速審查
(Revised)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生效日
2011/09/26
2006/08/25
適用客體
生效日起,依35 USC 111(a)提交的非Reissue發明及植物正式申請案。
生效日起,依35 USC 111(a)提交的非Reissue發明及新式樣正式申請案(排除參與PPH、以申請人健康年紀因素請求加速審查者)。
官方規費 1
項目
US$
37 CFR
項目
US$
37 CFR
優先審查費
4,800/2,400
1.17(c)
Petition規費
130
1.17(h)
手續費
130
1.17(i)
(環境品質、能源、反恐相關發明可免繳Petition規費)
公開費
300
1.18(d)
送件前檢索
不需要
需要(初步檢索聲明)2
輔助審查文件
不需要
需要(加速審查支持文件)2
Claim 項數限制
獨立項數
≦
4
獨立項數
≦
3
總項數
≦
30
總項數
≦
20
多項附屬項數
=
0
多項附屬項數
=
0
Non-Final OA
‧限3個月內回覆
‧可依37 CFR 1.136(a)付費延期
‧一旦請求延期,即中止優先審查
‧限30天/1月(取長者)內回覆
‧不可依37 CFR 1.136(a)付費延期
‧未及時回覆,申請案即成廢案
提出 RCE 後
申請案不再有Special Status
申請案仍保有Special Status
IDS
無其他特殊規定
視呈報資料內容,有可能需更新補充加速審查支持文件2
修正
申請日可提初步修正
申請日不可提初步修正,Claim修正可能需更新補充加速審查支持文件2
其他特殊限制
訴願時,不可單獨就附屬項可專利性進行抗辯
不正行為 3 風險
相對較低
相對較高
備註:
規費時有調整,應以USPTO最新公告費率(http://www.uspto.gov/index.jsp )為準。
申請人送件前需自行檢索,除製作初步檢索聲明(Preexamination Search Statement),並需製作加速審查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AESD)。USPTO對初步檢索及兩份文件有相當細部的規定,不合規定者,有一個月的一次補正機會(不可引37 CFR 1.136(a)直接付費請求延期),若仍無法通過,即確定無加速審查。申請過程中,若有增修之Claim內容或更相關的先前技術資料未寫入送件時所提AESD,即需持續更新補充AESD內容。
Inequitable Conduct,或譯為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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