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
  中国专利
欧洲专利
  台湾专利
  其他国家专利
 
 

专利法规专栏
 中国专利
运用专利资助 化「危」为「机」-以中国四大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为例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邱英武、陈巧伶
2009/01/20

中国近年来大力鼓吹其国营及民营企业投入创新研发,日前媒体就曾引用国际报告指出,中国大陆将在2012年之前超越美国和日本,成为全球新注册专利权最多的国家,分析其主要原因,除了中国经济的重点已逐步由农业和制造业转移向创新主导的活动,主要还是中国政府近年大幅增加用于研究和开发的预算、增加对学术机构的投放,以及为本地的创新活动提供税务优惠和财政诱因。

文章綱要
一、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
二、深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四、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大陆各城市也各自推出奖励或资助的办法。在经济风暴的影响下,了解这些专利奖励或资助将可为自主研发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莫大的帮助。本刊相关的研究人员特别收集了中国大陆的主要四大城市与专利申请资助有关之规定,与读者分享。在此特别提醒读者,由于各地区对注册在该地的公司提供资助并不相同,本文仅列出北京、深圳、上海、南京这四个地区的规定,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

北京市对于专利奖励资助的规定分别有:2007年5月16日公告的「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此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0日开始评选,另外还有2007年1月17日公告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1. 适用专利奖励的主体:
申报人应是在北京市注册或具有北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北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它专利权人。

2. 适用专利奖励的客体:
  • 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 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利归属明确。
3. 奖励的发明专利条件:
  • 属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 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北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 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4. 不得申报的发明专利:
  • 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
  • 专利权归属存在争议的;
  • 申报过去提出的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5. 举办周期:每两年评选一次。

6. 奖励金发放金额:
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 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 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 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7. 注意事项: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适用专利费资助的主体: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北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北京市或具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2. 适用专利费资助的客体:
  • 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 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它专利费用;
  • 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 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3. 优先获得资助客体:
  • 列入北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 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 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 发明专利。
4. 提出申请的时间点:
  • 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 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 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 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5. 发放补助金额与时间点:
  • 国内发明专利
    (1) 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2)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3)

    其它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4) 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 国外发明专利
    (1) 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2) 单位申请人通过其它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3)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4)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二、深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2005年10月9日公告修订实施《深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至今,于2007年公告17批的资助名单,2008年亦已经公告12批资助名单。广东省于2008年10月23日公告「粤知协函【2008】334号—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以下整理这二项规定之重点:

(一) 适用专利费资助的主体:
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 适用专利费资助的客体:
  • 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案。
  • 其发明创造符合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
  • 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前述的单位或个人。
  • 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三) 提出申请的时间点:
  •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后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一并提出。
  • PCT申请资助应在缴纳申请费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 发放补助金额与时间点:
  • 国内发明专利
    1. 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 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在深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3.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 国外发明专利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1. 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0元。
    2. 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
    3. 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前述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澳门的发明专利者,则依据广东省「粤知协函【2008】334号—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第9条规定,每项资助人民币1000元,则是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4. 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人民币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人民币6000元。

  • 不予受理的原因: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不属于资助范围。
    3.

    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4.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 以获得其它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 实用新型与新式样专利申请:
    国外实用新型以及新式样专利获证,依据广东省「粤知协函【2008】334号—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第9条规定,每项资助人民币5000元。此项申请排除香港、澳门与台湾的适用,仅适用于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的实用新型与新式样专利。申请的对象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 注意事项: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上海于2007年3月起修订实施《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台商亦可享有专利费资助的权利,相关规定,请见下方简略说明:


(一) 适用专利费资助条件:
  • 在上海开设的分公司或工厂已经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
  • 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必须为贵公司在上海开设的分公司或者工厂,第二申请人以后没有限制;在上海提出专利申请;
  • 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费资助。
(二) 专利费资助项目:
  •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 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 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 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资助人民币10000元(资助以一次为限);
  •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四、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于2008年5月起修订实施《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 专利资金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

(二) 专利资金资助范围:
  • 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年专利申请过百件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授权后部分维持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 市级以上优秀专利奖获得单位(个人)。
  •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 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 资助时限:
  •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国家产权局申请并被受理的申请专利。
  • 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资助申请项目当年予以资助, 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