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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話題:開明政府國際合作消積案 >>>
 
 
 
 
 
  P2P公眾專利審查制度 ─ 民主悲劇還是開明喜劇?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專利積案漸趨嚴重,不專屬某國難題,各國政府及民間,紛紛祭出解決方案,企圖有效節省資源人力,於短期間消化積案。美、澳、英、日、韓發展P2P(Peer to Patent,公眾專利審查)計畫,使申請人在專利獲得許可前,不用付費便可獲得遍及全世界大眾,提供專利審查先前技術檢索支援及資訊分享,達到錢、時間、人力、資源四省效果。直接民主,據古今歷史為鑑,似乎不是P2P能成功的重點。開明政府及避免荒唐與謬誤的民主,看似是P2P可有效推動的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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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專利工作分享現況 ─
美、歐、日、韓四局為運作核心 台美將於9月試行PPH計畫
  作者/北美智權 李淑蓮  
  各國專利制度雖獨立,但不同國家專利局在專利申請,多在獨立基礎下相互合作。許多廠商多採一發明多國申請策略,國家專利局在前案檢索及實質審查兩部分,都有重覆作業,尤以專利大國USPTO、JPO、EPO、KIPO為甚。國際間專利工作分享,有助免除資源浪費,降低如山積案,加速專利審查時程。本文針對國人最常申請專利的三大地區:台灣、美國及中國大陸,介紹其專利工作分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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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析 >>>
 
 
  美國眾議院通過H.R.1249 專利改革法案再進一步
  作者╱北美智權 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美國眾議院2011年6月23日下午,通過眾院版專利改革法案《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編號H.R.1249)。此次通過的內容不同於參議院先前通過的版本(《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編號S.23),因此仍需等兩院協調出雙方都可接受的內容,才能送交美國總統簽署生效,這是多年來美國專利改革法案最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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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Comics >>>
 
 
  小專 與 小利 (7)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圖: 北美智權 Tommy Tang
 
  小利鼓勵小專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小專應該是台灣考生第2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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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精技 >>>
 
 
  檢視行動通訊大廠的觸控技術專利佈局
  作者/北美智權 李淑蓮
技術審查/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處經理暨資深專利工程師 吳國棟
 
 

十多年前,觸控技術(Touch technology)普遍應用在工業用電腦或是工控設備。曾幾何時,「觸控」已變成可攜式設備及行動通訊設備的必備功能。蘋果公司(Apple)在2010年10月首次獲得3項多點觸控技術專利,對國內外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廠商投下震撼彈。從2011年初迄今,Apple過去5年在觸控專利上的申請案都一一獲得核准;當Apple手上籌碼越來越多的時候,競爭對手將如何應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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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 >>>
 
 
  解析動態與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上)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1年4月,Apple在美國控告韓國Samsung產品侵害iPad / iPhone外觀設計與使用者介面專利,將專利戰火從觸控面板等技術專利,延伸至產品外觀設計與使用者圖形介面的設計專利。微軟與Apple近年來申請了數百件使用者介面與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不久,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的專利戰場,可能將從實體產品設計延伸到使用者介面與電腦圖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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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PE 專欄 >>>
 
 
  《專利管理系列之三十七》
IP養瘦計畫
  作者╱IH資深專利工程師 黃琴文  
  如何善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佈局IP,仍是令許多企業頭痛的問題。每個企業所擁有的資源大不相同,國外律師訴訟費貴得嚇人,每年上千件專利的維持費也不是一般小企業負擔得起,因此在喊口號之前,IP策略是否也該先來個大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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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動態 >>>
 
   
  50家創新型央企 包攬央企98%發明專利
 

最進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國資委,共同開展對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專項調查。範圍覆蓋全部122家中央企業,回收有效問卷117份。

從回收資料顯示,89家中央企業已經或正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33家認為自身知識產權工作較為成熟,79家認為自身知識產權工作處於起步及發展階段。九成以上中央企業在重大項目投資時考慮知識產權因素,而且在採購、併購以及對外合作專案與企業並購轉讓中,將知識產權作為協定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專利權部分。

另外,從產業領域來看,發明專利實施總量超過1000件的央企,全部集中在通信、設備製造及石油化工領域。中國航太、中國移動、中國石油等5家企業的發明專利實施總量占到央企發明專利實施總量的56.3%。2005年至2009年,央企中的50家創新型企業發明專利的申請量、授權量年均增長率分別為48%、 34%,上述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擁有量均占全部央企的98%以上。

 
   
 
   
  TIPO專利法關於植物專利修正草案再次召開公聽會
 

TIPO再次於8月12日下午召開,專利法修正草案關於開放植物專利公聽會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全面開放植物專利:刪除「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的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二、 增訂育種家研發新品種免責:以培育、發現並開發植物新品種為目的,實施生物材料發明之必要行為,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修正條文第59條第1項第3款)。
三、 生物材料發明專利權之權利耗盡原則:發明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生物材料販賣後,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該生物材料經繁殖而直接獲得之生物材料。但不得為繁殖之目的,再使用該直接獲得之生物材料。前項販賣後之生物材料,以其使用必然導致生物材料之繁殖者為限(修正條文第62條)。
四、 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發明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植物繁殖材料販賣後,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農民為繁殖目的留種自用之行為。前項所稱植物,以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6條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修正條文第63條)。
五、 增訂品種權與專利權之交互強制授權:品種權人利用品種權必須實施他人之生物技術專利,且較該專利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經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其專利權人亦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品種權強制授權(修正條文第89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0條之1並配合增訂植物專利權人為利用專利權必須實施他人之品種權者,專利權人得與品種權人協議交互授權。協議不成,始得申請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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