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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最新修法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 邱英武
2009/08/05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最近公告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將有影响。

所谓授权确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系指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以下便对此项规定及其影响作详细的说明。

文章綱要
管辖权立法历年动向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最新修法規定
中国司法审判审级制度与法院体系
结论
管辖权立法历年动向

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施行,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案件专利授权确权所作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统一受理。

后于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的分别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的权利。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及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交给法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2年5月21日做出《法【2002】117号》批复,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状况。

《法【2002】117号》批复,司法实务适用上的缺漏
由于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的审理分工依据为:当事人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但在法院实务操作上,常常发生案件管辖无法厘清,且在司法标准上有不统一的问题。且该些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认法用法上,多与专利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技术合同案件以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相同性,遂有要求统一审理管辖的呼声逐渐出现,直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当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认此项司法管辖的未来修法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遵从此项纲要,制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2009年6月22日公告,并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最新修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主要的重點如下:

(一)对于下述七种类型行政纠纷案件的一、二审管辖法院,分别由北京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1.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3.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
  4.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
  5.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
  6. 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
  7. 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二)再审案件管辖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前述七种类型管辖案件,所做出的生效判决或是裁定不服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查与审理。

(三)案件管辖编号
以「知行」字编号。

中国司法审判审级制度与法院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司法审判体制是四级二审制,且制订对确定判决,发生判决违背法令的救济程序。

(一)审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
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中国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其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其所审判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均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再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结论

中国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上,已逐渐追上国际大国的司法立法政策。虽然目前仅是由依附在法院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但在国际趋势与市场诱因下,相信知识产权审理法院的独立是可以期待的。届时,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法令研究,又将会是国际注目焦点。