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PA 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八》
中國專利審查的創造性整體判斷原則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1.28
中國審查指南中明確的指出,在判斷發明內容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審查委員不應僅是考慮發明技術方案本身,而是還要考慮所述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著對申請案發明內容的教示。

A是一家風力、風速檢測儀器製造公司,鑑於傳統感測儀器的缺點,於是運用光學原理中的光槓桿原理(註1),將測量裝置置於無風靜止狀態下,先對此靜止初始狀態進行數據資料的記錄。之後,當有風吹動時,光纖垂直部分會隨風偏轉,在此偏轉狀況下,對偏轉的數據資料予以記錄;再依此二數據資料計算出風速與風向。

為了公司發展,A公司於是就此項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均是以不具有創造性予以駁回。所引證的先前技術也是運用光槓桿原理,但該項發明是直接對於運動物體的加速進行檢測。再細說該先前技術即是將該傳感器置於被檢測的運動物體上,當物體運動時,傳感器隨之運動,內部的光纖或是透鏡發生位移,使射出光線也隨之偏移,然後運用該位移量計算被測物體的加速度以及速度等數據資料。

審查委員的引用合乎審查指南規範嗎?

首先,申請案與引證資料的適用原理都是光槓桿原理,此物理原理在物理知識中是基本的常識。運用此物理常識的發明,都應被此物理常識予以核駁嗎?若是如此,那豈不是所有的發明都不可以取得專利?因為現在所有的發明,都是源自基本自然知識,僅是對於該知識的運用方法的不同而已。所以,對於申請案的技術內容審查,不應是以偏概全的去將針對基本物理化學常識予以割裂去審查,而是應綜合發明內容,作出整體的技術考量。

誠如此文中所述的發明內容,A公司運用光槓桿原理的發明內容,是將該常識使用到從靜止到運動的風力、風向量測,而先前技術則是運用到運動中物體的加速度、速度的量測。二者的具體應用方式以及量測所獲得的數據資料完全不同,二個量測裝置也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在此項技術領域中的一般人,應無法僅僅是依循合乎邏輯的分析與結合該技術領域的一般知識,就可以得到A公司的發明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對於現存問題,提供了一個不同解決方法的方向。

中國審查指南中明確的指出,在判斷發明內容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審查委員不應僅是考慮發明技術方案本身,而是還要考慮所述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著對申請案發明內容的教示。

專利法上的技術方案都是依循自然規律與原理而來,技術手段也是運用自然規律與原理而產生。運用自然規律與原理,去解決現有技術領域中,未曾被發現技術問題,這就是發明的體現。

 

備註

  1. 光槓桿原理係指利用光源通過光纖投射到光源探測器上的偏移量進行檢測。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