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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七》
錯綜複雜的關係: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與確認訴訟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專利訴訟有很多種,,而最普遍的是侵權訴訟;也就是專利申請案已經繳納相關費用與年費並獲得專利證書,但因為他人的產品落入該專利權專利範圍中,且未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該專利權,進而衍生的專利侵權訴訟。此外還有一種專利訴訟,案量相對於侵權訴訟比較少,那就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類型有幾種,例如,專利案已經提出,且取得專利權,但因為當初有多位申請人共同約定,應共同提出專利申請,其中一位卻違反約定,逕行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而取得權利,其他有權人,共同提出確認擁有專利權訴訟。

「專利申請權」誰屬?

專利權的性質非常清楚,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依據民法可作為財產交易的對象。但先於專利權之前的「專利申請權」,它的性質為何?如專利權般的純粹財產權嗎?實務中,專利申請權原則上為公法的法律關係,例外為私法的法律關係。讀者可能非常混亂,為何既是公法又是私法?

首先,專利申請權的意義是,依據專利法申請專利之權利。而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或是契約有特別訂定外,多是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權成立前之階段權利,在專利權經過智慧財產局認定應授與專利權之前,僅為取得專利權的「期待權」。為何如此?這可以從專利權可以設定質權,但是專利申請權不可以設定質權得知。所以說,專利申請權是依據專利法向國家申請專利之權利,它的性質是公法上的請求權,智慧財產局依據專利法授與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這個授與專利權的決定,其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性質屬於公法事件而為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但是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均得繼承與讓與,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申請案,僅依據申請人提出的資料認定誰是專利申請權人,對於專利法要求的專利三性予以審查後,而為準駁的行政處分。但是利害關係人,可憑藉證據資料提起異議,推翻原先的專利申請權人為申請人的認定。這時候的智慧財產局的角色僅是依據資料認定事實,但對於提出異議人之證據資料,例如契約書,該提出人是否真的擁有專利申請權卻是無法判定,因為這屬於私法關係的認定。既然屬於私法關係,就可尋求民是法院進行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但是專利申請權存在或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會因為申請案最終是否通過審查而獲證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專利權取得與否,是專利申請權確認之訴被訴與否的絕對因素。因為專利權的取得必須先有專利申請權存在,沒有專利申請權,就不會有專利權。二者間,存在著唇亡齒寒的關係。因此,雖然申請人已經取得專利申請權,但是在後續案件審查過程中,無法通過專利三性的考驗,收到初審的專利核駁通知書,即使經過複審,仍是相同結果。這時候專利權已經不可能取得,那專利申請權可以仍存在嗎?非常抱歉!這時候的專利申請權已不再是期待權,而是權利已經消失,不可以再主張相同專利範圍技術內容的專利申請權,也就不會有後續的專利權存在。依循此路而走,既然專利申請權因專利權未取得,已經喪失取得專利權的期待利益,所以對於此種專利申請權,已不可以在提出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在之訴,因為已經無取得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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