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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七》
弔詭的新型專利權更正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6.03
新型專權的更正是形式審查,但在更正一途中,卻有一種更正可以獲得實體審查的效果,那就是「更正」與「舉發」並存的狀況。當新型專利權在更正審查中,第三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或是,反向狀況發生;新型專利權的更正案會併同舉發案,全數以實體審查方式進行審查,使新型專利權達到實體審查的效果。

新型專利是大家所周知的快速取得專利權的方式,只要申請案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大都可在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拿到核准通知書,甚至有的申請案更快。收到核准通知書後,可在收到日後的3個月內,繳納相關費用後,就可拿到一張發燙的專利權證書。

新型專利權由於僅是形式審查,未經過實體審查,所以專利權的穩定度較差。這時候,可透過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書」,來評估新型專利權的穩定度。但大家也都知曉,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書,並非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可以據此提起行政訴訟,來爭執評價報告書中的專利權評價內容。

新型專利權拿到後,可以提出更正嗎?是可提出更正的,更正的法定限制範圍同於發明專利權,但因為新型僅是形式審查,所以一般更正的審查也是形式審查,更正案之形式審查事項包括:

  1. 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揭露內容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4. 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違反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 更正內容是否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其中關於是否「超出」公告時的範圍,必須區分更正的對象是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有不同。

  • 申請更正的範圍是申請專利範圍的話,那更正本比對的基準本,是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得以公告時的說明書或圖式作為比對基準本,同時也應對文字予以比對。
  • 申請更正的是圖式時,則更正本比對的基準本,是公告時的圖式,不可以公告時的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為比對基準本。
  • 申請更正的是說明書時,則更正本比對的基準本,是以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不得以公告本的說明書為比對基準本。同時,並應就文字的形式予以比對。

從上所述,都知曉新型專權的更正是形式審查,但在更正一途中,卻有一種更正可以獲得實體審查的效果,那就是「更正」與「舉發」並存的狀況。當新型專利權在更正審查中,第三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或是,反向狀況發生;新型專利權的更正案會併同舉發案,全數以實體審查方式進行審查,使新型專利權達到實體審查的效果。如果新型專利權經過舉發審理後,仍是屹立不搖的話,那對新型專利權的穩定度,絕對是有增無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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