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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三》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
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5.08.26
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權利存在與否,歐盟專利局並不會去審理。也就是說,只要申請人填入與提交,前述優先權主張應備具的文件,歐盟專利局就會推定優先權主張有效。但如果發生第三人提出申請人主張該優先權是無權利時,這時候舉證證明優先權存在的義務就落在申請人身上……

A公司是一家電子產品生產製造公司,看中歐盟市場的廣大。但因為美國暫時案制度可以先減少申請人的負擔,於是先將公司的發明提出美國暫時案申請。在暫時案提出後的6個月時,出現一家紙上公司(就是在避稅天堂註冊的公司)B,雙方協議後續的歐盟申請案,由B作為申請人,並且主張A公司的美國暫時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B公司請歐盟代理人協助處理送件,審查過程中除答辯外,均順利處理,終於繳費領取專利證書。

取得專利權後的15天,公司發現競爭對手C有個近似使用該專利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B秉持著「有權利,就要積極保護」的心態,對C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但是C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燈,向歐盟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異議申請。B公司的專利權最後被廢棄了!歐盟廢棄公司專利權的最重要理由是「B公司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合法取得主張A公司美國暫時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權利。」B公司非常訝異,到底問題是出在那裡?

我們先來看看取得歐盟申請案的申請日、號,應具備的基本文件為何。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發明人指定書、說明書、必要圖式以及費用後,當該些文件都沒有疑問時,就可以正式取得申請日、號。若有優先權主張者,除優先權主張的12個月期限不可超過外,還應清楚聲明主張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號與國家/地區。另外,還需再提交優先權基礎案國家專利局出具的官方優先權文件,這份優先權文件,最遲不可超過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後的16個月內提交。

B公司詳細檢視前述項目後,該申請並無任何缺漏啊!那就是還有其他缺漏點了!

B再詳細細讀C的異議理由與證據,發現優先權主張被視為未主張,因為在歐盟申請案的歷史文件中,未見到A與B簽署的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權利移轉給B的正式契約文件。此時,B領悟到,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權利存在與否,歐盟專利局並不會去審理,只要申請書中載明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號與國家/地區,以及優先權基礎案國家專利局出具的官方優先權文件,都是在期限內提交的話,就不會去審查優先權權利存在與否的疑問。因為那事務是屬於私法契約自由所規範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申請人填入與提交,前述優先權主張應備具的文件,歐盟專利局就會推定優先權主張有效。但如果發生第三人提出申請人主張該優先權是無權利時,這時候舉證證明優先權存在的義務就落在申請人身上。

B發現當時與A談妥歐盟申請案時,雙方並未簽署任何的文件,包括優先權主張權利移轉契約書,都只是口頭上互相同意。這時候簽署一份偽造日期的優先權主張權利之讓與契約,又是雙方不願意的違法行為。B公司於是提出回溯型讓 與契約的簽署,就是雙方簽署一份回溯認可,將A公司的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權利,在歐盟申請日前,已經於某日合法移轉給B公司,但是雙方合約的劃押日期,卻是晚於歐盟申請日。B希望這份文件可以消除此專利權的最大障礙。

但是,事與願違,歐盟專利局否決這份文件,歐盟專利局認為,權利的移轉不可以以回溯方式處理,優先權主張權利,申請人必須在歐盟申請日前,就已經正式合法取得,不可以開此回溯的方便大門。

B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消除這個障礙嘛。請看下回分解!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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