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陳宜誠 律師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經歷:
美商諾曼第燃料電池 技術長
英商英特維數位科技 董事長特助
台灣電腦專案事業部 負責人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碩士
大家都知道擁有專利很好,因為可以排除他人生產與販賣、可以取得授權金、也可以交換他人的專利,所以專利很重要。筆者於「只要求工程師趕貨拚產能,不重視研發創新,如何能提昇產業競爭力? 」一文中曾表示,若台灣政府、企業與個人都把專利當做投資,活用專利這個企業進行商戰的利器,讓研發創新成為重點,如此假以時日且持續的去做,才能改善台灣的產業競爭力。
此外,前期北美智權報「專利閱讀對研發人員之價值 」一文也曾指出,專利說明書的詳細資訊對研發人員有以下幾項好處:(1) 專利說明書的詳細資訊可當作近期技術的教科書;(2) 專利說明書中的資訊可提供「逆向工程」的輔助資訊;(3) 專利說明書中的資訊可作為自身研發計劃的範本。
筆者現在要進一步說明研發工程師為什麼需要知道所謂「專利侵權判斷準則」,還有研發工程師應該要注意其中哪些重點,以利其對研發的產品作好自我檢測無侵權之工作,並可協助法務與智權部門進行訴訟答辯等。
在專利訴訟中,兩造爭辯被告涉嫌侵權的產品之技術內涵,有無落入原告所提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專利侵權訴訟最基本的攻防手段,也是產品上市前所進行之無侵權分析的重點。其侵權判斷過程簡述如下。首先,針對產品(裝置、機構或元件),以文義解讀產品之技術內容(即其技術特徵),列為一欄,然後文義解讀專利範圍(Claim)之技術特徵,列為另一欄,隨之對此兩欄之技術特徵,進行產品對專利之「一對一」比對。(進行比對時,何謂「相同」,何謂「不同」,什麼叫作「實質相同」,就是攻防的重點,但因篇幅所限,筆者並不在此詳述。)
若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在該產品(裝置、機構或元件)之技術特徵內都能找到,就符合所謂「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之要求,該產品即構成對於該專利之侵權。 若該產品僅有部分技術特徵為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時,則不符合全要件理論,該產品並不構成對該專利之侵權。故全要件原則亦稱為「文義侵害」(Read On Claim)、「字義侵害」或「字面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之判斷原則。
但在進行上述產品技術內容與專利技術內容的比對,以執行專利侵權自我檢測或協助法務進行訴訟答辯時,研發工程師常有一個錯誤的觀念,非常需要儘快糾正,免招後患,因此筆者將其始末詳述如后。
由於大部分的研發工程師對於專利並沒有正確的認識,都不知道要看、沒時間看,或者看不懂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即請求項,Claim(s)),所以於進行專利侵權之自我檢測或協助法務進行訴訟答辯時,基本上都不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但由於專利說明書的「充分揭露」之法規要求,研發人員都看得懂專利說明書的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尤其是對於專利說明書所載的實施例(Embodiments),更都能夠按圖索驥,即能輕易據以實施。因此,當研發工程師進行迴避設計時,就常只看專利的說明書與實施例,誤以為只要能迴避說明書內的各個實施例,使自身產品的設計與專利之各實施例皆不相同,就誤認為該迴避設計能達成迴避專利之目的。因此簡單疏失與明顯誤判而導致公司日後遭受不利的後果,更是所在多有,不勝枚舉。
殊不知專利申請人向國家要求,經過審查所得到排他權的技術範圍,是其「申請專利範圍」(或稱請求項,Claim(s))所規範的技術範圍,與其說明書或實施例並沒有直接相關。說明書之詳細說明或實施方式,乃於專利申請審查時使用,由審查機關確定專利申請人已於專利說明書「充分揭露」其技術內容,使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據以實施,具有所謂「可據以實施」性。也就是說,專利說明書的充分揭露與合 乎規範 是專利申請人應盡的「說明義務」,而表明專利保護範圍之請求項所界定之專利範圍,就是專利權人得到的「排他權利」。
因此,專利之保護範圍概應以其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者為準 ,其與專利說明書之實施例並無直接的相關。所以,研發人員進行自我檢測與協助執行答辯時,即應以產品之技術內容與該專利之「請求項」(即專利範圍)所述之技術內容,作一對一的比對,才是正辦。還有,在進行該專利範圍技術特徵的文義讀取時,研發工程師不應該僅僅只看了專利的權利範圍(請求項),就自我設想該專利範圍應該為何。研發工程師如果想要確實看清楚專利的保護範圍究竟為何,如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RD研發創新系列之二》 研發人員瞭解專利權利範圍的技巧 」所述的,研發人員還需要配合該專利之說明書與「全案申請答辯紀錄」(File Wrapper)的核對,這樣才能確定該專利技術特徵之真正涵義,才能正確的文義讀取該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也才能與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後續的專利侵權比對與判斷。
筆者非常同意另一篇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RD研發創新系列之三》 創新與專利 – 讓瀕臨倒閉的公司敗部復活 」中的話:在台灣科技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研發創新取得專利是企業開創新局與維持市場的唯一利器;筆者也認為使研發人員能夠認識專利與善用專利,是企業強化研發創新的不二法門。因此,筆者呼籲企業在培訓研發人員專業技能時,應教導其正確的專利知識,以及給予其專利侵權判斷準則與迴避設計等教育訓練課程。筆者認為此等正確專利知識教育訓練,乃是企業強化研發創新與構成專利保護傘之不可或缺要件,才能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最後,筆者再次強調,企業透過教育訓練,使研發人員認識專利、活用專利,進而創造專利,除了可擊退對手、保護市場,強化企業之研發能力與構成專利保護傘外,亦可使企業順利轉型,進而開創新局,邁向成功之路。
Facebook
按讚馬上加入北美智權報粉絲團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