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這個商標想必很多讀者都知道它,也買過它的產品。哪你知曉竟有多少個相同字眼的商標嗎?
上二圖都是SUPERDRY的圖樣商標,截至刊出為止,該公司以該字眼申請與獲證的商標權更有10個,主要的商品類別為25類。現有另一家公司以SUPERFLY申請商標,結果如何呢?
首先,在智慧局申請與審查過程中,非常順利的如期獲得商標權並公告。但沒多久,擁有SUPERDRY商標權之公司對SUPERFLY商標提出異議,主張SUPERFLY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規定。經過審查後,智慧局對異議申請做出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主要原因是智慧局認為SUPERDRY與SUPERFLY都是外文,都以SUPER為起頭的結合字,DRY有「乾燥」之義;FLY則為「飛行」,SUPERDRY則又再結合中文字「極度乾燥」。從整體而觀,外文讀音、觀念都有差異,在一般知識經驗的消費者角度,於消費實施以普通的注意,就可以確認各自的來源應是不相同,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不高。
但是擁有SUPERDRY商標權之公司不服智慧局的異議決定,於是提出訴願,但訴願決定也是傾向智慧局。最終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司法的協助。司法審酌後,翻轉智慧局與訴願的決定,認為SUPERFLY商標與SUPERDRY商標會產生混淆誤認。理由主要如下:
- 商標外觀近似
兩個商標都是由未經過設計的英文字母橫書所構成,無特別顯著的字母,所以並無主要識別部分,均使以SUPERDRY與SUPERFLY整體去觀察。兩個商標相同的部分為字首的「SUPER」和字尾的「Y」,僅是中間的「DR」以及「FL」的不同。法院認為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僅憑對商標的大略印象,中間字母的差異,對消費者而言難以發揮區辨商品來源的功能,所以兩商標外觀極為近似。
- 讀音近似
讀音部分僅有尾音「DRY」和「FLY」的些微差別,讀音極為近似,所以在商標的連續唱呼時,讀音極為相仿。
- 觀念近似
兩商標給予消費者概念,雖然有「極度乾燥」與「極度飛行」不同,但因為我國並非以英文作為慣用語,所以,不是所有消費者都了解英文,進而理解兩個商標的代表意義,無法發揮區辨的功能。而且「SUPER」的意義有超級、極度的意思,也難以說明兩商標傳達觀念毫不近似。
由於SUPERDRY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眾多證據,諸如:臉書的粉絲專頁內容、架設的部落格內容、經銷點的廣告與海報,台灣各大媒體的宣傳、捷運與客運車廂廣告、各分店開店的訊息與廣告…等,在在證明SUPERDRY在台灣已是普通人知曉之商品,具有相當的識別性,因此對於該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從法院的判決內容而觀,那下面這些圖樣會發生混淆誤認的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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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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