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案過程中,當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必須先判斷審查委員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審查依據是否有錯誤,當發生錯誤時,可以直接針對審查員的錯誤提出答辯,先不對申請案內容予以修正。因為在審查委員的引證文件錯誤的情形下,後續審酌撰寫的核駁理由都是錯誤的。 |
A是一家設計、生產製造水龍頭的公司,並對於水龍頭的止水閥多有關注。由於市面產品的止水閥容易因為多次摩擦,而使得止水作用無法持續運作,為此,A公司特別設計一套磨擦機構,使產品的壽命更長,並提出一個關於水龍頭陶瓷控制閥結構改良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始終認為申請專利範圍所涉及的發明內容,可以在先前技術的圖形中,推測出與申請案相同的發明技術,所以將A公司的申請案以不具有新穎性予以駁回。
審查委員的認定理由正確嗎?
對於可以作為新穎性核駁引證文件的審查,是以引證文件中形式上記載內容與雖未有形式上記載,但卻於實質上隱含的內容,都是審查依據。而實質上隱含內容的意義,係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申請案的內容。例如:某種塑料合成物B,在先前技術揭露內容中,僅是載明該合成物B的名稱,但對於合成無的組成與製造方式均無記載,且由於該合成物並非業界所瞭解的合成物時,該合成物的組成以及製造方式,即無法從該揭露內容中。因此,在無法由具有業界一般知識的人,憑藉該具有的業界一般知識,清楚得知該合成物的組成與製造方式狀況下,該合成物的組成與製造方式,即非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如果引證文件中有圖式時,對於圖式的引用,必須注意,如果圖式中未有任何的文字說明時,則只能依據圖式中明確記載的內容作為引證內容。再則,圖式中的角度、比例,還有各元件間的對應關係,並不會因為圖式的放大或是縮小而變化,所以也是可以直接引用的。惟有個地方必須特別注意,就是審查委員參考圖式後的「推測內容」,就不可作為引證的依據。例如:圖式中的元件的厚度、直接從圖式上量測的尺寸,都會因為圖式的放大或是縮小,而變更厚度與尺寸。
因此,A公司的專利內容係清楚揭露止水閥的制動裝置,符合揭露的旋轉角度時,相關對應構件成一垂直線對應狀態,達到止水的作用。而先前技術的說明書以及圖式中,均未清楚揭露申請案的構件對應關係。審查委員,僅是以圖式推測止水閥的制動對應關係,直接認定在該技術領域中的一般人,可以從先前技術圖式中,清楚且無歧異得知A公司申請案的內容。此項核駁的理由已經違反專利法、專利施行細則與審查基準的規範。
各位應知曉,新穎性的判斷是以申請書中揭露的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的技術特徵逐一客觀比對。既然是客觀比對,就不可以參雜審查委員個人的價值判斷,所以是非常清楚的一對一的對應關係。而進步性的判斷,則會有審查委員的「是否輕易完成」的主觀判斷。二者間存在著不同的判斷基準,不可任意混淆。在專利申請案過程中,當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必須先判斷審查委員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審查依據是否有錯誤,當發生錯誤時,可以直接針對審查員的錯誤提出答辯,先不對申請案內容予以修正。因為在審查委員的引證文件錯誤的情形下,後續審酌撰寫的核駁理由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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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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