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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简介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 邱英武
2009/03/26

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避免通关障碍,因而制订了「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中国大陆加入WTO后,为遵守协议,国务院于2003年12月2日公布第395号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为协助读者有效保护您所取得的智慧财产权,现将该海关措施做以下的叙述说明。

一、保护客体

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条例中所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亦即包括下述客体范围:

文章綱要
一、保护客体
二、提出保护申请之权利人
三、海关的保护
四、申请书记载内容与注意事项
五、司法配合程序
六、结 论

˙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

「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所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中国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也对此二标志予以保护。


二、提出保护申请之权利人

条例中所指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等的利害关系人并不列在保护之列,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是,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令第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要求口岸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非在境内设有办事机构,则必须在境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此时台湾地区归属于中国境外,因此必须委托中国境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三、海关的保护

(一) 依申请扣留。
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依申请扣留方式有下述特征: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第12条);
˙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第14条);
˙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第24条(一))。

中国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处理方式,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范的海关中止放行规定是一致的。在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二) 依职权扣留。
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扣留有下述特征: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第7条);
˙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第16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第16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第14条)
˙ 海关应当自扣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押的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第20条);若自扣押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押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者,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第24条(二))。
˙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第27条第1项)。若涉及犯罪者,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30条);
˙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第27条第3项)。

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四、申请书记载内容与注意事项

(一) 依申请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13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当申请人依据本法提出申请并缴付规定的担保今后,海关即会扣押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是发货人。但若未为遵守第13或第14条的规定者,海关应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第15条)

(二) 依职权扣留:
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7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 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 若有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 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与否的决定,若不准予备案者,应说明理由(第8条)。备案的有效期限自准予备案之日起为期10年,为维持备案的有效性,应于备案有效其届满期的6个月内,提出展延备案,每次可以展延的时间为10年(第10条第1、2项)。但应注意,若权利情况发生变化者,应于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变更或是注销(第11条)。另日后权利不再受到法律、行政法规保护者,此时备案随即失效(第10条第3项)。

五、司法配合程序

司法配合程序阶段,则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 保全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第23条)

(二) 损害赔偿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者,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

(三) 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0条)


六、结 论

中国大陆自加入WTO后所公布的海关保护措施条例与实施办法,已经将中国推向世界潮流中。而且中国广大的市场是各国觊觎的目标,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是课不容缓的工作。海关的保护措施是前锋手段,希能达到如美国ITC般,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