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人要主張補償金時,必須注意自己申請案的狀況,切記不要亂發主張補償金的信函,以免落入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處罰行為之一。 |
A公司從事「門板」設計,尤其是特殊花紋樣式與結構的產品,更是業界聞名。為能確實保護公司的產品,A公司在專利申請上不遺餘力的提出申請,且取得多件專利權。期間,A公司曾經向同業B公司收到專利補償金,以補充公司的損害。在食髓知味的心理下,於是以另一個申請中的專利權向C公司主張補償金的追索,不料卻踢到鐵板。A公司就很奇怪,為何這次沒辦法要到補償金,專利制度不是保護發明人的嗎?因此怨聲載道。
專利制度真的是如此嗎?這恐怕要先看A公司第二次所主張的權利是那一種,才能了解為何不可以主張。
- 適用的申請案類型
其實在專利法第41條第1項清楚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該條文適用的客體是「發明專利申請」,且在新型(註1)與設計(註2)章節中的準用條文規範,也未有規範準用第41條第1項。所以,可以主張補償金的案件,僅有發明申請案,不包括新型與設計專利。另從審查制度上,也可以推出如此結果。因為新型與設計專利在整個申請案審查過程中,並無「公開」制度,只有核准專利後繳納相關費用後的「公告」狀況。僅有發明申請案會有申請日(優先權日)後18個月的申請案內容「公開」狀況。專利申請人應注意僅有發明申請案可以主張補償金,不要一廂情願都以為所有申請案都可出補償金主張。
- 權利的消滅時效
另外還有一個必須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權利行使起算點與消滅時效的規範。專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條文中明確規定,您的補償金的成立前提,必須是在發明申請案公開後,發信告知使用申請案技術內容的使用人,該技術內容已經由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該使用人繼續使用該技術內容,直到申請案獲得專利權公告日的期間內,您可以在專利權公告後,向該使用人請求補償金。而此請求的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從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算,若在起算點後的2年內,未向使用人提出補償金的請求時,經過2年之後,就不可再向使用人提出補償金的補償給付。
- 被主張補償金的適用商業行為,必須曾經在「公開」到「公告」前間內出現
也就是說,如果在您告知使用人您的申請案已經公開之後,該使用人已經停止繼續使用該技術內容時,即使您日後取得專利權並公告,也無法對他主張補償金權利。
- 發明申請案必須取得專利權並公告
發明專利權真正可以行使的時間點是「公告日」,不是「公開日」。允許提出補償金請求,僅是為保障發明申請案的長時間審查,對申請人不利影響予以降低,不是專利公開時,發明申請人就已經取得實體的專利權。
綜上所述,發明專利申請人要主張補償金時,必須注意自己申請案的狀況,切記不要亂發主張補償金的信函,以免落入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處罰行為之一。
備註
- 專利法第120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
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 專利法第142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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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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