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的美國專利制度中,因為沒有十八個月的早期公開制度,專利排他權也是從獲證後才開始生效,使得許多申請人故意延長專利的審查狀態,等市場成熟後再藉由修改請求項並獲證。雖然這種被稱為「潛水艇」的專利制度漏洞,已經隨著美國1995年與2000年的修法而消失,但在這之前的申請案仍然適用舊法,業者還是得小心「潛水艇」隨時出現的襲擊。
美國一家線上專利檢索與分析公司AcclaimIP.com ,針對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4年度的核准專利,提供了一份相當有趣之統計資訊的視覺化結果 。在這份資料中,其針對2014年美國專利獲證專利權人、申請人、以及國別等等不同面向,提供了相關的統計資訊。此外,在該項統計資料中也提供了2014年度美國核准專利中,各項數據之最的有趣統計資訊,例如:在US 8694657 這件專利中,共寫了671個權利項;在US 8924269這件專利中,其之發明說明書則共計有 1,178,492 個字;US 8694397 這件專利則共有 63 個發明人;還有在US 8853205 這件專利中,光是請求項第1項就寫了 15,641個字。
圖1:2014年USPTO專利核准案的各種有趣統計
資料來源:AcclaimIP.com
在這些有趣的統計資訊中,最令筆者感到有意思的一項資訊,就是US 8914825 這件專利,竟然經過大約 19年的審查歷程後才獲證(該專利申請案係於199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依據現今之發明專利制度,專利排他權係自核准之日生效並於申請日起算20年後過期。直覺上依據這樣的規定,這件專利豈不是核准不久後便要過期?
故事顯然並不是如此。在我們更進一步檢視這件專利申請案的公告資料之後,我們可以從其之發明說明書中的「Cross-Reference to Related Application」一節中所記載之內容,確認其係為一件最早在1981年11月3日提出申請之發明專利US 4694490之一系列連續申請所衍生的子案(其之相關衍生連續子案請參見下圖)。
圖2:藉由衍生子案,這個專利申請案審查期間超過20年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這種藉著連續申請衍生子案,來故意地延遲發明專利獲准時程,同時等待著利用相關技術之產品逐漸成熟,並為各種各樣的企業所採用而普及的時機,然後突然以針對於市場既有產品所撰寫請求項而獲准專利排他權,並且針對現有的產品進行專利侵權訴訟,而使得被控侵權者無從迴避巨大的侵權費的專利策略,就是一般所稱的「潛水艇專利」。
在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中,並沒有導入18個月早期公開專利申請案的制度,同時其所准予之專利排他權期間係自專利核准之後起算17年,直到1995年6月8日之後為了因應WTO之規定,才將專利排他權期間改為申請日起算20年;另外更是直到2000年11月29日起才實施早期公開制度。因此,在這些關鍵時間點之前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都是適用美國舊有專利法之規定,不僅專利權期間事自專利核准之後起算17年,同時相關專利申請案之內容也是直到專利核准之後才會向公眾公開。仔細檢視US 4694490之一系列連續申請所衍生的子案,都符合此一時間條件(參見以下之衍生子案的相關時間資訊)。
表一:US4694490及其衍生子案之相關時間資訊
專利申請號
專利申請日
專利號
核准日期
審查時間
08/445054
May 19, 1995
8914825
Dec 16, 2014
19年 7個月
08/113329
Aug 30, 1993
7856650(CA)
Dec 21, 2010
17年 4個月
08/056501
May 3, 1993
5335277(CA)
Aug 02, 1994
1年 3個月
07/849226
Mar 10, 1992
5233654(CA)
Aug 03, 1993
1年 3個月
07/588126
Sep 25, 1990
5109414(CA)
Apr 28, 1992
1年 7個月
07/096096
Sep 11, 1987
4965825(CA)
Oct 23, 1990
3年 1個月
06/829531
Feb 14, 1986
4704725(CIP)
Nov 03, 1987
1年 8個月
06/317510
Nov 3, 1981
4694490(CA)
Sep 15, 1987
5年10個月
「潛水艇專利」是利用早期專利制度的缺陷而不當獲利的一種專利策略。這種策略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往往會提交一個保護範圍很寬的專利申請案,然後藉著提交一連串對請求項的修改,或是提交不同保護面向的CA或CIP衍生申請案,而使得該等申請案持續處於審查中的狀態,並等到市場與產品成熟之後才突然伴隨著針對已然成形之現有產品之保護範圍而獲准專利權,並讓已然佔有一定市場與收益的廠商陷入無法迴避的窘境。
隨著美國加入WTO並將專利制度與世界接軌,而導入「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以及「18個月早期公開」兩項制度之後,「潛水艇專利」似乎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使得這種類型的專利逐漸銷聲匿跡。然而,我們在上述之由US 4694490所衍生的一系列連續申請子案中,便可以發現US 7856650與US 8914825同樣都是近幾年才浮出水面的「潛水艇專利」。因此,此種類型的專利策略運用雖然已是昨日黃花,但是其所可能帶來的危害仍然尚未盡絕。
作者:
張宇凱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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