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提供企業跨海進行專利索賠的依據,這個法條的立法意旨在於提供美國的貿易主管機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企業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供企業一個快速而有效率的救濟程序,可以先省去法院曠日費時的審理,由ITC直接進行調查與裁定。也因此,美國專利所有人常用來執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
337條文規定ITC應儘速在可預期之時間內完成調查。而為了要加速案件之裁定,該條文也規定ITC在調查開始後45天內,設定一個目標日期 (Target Date),來完成最終裁定。
臺灣與中國企業遭遇337法案的相當多,在此列舉幾例:(下表)
原告方 |
被告方 |
Atmel |
旺宏(勝) |
聯電(勝) |
矽統 |
美商捷尼半導體(勝) |
晨星 |
英特爾(和解) |
威盛(和解) |
台積電(勝) |
中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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