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三要件的內容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除了專利法中明定不可准予專利的情形之外,專利三要件為實體審查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那麼,符合中華民國的發明專利三要件是什麼?
1.產業利用性(實用性):依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要求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業上能夠實際利用,才具備取得專利權之要件,此要件稱為「產業利用性」,亦常稱為「實用性」,為專利三要件中第一項審查要件。
2.新穎性: 專利制度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使用之獨占權利,以鼓勵大家將發明公開,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對於申請專利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或該發明已揭露於另一較早的申請案,由於已非最早之技術創新,並無授予專利之必要。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依專利法第22 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進步性: 「進步性」又稱為「非顯而易知性(non-obvious)」。專利法第22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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