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中專利擁有人可以申請專利再發證(reissue),申請再發證原因可能是原先專利中有文字不清楚,混肴或缺陷處,或又找到新的相關先前技術(Prior art),或對核准專利請求項(claim)範圍文字等等做修改。無論申請的原因是什麼,一般印象中申請再發證的專利請求項(claim)範圍只能縮小,不能擴大(部分狀況下可以擴大);在原先專利審查過程中放棄的要素,不能再加回來。但範圍是指什麼 如何判斷 可否修正? In Re Mostafazaden 一案中,解釋了幾個不清楚的要點。
In ReMostafazaden 一案中,法官指出再發證專利請求項是與核准前最後修改的專利請求項來比較 (canceled claim or an ended claim) ,而不是與核准的專利請求項來比較。. 譬如原來專利包含甲乙丙三要素的請求項來比較,而不是加了丁要素之後的專利請求項。 所以第三步分析可更進一步分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