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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申请案主动更改相关规定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陈巧伶
2008/08/29

我们曾提到过,大陆专利申请案的更改,须以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揭露的内容为原则,除了更改的内容规定以外,大陆法规对于主动更改之相关规定,本文再针对可提出主动更改之时机,以及提出方式进行整理,供申请人进行送件时程管理之参考。

一、主动更改

文章綱要
一、主动更改

二、主动更改相关法规

三、主动更改的方式

依大陆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对其专利申请文档进行更改,而更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兹依不同申请类型,整理出主动更改之规定如下:

专利申请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主动更改的
时间点

1.提出实审请求时

2.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日起2个月内 申请日起2个月内
可更改的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说 明
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审查指南Ⅱ.Ⅷ-5.2.1) 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审查指南Ⅰ.Ⅱ-8) 更改超过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更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档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审查指南Ⅰ.Ⅲ-6.3)。另对于所谓「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说明,包括了不得变更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亦不得变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二、主动更改相关法规

1. 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档进行更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更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档的更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更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利申请主动提出更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档进行更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更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更改专利申请文档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更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2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更改部分,除个别文字更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更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三、主动更改的方式

申请人如果要提出主动更改,则须在期限内,提交一式一份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更改过的替换页一式二份和文档列表。将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更改的部分,填写在补正书中,并附上更改过后的替换页一式两份,以替换原来申请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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